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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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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1 2005 电气 火灾 监控 系统 部分 设备
GB14287.1-2005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特,直至手动复位。4.3.2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4.4控制输出功能4.4.1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其输出接点的容量、数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4.4.2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4.4.3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4.5故障报警功能4.5.1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a)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b)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d)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其中对于a)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于b)、c)、d)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4.5.2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人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4.5.3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4.6自检功能4.6.1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4.6.2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4.7电源功能4.7.1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b)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4.7.2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4.8操作级别监控设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第一级(最低级别)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进人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操作密码,用于进入高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人低级操作级别,但用于进入低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入高级操作级别。4.9主要部件性能4.9.1通用要求监控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下列各有关章条的要求。4.9.2指示灯4.9.2.1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黄色表示故障,绿色表示正常。4.9.2.2所有指示灯应清楚地标注出功能。4.9.2.3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3m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1x的环境条件下,应请晰可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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