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河北省
省直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细那么
我国城镇居民的根本医疗保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河北省省直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进行实施的?下文是河北省关于省直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的细那么,欢迎阅读!
河北省省直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细那么最新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根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根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
(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事宜;
(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八)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医疗保险的医疗效劳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职工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随着经济开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党政机关、原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原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原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原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用财政拨款以外的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企业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程计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均以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存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单位,其根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于当年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按照年度预算划拨。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单位每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适当提前15日至20日,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无接收或无继续经营者,按用人单位破产的方法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要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按本细那么正式实施时间计算,职工参保年限男满30年60岁、女满2023年55岁(工人女满2023年50岁)办理退休手续的,方可享受本细那么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年限缺乏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根本医疗保险费。 本细那么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局部构成。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单位缴费局部按以下比例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根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在职转退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及个人负担比例。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医疗保险各种规定的职工本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使用医疗保险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当年累积的本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给本人;职工死亡,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发给本人;职工死亡,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合法继承人。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按缴费期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六章 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局部建立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和急诊抢救(急诊抢救的病种目录另行制定)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中除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必须为河北省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各种用药、河北省根本医疗保险诊疗工程范围的各种诊疗和河北省根本医疗保险医疗效劳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各种医疗效劳。
第二十六条职工住院,先付一定额度的押金。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先负担一定额度的费用。其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在职职工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退休人员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一级医疗机构以下的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屡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根底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费用结算标准按所转医院的级别确定;因公出差急诊住院的,其所住医疗机构类别参照与之相当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别标准确定费用结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按自然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023年度定为30000元,以后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九条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资金支付5000元以内的,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8%、20%、2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3%、15%17%;10000元以上的,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8%、10%、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比在职职工低3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一局部,自付的比例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工程确定的比例执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工程〉另行制定),其余再按第二十九条规定负担。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提高个人负担比例的30%。
第三十二条职工门诊、住院、急诊抢救使用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目录〞的药品,其费用个人先自付20%,其余再按比例负担。
第七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三条承担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医疗效劳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已取得定点资格合格证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医疗保险效劳工程范围、费用结算方法等有关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网。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职工门诊持证、卡、病历处方本可到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第三十七条恶性肿瘤性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病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堵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等9类(种)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病人,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患者,补助和补充医疗费负担其一定比例的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负担比例见医疗补助和医疗补充两个暂行方法。
第三十八条对第三十七条确定的9类(种)疾病病人的认定,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确诊,医院医保办核准,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定后,发9类(种)疾病病人门诊证,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指定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十九条职工可到任何一所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或处方购药。对第三十七条确定的9类(种)疾病病人患者,必须持9类(种)疾病病人门诊证和IC卡、病历处方本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条职工患病需紧急抢救的,可就近救治,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四十一条职工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应及时通过网络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医务人员首先应核实患者是否与医疗保险证照片相符,核实无误后,按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登记住院。
第四十二条职工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按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将医疗费用明细表输入计算机;并标准书写病历,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此作为结算和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进行的彩超、CT、核磁共振检查,初诊病人阳性率应分别到达55%、55%和65%,未能到达要求的,其发生的检查费从向医院拨付的费用中扣减。
第四十四条职工出院或诊治终结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的经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