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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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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街道社区 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开展观,适应xx街道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的政策,办事公正,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效劳。 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在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自觉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党员、居民的工作询问,并做出答复。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业务技能、文化知识等,参加街道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教育的培训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任职以后,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根本内容,两委成员主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以及街道的各职能科室进行培训。 第八条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表达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培训以以下内容为主: (一)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城乡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 (二)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效劳意识、街道标准、廉政规定等; (三)根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根本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第四章请休假与考勤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实行书面报批制度。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休)假1天以内须报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并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由社区权责领导人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报经街道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社区两委人员在3年任职期内,每年可享受5天的正常休假,连续工龄每超过1年,增加1天假期,累计不超过15天。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作站人员休假按街办聘用人员休假执行。请(休)假到期后及时销假。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实行备案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群众公开,并报街道党政办和社事科备案。每半年进行民主测评时,在党员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社事科备案,以此作为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依据之一。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工作站负责人在考勤中不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社区当年工作评优资格,并扣除社区主要负责人年终奖。 两委成员及工作站人员考勤情况由街道社事科进行汇总,涉及扣发工资及奖金的,报由党政办审查执行。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2023元,3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那么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工资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工资。年度内旷工连续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二)请假 1、病假 (1)社区工作人员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致电社区权责领导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2)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街道党政办核定后,再行给予工作安排。 (3)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20%;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40%;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60%,全年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80%。 (4)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50%。 2、事假 (1)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社区权责领导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规定程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那么按旷工论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80%。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XX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惩试行方法,社区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一)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就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实行街道、社区党总支、居委会考核与社区群众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根底。 (四)民主评议参照XX县区社区党组织书记民主评议试行方法执行。 (五)民主评议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原那么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街道党政办、社事科牵头组织,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和驻辖区单位代表参与进行测评。 (六)年度考核由个人总结,再由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在听取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或楼组长)意见的根底上写出评语。 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考核等次建议,由街道党政办综合各业务科室意见及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 各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各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综合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各社区工作人员(不含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20%。 (七)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八)社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及时在社区内公示,并作为对个人的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绩效考核为优秀,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那么。年度考核优秀者,奖励当年本人1个月工资。对连续3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执行XX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励方法。 第六章纪律与惩戒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和其它非法活动; (三)玩忽职守,不服从工作分工的安排,贻误工作; (四)对组织安排布置的工作缺乏执行力,履职不到位,重点工作推动不力;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群众; (六)滥用职权,侵犯社区、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七)作风专断,党务、居务大事不召开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的;社区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不按规定公开党务、居务和站务或党务、居务、站务公开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十)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喝酒、打牌、利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 (十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二)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 (十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人员有本方法第十四条所列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年度考核为根本称职、不称职者,应当给予惩戒;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惩戒。 第十六条惩戒分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诫免、停薪、停薪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一)诫免谈话。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微的或者年度考核根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 (二)通报批评。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两次根本满意票数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20%,或年度考核两次根本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诫免。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重的或者民主评议连续两次根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考核一次不称职的,给予诫免。诫免时间为2个月,诫免期工资按60%计发。 (四)停薪。诫免期满仍无法改正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三次根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五)停薪停职。年终考核两次不称职的给予停薪停职处理并劝其辞职。 (六)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违背十四条所规定的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市社区党组织成员班子成员罢免试行方法予以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第七章辞职与卸任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人员辞职,应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及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辞职的换届卸任的,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XX县区xx街道党政办、社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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