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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劳动
仲裁
答辩
范本
企业劳动仲裁辩论状范本两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企业劳动仲裁辩论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劳动仲裁辩论状范本
辩论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申述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辩论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辩论状;其次是弄清晰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确实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留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咨询题。在明显存在上述咨询题时,不要急于辩论,辩论时在辩论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申述人_______因_______诉我司一案,现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风险提示: 制造民事辩论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表达的事实和理由进展。辩论人有权否认对本人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本人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辩论人更应当留意如何成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本人的观点。从而到达以本人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第一,辩论人与申述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辩论人的过错,而是依照辩论人与申述人签订的______劳动合同书辩论人与申述人各持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辩论人的工作年限,有明确商定合同协议期限截至______年___月___日。辩论人依照合同商定再合同期满后告知申述人不再续签合同。关于辩论人提出的与辩论人下属________治理部门签订的__________员工培训协议书虽盖有本单位______治理部们专用章,但未加盖本单位人事专用章不符合___________人事治理操作标准第十五条: 劳动协议签订应加盖本单位人事专用公章。超越了部门的权限,也 不符合我司内部程序,应当无效。因而辩论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申述人赔偿金,也无需承当_____%培训费用。
第二,针对申述人提出的支付拖欠的______年____月~____月:日工资_______元x____个月-已支付的_______元=_______元、______年____月~____月工资_______元的恳求,我方不予认可,我方已在培训期间支付了必要的生活费和工资等级表中的等级工资_______元。
第三,我方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申述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因而无需再支付______年___月至___月的工资,也无需为申述人缴纳______年___月至___月社会保险。关于年终奖,是奖励优秀员工的奖励机制。申述方并非优秀员工,辩论方回绝支付______年至______年年终奖。
鉴于上述理由,辩论人已无法接着与申述人履行劳动合同,辩论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述人仲裁恳求。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辩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在辩论时,辩论人〔被告〕对本人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留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咨询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尽管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存本人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1、辩论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民事诉讼中提交辩论状制度的窘境及完善初探
摘 要:提交辩论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诉权利,但当前,当事人提交辩论状制度却在立法上过于笼统、限制缺乏,在司法实践中或被束之高阁,或被用来进展诉讼偷袭“。在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并对审前预备阶段做出详细规定的背景下,提交辩论状对证据交换、争点固定的指引作用不可替代,因而,立法有必要从丰富提交辩论状的方式、明确提交辩论状时限、借鉴大陆法国家做法合理规制不提交辩论状的法律后果及强化法官释明权角度出发,对我国的提交辩论状制度进展改善。 下载
关键词:提交辩论状;现实窘境;司法重构
一、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的价值解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原告或上诉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列明诉讼恳求及事实依照、理由,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诉提供了指引。同样,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才能表达平等的根本原那么。作为文书往来的表达,这是一种高效的信息传递,有利于弥补资源优势引起的信息不对等,防止诉讼偷袭“,也有利于法官集中、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的现实窘境
〔一〕立法现状。我国在提交辩论状的立法较为笼统。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就当事人根本信息、提交期限以及逾期后果三个方面对被告提交辩论状做了规定。第167规定了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的期限。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32条对辩论状的应有内容做了更全面的概括,辩论状应说明其对原告诉讼恳求及所依照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以上几个条文根本构成了我国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制度的全部框架。
〔二〕司法现状。我国当前大量的诉讼活动中,不提交辩论状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前预备阶段功能弱化的重要缘故。提交辩论状作为审理前的预备程序之一,其价值之一在于协助审讯人员提早整理可能的争点,促使庭审能够集中、高效的运转。实践中,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所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微乎其微,当事人将不提交辩论状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如此难免导致争点的整理与固定拖延,审前预备阶段的目的相应落空。
三、提交辩论状制度的改善
提交辩论状作为审前预备阶段的重要一环,因而有必要对提交辩论状进展明确、合理的架构。
〔一〕辩论状的方式。由于我国尚未施行律师强迫代理制度,因而关于当事人必须进展书面辩论本质是一种苛求,而口头提出辩论状能够非常好的弥补这个缺陷。因而,就辩论状目前没有详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类推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方式的规定,这也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行使。
〔二〕提交辩论状的期限。关于辩论期间的设计,笔者认为应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期间设计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司法实践。2023年2月4日开场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庭前预备阶段的举证期限进展了限缩。因而,笔者认为提交辩论状的期间也应该相应的缩短。与此同时,关于被告或被上诉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特别情况下,法律应同意其通过说明理由来申请延期提交辩论状,通过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官予以准许,但延长的期限不得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
〔三〕 引入辩论失权制度。从诉讼效率、公平正义及老实信誉等方面出发能够证成我国引入辩论失权制度正当性及必要性,笔者不再赘述。但咨询题是,我国抉择何种方式?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中对辩论制度大都做了严谨细致的规定,它们在辩论失权的规定中表达出了一定的共性,表现为该制度均由辩论规那么及不及时辩论的后果规那么组成,但是在详细进路上那么大相径庭:德国关注逾期辩论能否在随后的诉讼阶段甚至开庭时提出,强调的是失权的事中要件审查;英美那么从广泛意义上的不应诉出发,先基于逾期不辩论的事实做出不应诉判决从而直截了当断定被告败诉,但同意当事人事后申请撤销程序。①笔者赞同借鉴德日的辩论失权制度,即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辩论期内提交辩论状,辩论状限定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事实主张范围;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或逾时提出的事实主张,应经法官进展失权审查。
一方面,结合诉讼程序来看,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陪审团制度,要求诉讼进展要遵照集中审理原那么,因而,在审前预备程序中,会通过调查取证程序、审前会议来固定案件争点。假设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将导致诉讼无法进展,因而英美法会通过不应诉判决进展阶段性结案。大陆法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方式,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尽管将争点的固定延伸至庭审过程,但法官仍可依职权来消除程序瑕疵。我国在诉讼程序上与大陆法国家相仿,法官有较强的职权来主导诉讼过程。尽管我国诉讼方式正在由职权主义方式向当事人主义方式过渡,但如此的转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我国的诉讼方式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现出职权主义方式的特征。因而,大陆法关于辩论失权制度的立法例更加契合我国的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借鉴何种辩论制度尚需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法治环境,衡量当事人利益。英美法系在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的情形下会做出不应诉判决,原告获得胜诉,尽管通过此种惩罚手段实现了诉讼效率,但无疑会牺牲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为此,英美法也确立了异议制度,旨在恢复当事人丧失的陈述时机。大陆法关于逾期提出的防范方法,经审查不符合失权要件的,仍会被作为裁判根底,甚至在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的情形下,也并不必定导致在此后的程序中丧失提出抗辩的时机。在我国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大陆法对辩论失权的立法例应作为我们借鉴的不二选择。
〔四〕强化法官释明制度。释明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材料含义不清或者法律效果不明确时,由法官通过发咨询、告知等方式,让当事人对不清晰、不明确的诉讼材料进展补充。②
我国证据规定第3条仅从原告的举证方面解释了法官的释明制度,不管从立法标准依然司法实践来说,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我国司法现状及现实情况来看,与其把法官释明当做一项权利不如将其视为一项义务更容易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的。由于法官释明制度表达了法官审讯权关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通过法院中立的协助能够弥补当事人因主客观方面的缘故在诉讼过程中才能的欠缺。尽管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于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假设当事人的处分可能由于知识的缺乏、才能的差异而无法正确行使,当事人可能未声明、声明不清晰或者声明不当,或者所主张并通过证明的事实与其所声明的权利不一致时,假设法院判其败诉,对当事人而言较为残酷,诉讼的正当性无法表达“。③因而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提交辩论状制度。
四、结语
诉讼进程的整体推进需要每一个制度设计都符合法理和实践。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审前预备阶段做出详细规定的背景下,辩论状作为举证期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程序顺利运转的指南,当事人是否提交就会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进程中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而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作为常态存在在如今就会显得殊不合理。既然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浪潮之中,那么,在此契机下重塑当事人提交辩论状制度将会对我国诉讼方式的完善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注解:
① 曹志勋:论一般程序中的辩论失权[J].中外法学2023年第2期.
② 闵振华: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法官释明制度[J],人民司法,2023〔09〕.
③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版,第2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