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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难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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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设项目 竣工 环保 自主 验收 难点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难点 。建设工程环保竣工自主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本文针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中的难点,解决政策把握、验收自查内容和工程变化情况确实定、环保设施效率评估以及监测工况调整等方面的难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自主环保验收;难点 2023年7月,国务院682号令修改了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取消竣工验收环保行政许可,将验收责任主体由环保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该方法于2023年2023月1日开始施行。原环境保护部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等指导性文件[1-2]。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5月15日正式发布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23年第9号),进一步明确了验收自查、监测技术、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程序等内容[3]。虽然有政策指导和技术指南,但建设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够,对验收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把握性不够专业,导致很多建设单位仅把环保验收流于形式,报告和数据看起来不错,一团和气,却不能在验收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给后续环保工作留下隐患。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需要从以下几个难点进行重点关注。 1建设工程自主验收自查的内容 竣工工程环保自主验收首先是一个自查、自审、自纠的过程,那么怎么查、如何查,很多建设单位比较茫然和混乱,首先要确定工程自查的范围,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收集环评报告和审批文件、可行性报告等,环评审批手续齐备是验收的前提条件。 1.2工程建设情况。根据环评及审批文件一一对照核查,工程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等是否与环评设计有出入,主体及配套工程等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环评一致。 1.3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自查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照环评设计要求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环保设施是否建设到位,包括核查各处理设施的类别、规模、工艺、排口及主要技术参数等。环评要求建设的其他环保设施的核查,包括在线设备、防渗工程、围堰和排污口标准化等。 1.4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核查雨污排口的接管情况、排污许可证、管线验收资料、固废处置协议、应急预案和清洁生产资料等。 1.5环保管理情况。要明确环保管理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人员、规章制度、台账、调试运行记录、日常监测情况等。建设单位根据这些内容开展前期自查工作,通过查缺补漏手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为下一步的验收监测和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2建设工程变动情况的自查 局部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与环评设计会有出入,建设单位需要对照环评设计认真核实,从工程内容、产品及产量、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污环节及产生量、环保设施等方面找出差异,如不属于重大变化,可自行编制或请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变化分析。这是验收自查关注的难点工作之—,验收过程中允许变化,只要界定非重大变化,在验收报告中说明清楚,可以在验收过程中一并解决。界定工程是否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界定为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原环境保护部于2023年1月发布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工程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6号),明确了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等14个行业建设工程重大变动清单[5]。 3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界定 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污染物排放未到达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总量未到达审批核定要求;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动,未及时重新报批;建设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完成治理,或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工程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涉及的环保设施处理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求;建设单位因该工程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分,被责令整改尚未完成的;验收报告根底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通过环保验收要求的[2]。建设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上情形,非但不能通过验收,还要立即整改,否那么就要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理。 4分期(阶段性)环保验收的实施 局部工程工程投资很大,资金不能一步到位,或者建设周期较长,超过5年,想分期建设分阶段验收,是否允许,首先是看环评设计是否明确工程分期建设,如无此说法,可以到属地环保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并由环评单位出具环境影响变化说明,明确此次验收的范围,核定分阶段或分期验收带来的产品及产量、产污环节及产污量、环保设施及总量变化的影响;对于污染严重或者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需请环保专家论证是否可行。分阶段或分期验收通过后,很多企业以为已经完成此项工作,其实不然,假设干年后接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分,其才明白这仅仅是预验收,还要整体工程验收才算真正,完成。 5建设工程监测期间的工况核查 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明确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淡化了原有生产负荷(大于75%)的要求[3]。但是,涉及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电解铝等行业工程验收时,要符合行业验收技术标准中的工况要求,例如,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标准水泥制造(hj/t256-2023)明确指出,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要至少到达设计的80%。验收监测是考良环保设施处理效果的最直接手段,建设单位应该改变思路,改变已往怕超标而调小工况等投机理念,而要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纠正。笔者认为,在满足至少两天的验收监测中,第一天可以把工况调到最大,不但能考核出环保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而且能预测和控制最大的污染风险;第二天把工况调到正常生产的常态,即环保设施的日常处理状态。通过这两天工况的调整和监测,建设单位就能鉴别出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状况。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生产工况,环保设施都是防止超标排放的最后防线,使其可以自信地应对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抽测。 6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的效率评估 环保竣工验收其实主要是对环保设施的验收,处理效率评估就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建设单位或监测单位仅仅关注达标排放,而无视或缺少此项监测。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往往只是用预估浓度或经验值来预测进口浓度,以此来设计管道口径、风量等,实际处理的效果如何,就必须用监测手段来考良。对环保设施进口进行监测,建设单位既能了解进口实际浓度的范围,又能对工况进行监控,通过验收监测对环保设施进行全面的诊断和评估。笔者认为,验收监测允许超标,建设单位正好可以查找原因,从设计负荷、处理工艺、药剂药量、停留时间和运行方式等方面着手开展自查。企业环保人员需同环境工程人员一并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待整改工作完成后,再实施验收复测,直到达标为止。 7结论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现行要求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以自查方式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以监测手段来考核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及达标情况,用环保管理制度以制约和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这才是环保主自验收应该到达的目的和结果。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z],2023. 2环境保护部.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z],2023. 3生态环境部.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z],202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工程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z],2023.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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