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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生育
奖励
资金
发放
制度
方案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方案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方案生育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方案生育奖励对象手中。根据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方案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各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元以上。
(二)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以下简称“自愿放弃二胎生育〞),除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分别再一次性给予202300元以上奖励。
(三)对2022年12月以来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及时、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奖励。
第三条方案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的途径和方式
(一)奖励对象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其方案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进行发放。
(二)奖励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其方案生育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奖励对象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或在核定其经营管理费时,以减免相应金额的方法予以解决;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夫妻的方案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进行发放。
第四条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城镇个体工商户(指“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方案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或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其中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的,县级投入比例要在50%以上,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定期支付;单位在职职工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本单位负担。
第五条由财政负担的方案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实行“四权别离〞,即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对象进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方案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负责将方案生育奖励资金发给奖励对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方案生育奖励费的发放和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第六条由财政负担的方案生育奖励资金原那么上一年发放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和9月。两次发放期间新增奖励对象的奖励费,从批准之月起,在下次发放时予以补发。
第二章奖励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一)在每年的4月底和8月底前完成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费(奖金)所需资金测算(测算时段:本年度1-6月份为一个时段,7-12月份为一个时段),并将方案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同时,将方案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本年度的奖励对象总数在每年11月底前测算出下一年度奖励对象总数及奖励费所需资金,并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要设立“方案生育奖励资金专户〞,省、市、县、乡投入的方案生育奖励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该专户。
(二)确定一个金融机构负责方案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并与其签定代发奖励资金协议。
(三)对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方案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和方案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向县(市、区)代理发放机构下达拨款和委托发放通知,并于5月2023日和9月2023日前把奖励费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第九条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职责:
(一)设立“方案生育家庭奖励费专户〞,负责为奖励对象免费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并发放个人储蓄存折。存折由奖励对象个人保存、设置密码、自由支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取。
(二)财政部门的奖励费专项资金到位后,金融代发机构要按照奖励费发放花名册,在于
(三)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打印出奖励费发放对帐单,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存档。
第十条监察部门职责
监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方案生育奖励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方案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的其它未尽事宜及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单位职工方案生育奖励资金发放方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随工资逐月发放。
(二)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奖励资金采用以下方法:
工作单位都在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催促双方单位加以落实。
双方工作单位不属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奖励对象(女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女方单位和男方单位发出通知,并向男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方案生育奖励费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当地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方案生育奖励资金的终止和追缴。
凡领取荣耀证后又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收回荣耀证,并填写退回家庭终止、追缴奖励费登记表,每月汇总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停止发放奖励费、追缴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并上交县(市、区)方案生育奖励费专户。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方案生育奖励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奖励费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六条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在方案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其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工作过失、延误等严重后果,影响奖励资金管理发放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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