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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宁夏
扶持
壮大
集体经济
宁夏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宁夏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和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精准投放、专款专用〞原那么。
第三条 各级组织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严格把关、监督检查,指导建立党组织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开展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规划指导、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开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划,研究确定村集体经济开展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项目验收。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行政村实施好扶持项目,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村党组织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支出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催促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县〔市、区〕扶持村名额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年度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基层党组织上年度星级评定结果、县〔市、区〕行政村数量、已实施项目绩效等情况综合确定,于每年年底前下达下一年度扶持名额。扶持名额可适度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申报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行政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集体成员有意愿、有共识、有要求。
〔二〕党组织带头人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
〔三〕具备开展集体经济的资产、资源、区位等根底条件。
〔四〕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土地等政策和当地产业开展规划,有健全的经营运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机制。
〔五〕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标准。
〔六〕2023年以来已经开展试点的村或年集体经济经营收益超过50万元的村不再纳入实施范围。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上年度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党组织的村,给予优先扶持。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类型包括:
〔一〕资源开发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商引资、租赁承包等方式,接受农民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集体土地、水域、荒山、沟渠经营权〕并开发利用的项目。
〔二〕盘活资产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房屋和校舍等村集体资产的项目。
〔三〕生产经营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获取固定收益、入股分红等方式,合作经营或领办、创办种植、养殖、加工等各类经济实体,开展区域性优势特色产业项目。
〔四〕效劳创收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创办农业综合效劳站、家政效劳社、便民效劳店等方式,开展代耕代收以及家政、养老、物业、电商、通信代理等效劳项目。
〔五〕乡村旅游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发利用本地旅游资源、特色产业等方式,开展休闲度假、观光旅游、餐饮住宿等项目。
〔六〕异地置业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异地置业方式,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或工业集中区购置商品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或承包小区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效劳场所经营权,承揽建筑工程施工等项目。
〔七〕科研创新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技术引进、自主研发等方式,依托外乡人才、社会力量等,开展高新技术研发应用或挖掘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项目。
〔八〕其他有效促进村集体增收的项目。
第七条 扶持项目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区〕复审、地级市和自治区备案〞的程序确定。村级组织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党委、政府初审后,由县〔市、区〕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会商、评审后,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复,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地级市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批复后,县〔市、区〕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催促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原那么上当年申报的项目当年要实施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为实施〕是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已经批复的项目,原那么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分别报自治区、地级市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条项目实施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指导项目村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并组织初验。县〔市、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县〔市、区〕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共同建立扶持资金项目库,每年按不低于所辖村总数20%的比例,筛选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作为下年度备选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补资金管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方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确定后,奖补资金直接拨付村级经济组织,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进行股份或份额量化后,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归还村级债务;
〔二〕修建楼、堂、馆、所;
〔三〕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五〕项目管理费;
〔六〕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七〕其它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开展不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扶持资金总额和扶持村名额,落实自治区配套奖补资金及时向各县〔市、区〕划拨奖补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报审批复、评估验收等情况,按政策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账户。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属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和建设招投标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乡〔镇〕党委、政府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奖补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县〔市、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奖补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自治区、地级市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注重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奖补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各县〔市、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安排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的项目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5日。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