食品召回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防止不平安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平安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不平安食品是指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平安信息,依法履行不平安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平安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平安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平安专家库,为不平安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平安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平安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平安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平安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平安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平安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平安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平安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平安食品。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平安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平安食品。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平安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效劳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平安食品。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