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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就业
培训
社会保障制度
工作
意见
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工作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根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开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开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根本原那么
1、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和就业培训方案,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2、统一制度,方便衔接。全市建立统一的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别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具体实施中,区分情况,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分类实行保障。
二、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开展需要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缺乏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以下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未到达劳动年龄段的;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已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市)或出国(境)定居的;服刑期内的。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要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效劳,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适宜的就业培训时机,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催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效劳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畴,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新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方法执订:
1、新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根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6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
2、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3、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6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新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照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缴纳5—2023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其养老保险待遇有以下几种方式;(1)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法续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假设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者,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方法,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当年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局部,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金。
已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按以下方法执行:
1、已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参加已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险,享受标准分为260元、230元、200元三个档次,由村(组)和个人共同自愿选择。根据不同享受标准确定缴费标准,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担60%或55%,财政补助40%或45%。原那么上由村(组)集体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纳费用。一次性缴清5-16年养老保险费的村(组)和个人,财政按45%给予补助。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还可以按年缴费。但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财政补助40%。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
2、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6年的费用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参保并一次性或连续缴足费用后,其待遇标准参照新被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方法。
(二)医疗保险
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原那么,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按原方法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就业培训和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我省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当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方案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门要按培训方案及时核拨培训所需资金。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集体和个人承担局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抵交,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3个月内统一扣缴划拨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缺乏以抵交时,其缺乏局部由村(组)集体和个人补足后财政予以补贴。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集体和个人承担局部,由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申请核准后2个月内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财政补贴局部,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要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要按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并接受问级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平安。
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藏金。市、县(区)政府每年要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2023%的养老保险专项储藏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出。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催促检查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通过后要及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的转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划转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审报土地征收时,必须同时呈报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社保方案和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土地征收;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同时加大各级经办机构的经费支持;民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金的管理工作。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发动、组织参保等各项效劳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在20x年上半年出台实施方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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