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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检
工作
建设
理论
实务
思考
关于检察工作“五化〞建设理论和实务的思考
齐钦 邢进生 梁国武
检察工作标准化、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是一项战略性、根底性、长期性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并在工作实践中切实予以贯彻落实。
一、“五化〞的概念
“五化〞其实在各行各业都有,要了解检察工作的“五化〞,就需要结合检察工作对“五化〞进行内在分析。
〔一〕标准化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到达统一,以获得最正确秩序和社会效益。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标准,检察工作也不例外,检察工作的标准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政治标准、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其中政治标准解决的是方针路线问题,是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中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每一项工作都不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相冲突;法律标准是检察工作的第一标准,无论是在办案还是队伍管理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守住法律的底线,不徇私枉法,这是最起码的要求。[1]社会标准是检察工作的试金石,检验检察工作开展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如果一项工作不能起社会实践的检验,那么这项工作也就不值得开展。
〔二〕智能化
智能化是指事物在网络、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下,所具有能动地满足人类各种需求的属性。就检察工作而言,在智能化方面最成功、最有效的就是统一业务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极大地便利了案件的办理,数据统计也变得越来越智能、便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三远一网〞也正在建设中,但是因为很多技术还不成熟,提审、开庭等还不能完全到达理想的效果。未来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看似简单,实际上是比拟复杂的,要区别每一个罪名,还要考虑种种因素,然后给出公诉建议,在程序设计上要比统一办案系统和“三院一网〞程序困难的多。智能化本身代表的是检察工作的开展方向,工作越智能,越能节省人力、物力,越能提高司法效率,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
〔三〕精细化
精细化是指按照工作标准把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拆解到最小单位,并确保落实到每个最小单位上全面而具有执行力。就检察工作而言,精细化的具体表达就是要将检察工作拆分为一项一项细节性的工作,并将这些工作全部按照既定标准做到位。在办案方面,精细化主要表达在内容、流程、质量、制度上,还表达在检察工作的其他方方面面,如财务管理的精细化,需要将每一笔花销都摸清查明,做到手续齐备、账单明晰,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四〕专业化
专业化是指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在一定时期内,逐渐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门职业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检察工作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各项工作,需要干一行、精一行,负责哪项工作,就要精通那项工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构重塑、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其实都是推进专业化的重要举措。也只有充分发挥每个人、每个部门专业化的优势,才能真正把检察工作做好。
〔五〕标准化
标准化指的是在经济、技术和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标准、规程和制度等〕到达统一,以获得最正确秩序和社会效益。顾检提到检察工作标准化要有两个层次,一个是低层次,最根本的标准化,如办案的底线,纪律的红线。另一个是高层次的标准化,这是一种比拟理想的状态,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不断向高质量的方向开展,并趋于完善,也是检察工作最终所要到达的层次。
二、“五化〞之间的内在关系
总的来说,“五化〞之间是具有一定的层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协调统一、缺一不可的关系。
〔一〕具有一定的层次
在“五化〞中,标准化和智能化是第一层次,是“牛鼻子〞。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是第二层次,是具体工作要求。只有有了具体的标准,同时具有一定的物质、科技等方面智能依托,才能选准参照基点,使检察工作确立明确的方向,进而通过智能化的途径,实现检察工作持续向前發展。也只有在确立了明确的标准,依靠智能载体,才有可能实现检察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开展。也就是说标准化和智能化是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前提,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是实现标准化和智能化的重要手段。
〔二〕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五化〞之间是紧密相连的,每一方面都可以促进另外几方面的开展。标准化贯穿于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全过程,后四者都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才能有所遵循,并最终到达标准的要义。智能化是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实现途径,通过创新,可以最快地实现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从细节着手,持续精细化是实现标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有效手段。发挥专业优势,走专业化道路能更好地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精细化、标准化。以标准化为保障,有利于做好标准化、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强后盾。
〔三〕协调统一、缺一不可
“五化〞之间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是不可分割的。缺少了任何一项,其他四项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开展。如果缺少标准化,那么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将失去衡量的刻度,工作有可能向着负面方向开展。如果缺少智能化,那么检察工作将失去活力,一切都是老传统和老习惯,势必会与社会脱节,闭门造车,工作停滞不前。如果缺少精细化,那么其他“四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没有依靠,很可能被束之高阁,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与实践。如果缺少专业化,那么工作中的错误将会越来越多,大量低级错误不断涌现,阻碍检察事业的健康开展。如果缺乏标准化,那么无规矩不成方圆,人们将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会极大地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
在“五化〞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需要持续予以关注的重点。
〔一〕职业化与精细化、专业化的冲突
检察官是职业化的,而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又可细分成各种专业化的业务人员。职业化表达的是形成一定规模、具有标准的标准,而精细化、专业化更倾向于技术方面的精熟,通常是为了使分工趋于更细致。就检察官而言,职业化要求检察官可以精通检察各项业务,而精细化、专业化那么要求检察官在某一时段精通所从事的检察业务。当然,能够精通检察各项业务是最好的,但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检察职业及每项业务的深度都是无限的,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具体业务上能够将专业挖掘的更深、更细,而非面面都抓,面面却不够精、不够细。
〔二〕检察官权利保障不到位
目前员额检察官的权利没有按照权利清单完全落实到位,如局部地区检察官只有逮捕决定权,没有不捕决定权,只有起诉决定权,没有不诉决定权等。
另外,一些国家规定了检察官司法豁免制度,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某些行为和发表的局部言论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在有关事务方面享有某些免除义务的特权。目前,我国检察官司法豁免权在立法上仅有一条,就是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假设干意见第33条: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不承当司法责任。但是这还远远不够,还不能有效保障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2]。
〔三〕内部汇报机制不健全
检察机关内部汇报较多,特别是在案件处理方面,几乎每一个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都需要沟通汇报,但是在汇报制度方面的标准较少,局部干警遵守不到位,主要表达在:一是在向上级汇报案件时不透明,随意性较大,很少有具体的书面审批程序等。二是上级对案件的定性有不同意见时,更多的是以口头形式进行指导,很少有书面的意见性文件。三是内部汇报程序不标准,主要表达在汇报的记录不完善,有时甚至没有对汇报过程进行记录,很多案件是议而不决,还有的直接决而不议。这些都可能导致一些案件的暗箱操作,为司法不公提供滋生的土壤,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改良方法
检察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有些是可以在短时间内予以解决的,但是有些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久久为功,逐步予以解决。
〔一〕在精细化、专业化上减少职业化
精细化和专业化要求检察工作人员在其位、谋其政,每一位检察工作人员都所在一个部门,主要工作也不是部门工作的全部,只是其中一小块,这就需要每一位检察人员对这一小块进行深入耕耘,反复打磨,将工作的流程和关键点烂熟于心,像庖丁解牛一样熟练,在此根底上予以创新,发现工作的缺乏之处并及时指出,并想方法予以解决,使检察工作得到不断的完善。每一位检察工作人员如果都可以这样,那么就会形成一个健康开展的检察大整体,而不是故步于职业化的窠臼之中,按照旧有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一成不变。
〔二〕完善检察官权利保障机制
要严格按照權利清单赋予员额检察官以决定权,该放手时要果断放手,不能瞻前顾后,在不完全放手的情况下,责任还要员额检察官全部承当,这样的话,权责就极不对等。上级院有必要对下进行持续督导,帮助不敢放权单位领导解除思想顾虑,使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检察官司法豁免机制有必要予以完善,增加合法履职,在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的豁免情形,减少检察官善意行使检察权的心理障碍,保障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影响,不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办案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当然,违法犯罪行为应排除在检察官司法豁免制度之外。
〔三〕健全内部汇报机制
在内部对上级汇报案件时,完全可以发挥智慧检务的优势,像在统一业务系统中办案件、走流程一样,将案件直接发送至被汇报人的系统账号之中,由上级领导签批建议,这样既节省了时间、资源本钱,又使得上级领导能够全面了解案情,准确进行建议,还明晰了责任,有效防止“灯下黑〞,增加了透明性。还可以建立专门的视频会议室,多角度、全音频对汇报案件的过程进行录音并录像,利用智能化提高案件汇报的标准化水平,确保公正办案,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邓正平.以“五化〞为支撑 打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J].法律与监督,2023〔6〕.
[2] 黄绍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