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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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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五保 供养 工作 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开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方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开展。 二、根本原那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那么。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那么;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那么;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那么;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 (一)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 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根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平安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供养对象确实定 (一)申请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发给五保供养证,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区、镇、村三级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镇、村三级审核核准,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3.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4.事实孤儿的法定监护人已找到、出狱的。 5.五保对象死亡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民政局核准,注销其五保供养证。 五、供养标准和形式 (一)供养标准 按照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55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3000元/人/年,今后可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供养形式 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本人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提供供养效劳,我区集中供养机构目前为区中心敬老院,确定为集中供养后,由区中心敬老院、镇政府、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本人共同签订四方协议,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议中对四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诠释,有效标准了五保集中供养制度,使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各个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为提高全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奠定了坚实的根底。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可以由村委会提供照顾,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提供有关效劳。 六、供养资金的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各镇申请,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核实供养人员后,方可下拔资金。集中供养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分散供养资金由财政局拨付到镇,再由镇社会化发放到人。 七、监督管理职责 农村五保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需要各镇、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五保供养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到位;教育、卫生部门负责五保供养对象的就医、教育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五保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管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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