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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598.11-1997 电气继电器 第19部分分规范有质量评定的有或无机电继电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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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598.11-1997 电气继电器 第19部分分规范有质量评定的有或无机电继电器 GB 14598.11 1997 电气 继电器 19 部分 规范 质量 评定 无机
G B/T 1 4 5 9 8。1 1 一 1 9 9 7前 七曰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 E C 2 5 5-1 9 电气继电器第1 9 部分:分规范:有质量评定的有或无机电继电器(1 9 8 3 年版)制定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规则上与之等同。这样,使我国有或无机电继电器质量评定用分规范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I E C Q)的相应规范一致,以尽快适应质量认证,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依据G B/T 1.1-1 9 9 3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 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将I E C 2 5 5-1 9:1 9 8 3 转化为本标准时,由于国际电工委员会第9 4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已以9 4(秘书处))5 号(9 4/1 8/C D V)文发布了对I E C 2 5 5-1 9:1 9 8 3 的修订版,故制定本标准时,在技术内容上亦进行了相应修改,主要作了以下变动:1 根据我国和其他多数成员国的意见,对“初始制造阶段”的定义作了更明确的规定;2 表 I(有或无机电继电器试验一览表)中,将原引用的I E C 2 5 5-7:1 9 7 8中的条款号改为I E C 2 5 5-7:1 9 9 1 中的条款号。本标准的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有或无电气继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蚌埠接插件继电器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柏、史信源、张伟中、周世贤、石初仁、惠万德。G s/T 1 4 5 9 8 1 1 一 1 9 9 7T pr 台几二J、j曰 叨J 1)I E C(国际电工委员会)在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这些问题特别关切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对所涉及的问题尽可能地代表了国际上的一致意见。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推荐标准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认可。3)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 E C希望各国家委员会在本国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I E C标准的文本作为其国家标准。I E C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之间的差异,应尽可能在国家标准中指明。T Fr Uk J几Lv,J 二a 本标准由I E C第4 1 技术委员会(电气继电器)的第4 1 A分技术委员会(有或无继电器)制定。标准草案于1 9 7 9 年的赫尔辛基(H e l s in k i)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于1 9 8 1 年1 0 月将标准草案文本4 1 A(中央办公室)1 5 提交各国家委员会,按6 个月法进行审批。下列国家的国家委员会投票明确赞成本标准:澳大利亚、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捷克斯洛伐克、埃及、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波兰、南非、瑞典、瑞士、英国、南斯拉夫。本标准封面上的 Q C号是 I E C Q(国际电工委员会 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的规范号。第4 1 技术委员会已决定将标准体系层次分类如下:第一层:通用标准。第二层: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某一类继电器的通用标准。第三层: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某一具体小类继电器标准。第四层:适用于某一具体型号继电器的具体要求或规范。本标准为第三层标准。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电气继电器 第1 9 部分:分规范有质量评定的有或无机电继电器 G B/T 1 4 5 9 8 1 1 一 1 9 9 7i d t I E C 2 5 5-1 9:1 9 8 3 Q C 1 6 0 1 0 0 E l e c t r i c a l r e l a y sP a r t 1 9.S e c t i o n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E l e c t r o me c h a n i c a l a l l-o r-n o t h i n g r e l a y s o f a s s e s s e d q u a l i t y第一篇总则和定义1 总则1.1 范围和目的 本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从总规范 G B/T 1 0 2 3 2-9 4电气继电器第 7 部分:有或无机电继电器测试程序(id t I E C 2 5 5-7:1 9 9 1)中选取,适用于从本规范导出的有质量评定程序的有或无机电继电器详细规范,同时也给出用于制定上述详细规范的基本试验一览表。在分类空白详细规范的详细试验一览表中指明了编制详细规范的方法。分类空白详细规范是本规范的补充文件。1.2 有关文件 G B/T 1 4 5 9 8.1-9 3 电气继电器电气继电器的触点性能(i d t I E C 2 5 5-0-2 0:1 9 7 4)G B/T 1 4 5 9 8.2-9 3 电气继电器有或无电气继电器(e q v I E C 2 5 5-1-0 0:1 9 7 5)G B/T 1 4 5 9 8.3-9 3 电气继电器第5 部分:电气继电器的绝缘试验(e q v I E C 2 5 5-5:1 9 7 7)G B/T 1 4 5 9 8.6-9 3 电气继 电器第 1 8 部分:有或无通用继电器的尺寸(i d t I E C 2 5 5-1 8:1 9 8 2)G B/T 1 0 2 3 2-9 4 电气继电器第7 部分:有或无机电继电器测试程序((i d t I E C 2 5 5-7-1 9 9 1)I E C 6 8-1 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1 部分:总则和导言 I E C 2 5 5-1 0 电气继电器第1 0 部分: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在有或无继电器 上的应用 I E C 4 1 0 计数检查抽样方案和程序 I E C 4 1 9 电子元器件规范中列入逐批和周期检验程序的导则 I S O 2 0 1 5 工作周的编号 Q C 0 0 1 0 0 1 I E C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I E C Q)基本章程 Q C 0 0 1 0 0 2 I E C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I E C Q)程序规则国家技术监督局 1 9 9 7 一 1 0 一 1 3批准1 9 9 8 一 0 9 一 0 1实施G B/T 1 4 5 9 8,1 1 一 1 9 9 7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初始制造阶段初始制造阶段是指成品零部件制造后的首道工序,如继电器的电磁启动件与电气切换件的组装。注:重要制造工序(就实用而言):a)继电器零部件的制造、热处理和电镀;b)线圈绕制;c)电气和机电零部件的组装;d)继电器触点的调整;e)继电器的高温干燥、再充气和气密式密封,适用时;f)A,B,C或 D组试验的最后测量和周期检验。结构相似继电器除下列几方面之外,如果继 电器无其他方面的差别,则认为是结构相似继电器:a)线圈的线径和匝数;b)触点类型、组数和材料;c)额定线圈电压和(或)额定触点电压;d)安装方式或引出端型式。上述全部或任何一项最高可以达至详细规范中规定的极限值。第二篇质量评定程序不同的详细规范同一份详细规范只适用于结构相似继 电器(见2.2)0鉴定批准试验 鉴定批准试验应包括详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a)短期生产:采用详细规范中专为短期生产所规定的试验一览表。b)大量生产:采用详细规范中对三个连续批的质量一致性检验所给出的试验一览表。通常,对于 a 项来说,试验一览表中的每一组试验,至少需要5 只样品,而通过了某一项非破坏性试验的样品可以用于随后的破坏性试验。检验批的组成 各检验批应按照I E C 4 1 0 中规定的抽样方案和程序组成,但短期生产、孤立批和小批量除外。5.1 当按I E C 4 1 0 规定进行抽样时,只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的概念。应始终采用分层抽样或代表性抽样法,以便能覆盖住所有生产线和结构相似继 电器,并使抽取的样品与其各 自在批 中的数量成比例。当各种差异易使某一项具体试验产生不同的结果时,则可能需要规定特殊的比例,并应在详细规范中指明或在制造厂与国家监督检查机构(N S I)之间协商一致。继电器应尽可能地代表生产的产品(代表性抽样见I E C 4 1 0 第7.2 条)。详细规范中对预定使用于 C组周期检验的样品所规定的样本大小应从已经成功地通过了 A组和B组试验的一个或几个批中抽取。C组样品可以按照抽样间隔期分成几个分组。样品可以在所考虑的 C分组周期内生产线上完成的G B/T 1 4 5 9 8 1 1 一 1 9 9 7某一 批中和(或)在上一个C分组周期终止以来所接收的各批中抽取。5.2 短期生产定义为不超过3 0 个检验批的生产。对于短期生产的每一批,应采用孤立批的程序。但根据批谴大小和合格质量水平(A Q L),对于大批量和小A Q L的情况,在确定所使用的抽样方案时,也许考虑采用大量生产和小 A QL的抽样程序更有效。上述这些应在制造厂与国家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协商一致。5.3 一个孤立批(与I E C 4 1 0 第1 1.6 条中孤立批不同)定义为一个唯一的生产批或供货批,它不构成质量评定体系中通常系列检验批的一部分。按照制造厂与国家监督检查机构之间的协议应在下列三种方案中进行选择:a)1 0 0 检验(只适用于非破坏性试验项目)。由于该批量太小,以致按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A Q L)和检查水平((I L)进行抽样,不能充分判定是否接收了不合格继电器。b)变换到具有某一种工作特性曲线的抽样方案,该特性曲线在极限质量(L Q)下对该批中继 电器的已知用途能提供足够的保护(D R)。所采用的方案应在制造厂与国家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协商一致,并在原合格质量水平的基础上不得过分地增加生产方风险。所选择的方案,其合格质量水平(A Q L)与检查水平((I L)均可以与详细规范中的规定不同。注:D R为判定系数,定义为:接收概率为1 0 时的极限质量水平 合格质量 水平(A Q L)(见I E C 4 1。的表”-A和表 X)c)当不能得到可靠的判定时,例如对于小批量和破坏性试验,则应承担更大的抽样风险,并且所采用的抽样方案应在制造厂、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及主要订货方(继电器的使用方,当知道时)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议。5.4 对于小批量,可以采用5.3 条的a),b),c)项中所规定的程序,并应在制造厂、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及主要订货方(继 电器的使用方,当知道时)之间协商一致。6 试验一览表6.1 试验序列由列入详细规范中的全部试验项目 组成。列入详细规范中的全部量值均应经过检验或试验。各试验项目引用G B/T 1 0 2 3 2 中的编号。G B/T 1 0 2 3 2 是有或无机电继电器总规范,另外详细规范还可以详细地规定其它内容。6.2 I L水平对同一个分组中的所有试验项目 均适用。对A Q L水平,给出了含有一中间值着重标志(下加横线)的数值范围,制定详细规范的管理机构应选择合适的数值,该数值适用于同一分组中的所有试验项 目。6.3 A O分组中的所有试验项 目通常在每 一 只继 电器上进行。但如果 由于某些原因,有必要检查是否严格地执行了1 0 0 的试验项 目,或者在连续生产的特殊情况下,则建议按统计原理对检验批进行检查。对此,表 I 中给出一个I L水平和一个A Q L范围(1 0 0 试验不能保证完全剔除不合格品)。6.4 任何I L和A Q L水平均应理解为允许接收的不合格品数适用于同一个分组中的每一项试验。尽管如此。但当制造厂与使用方商定时,允许在详细规范中采用累计的 A Q L o试验顺序7.1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两部分:即作为一单批放行依据的逐批检验,及包括历时长和费用高的试验项目的周期检验。八组和 B组中包括的是逐批检验项 目,而为了保持鉴定批准资格所需要的周期检验项 目 和其他试验项 目 包括在 C组中。G B/T 1 4 5 9 8 1 1 一 1 9 9 77.2 当若干个试验项 目在同一个或数个样品上连续进行时,除在详细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应采用下列顺序:a.A O分组中的试验项 目在所有非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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