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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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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税局 行政 执法 责任制
国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促进依法治税,标准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试行)方法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XX省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接受镇政府、人大和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全体税务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分局长为组长,成员为副分局长、各股长,负责对分局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行政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配合、考核监督、总结本制度落实效果。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分局是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行为单位,行政行为直接对市国税局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税收管理权限,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配合镇政府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 2、依法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移交市国税局有关部门处理。 3、实施现代化管理模式,走科技兴税之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开展全镇性税源调查工作,做好年度税收收入方案,严格出口退税的审核,做好税款入库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定期向镇政府汇报税收信息。 5、组织执法检查工作。对日常行政行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标准执法行为。 6、建立并向纳税人公开限时办结制,建立信访制度,设立投诉信箱、 ,处理来信来访。 7、开展廉政、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队伍政治素质建设,加强税收业务知识培训,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八不准〞制度,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执法水平。 第六条分局内设征收股、管理股、行政法规股,各股室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人。各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并相互协调、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一)征收股职责: 1、执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税务登记、税务咨询、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接受税务申请等有关涉税事宜; 3、负责发票的领购、出售和管理; 4、负责税收计会统和税源调查分析; 5、负责税收资料的管理。 6、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 7、负责计算机的管理。 8、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抄报税和系统管理。 (二)管理股职责: 1、负责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业务管理; 2、负责金税工程的稽核工作; 3、负责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4、负责“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业务调查、审核。 5、负责对管辖的各类纳税户申报纳税情况的调查和检查。 6、负责对有关税务申请的调查、审核。 (三)行政法规股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长远开展规划、办公制度; 2、处理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字资料; 3、负责会议的组织、秘书事务、催促检查、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平安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后勤卫生; 4、负责税法宣传和税务学会分会工作; 5、负责对各类税务申请的审批和上报; 6、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和个体“双定户〞定额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假设干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对因过失给国家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受贿索贿,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以下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应予以追究: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终审判决,裁定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各级人大、市国税局的监督反映或群众投诉,查实确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上级行政或复议机关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5、实施行政监督、行政管理、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行为: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对到达立案标准而未按规定立案,成心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调查属实的; (2)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审批延期纳税申报,开具完税凭证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者减免税申请,不办理退税,不出售发票的; (4)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通知书的。 (5)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6)未按规定保管、出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及时划解税款的; (7)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组织听证、履行告知、送达程序,作出复议决定的; (8)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9)违规批准减、免、退税,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第十条过错行为按以下原那么明确责任: 1、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其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3、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过错追究种类。a.批评教育。b.扣发奖金。c.取消一定期限内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d.行政处分。e.降级、降职。f.辞退。g.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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