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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XX市主XX县区域工业布局调整行动计划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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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市主 区域 工业布局 调整 行动计划 新编
5XX市主XX县区域工业布局调整行动方案 XX市主XX县区域工业布局调整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推进主XX县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主XX县区域工业布局调整提出以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开展方式为主线,以聚焦“四个第一〞为核心,以2023年青奥会举办为契机,坚持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开展道路,大力推进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区域(以下简称主XX县区域)工业布局调整,加快主XX县区域工业生产企业“退城入园〞,进一步减少污染,促进企业提档升级,扩展企业开展空间,实现扩张性增长和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优化主XX县区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统筹城乡开展,为实现“两个率先〞打下坚实根底。 二、调整原那么 (一)科学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产业布局规划引领主XX县区域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重点做到企业搬迁与主XX县区域产业开展相结合、与提升城市品质相结合;有序引导主XX县区域工业企业向国家级开发区和郊县重点园区搬迁,做到“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 (二)提档升级。积极鼓励主XX县区域工业生产企业通过搬迁实现企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产品档次、经济效益的跨越式开展,促进企业绿色开展,全面提升企业的开展空间、开展能力和开展后劲,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整体推进。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支持、整体推进的原那么,调动企业、部门、园区各方积极性,建立企业、两级政府和部门联动机制,制定主XX县区域工业生产企业搬迁方案,指导企业制定搬迁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筹协调搬迁企业新址建设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搬迁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实现做大做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充分发挥中心XX县区人流、物流、信息流优势,制定原址开发方案,加快开展现代生产性效劳业和创新创业社区。 (四)统一政策。根据搬迁整体方案,按时间节点完成搬迁工作,统一和明确时间要求;按地块所在区域制定统一的收储补偿标准,统一土地收储政策;建立早搬早奖、快搬快奖的奖励机制,制定鼓励搬迁企业在南京新建工程的贴息政策,统一奖罚措施。 (五)分工负责。主XX县区域工业企业搬迁除上汽所属的南汽和东华、金城集团、中电熊猫、晨光集团、宏光空降、际华3521等大型企业集团由市优化工业布局和整治三高两低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外,其他企业按属地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实施。 三、目标和方向 (一)总体目标。大力推进主XX县区域工业布局调整,加快实施工业生产企业“退城入园〞,力争到“十二五〞末,我市主XX县区域具备搬迁条件的工业生产企业根本完成搬迁任务。 (二)时间安排。2023年,全面启动我市主XX县区域内工业布局调整工作,制定搬迁企业方案和实施方案,推进企业搬迁工作;2023年,搬迁企业启动主XX县区域外新址建设;2023年底前,主XX县区域企业原址厂区停产;2023年,全面完成主XX县区域工业布局优化调整工作。 (三)工作路径。在主XX县区域工业布局调整范围内,对于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的工业生产企业必须实施搬迁,由政府依法实施征收后按规定补偿安置;对符合城市规划可进行经营性用途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通过市场化手段由市土地储藏中心统一收储;对于少数符合城市开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业生产企业,在生产装置搬迁后,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退二进三〞形式对原址进行适当改造,用于开展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和科技研发、创新创业社区等;少数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没有污染的重点企业以及创业创新企业,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暂不搬迁。 (四)调整方向。主XX县区域工业企业搬迁要按照城乡统筹开展和全市工业布局规划的总体要求,向郊县重点产业园区集聚,以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产业竞争力。工业布局调整的主要方向是: 1、化工产业:化工类企业向南京化工园区集中,园区外原那么上不再新上化工工程; 2、电子信息产业:光电显示类企业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集聚,通信类企业向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集聚,信息家电类企业向溧水经济开发区集聚; 3、汽车产业:引导汽车及其零部件等相关企业向江宁、浦口、溧水三大基地集聚,重点向浦口桥林基地集聚; 4、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药类企业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 5、轻工纺织产业:轻工纺织类企业重点向XX县区程桥纺织工业园集聚; 6、机械装备产业:机械装备类企业重点向高淳经济开发区集聚; 7、食品产业。食品类企业重点向六合、溧水、高淳经济开发区集聚。 四、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强政策扶持,推进企业搬迁 1、统筹安排市主XX县区域工业企业搬迁奖励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那么,市政府每年根据年度搬迁实施方案和资金实际需求,在市工业开展资金中新增局部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主XX县区域工业企业搬迁奖励,实行早搬早奖、快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方法。对搬迁企业在南京主XX县区域外重点园区内的新建工程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或设备补助,支持搬迁企业的开展。 2、标准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收储。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划拨用地或工业出让用地,均由市土地储藏中心按征收规定收储,市政府已明确由各区、园区、板块、平台独立运作范围内的,由各区、园区、板块、平台按相关规定自行运作。土地收储价格由市国土主管部门按所在地块的土地级次和土地性质分档确定,严格按照标准推进收储工作。市土地储藏中心按照市领导小组批准的搬迁实施方案,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经市国土、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合理确定地上建筑、设备等补偿费用。其中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企业人员安置费用由国资委、人社局核定。补偿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土地储藏中心与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特殊情况由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集中局部搬迁企业土地变现收益作为搬迁基金。已收储的土地根据土地出让方案和市场需求情况,对符合城市规划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地块,按规定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后,集中一定比例的市级土地出让净收益,设立全市工业企业搬迁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平衡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补偿资金。(1)对搬迁企业补偿款与经批准的企业搬迁方案确定的搬迁本钱有较大差异的,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可给予搬迁企业适当的补助,补助费用在搬迁基金中列支。(2)对搬迁企业腾出后的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途的,收储费用由相关工程单位承担,支付给搬迁企业。工程单位无力承担的,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从全市工业企业搬迁基金中列支。(3)搬迁基金要方案使用,确保总体收支平衡。 4、优先落实搬迁企业土地指标。市国土部门应根据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工业布局调整方案和企业搬迁方案,按照依法集约用地要求,优先安排落实企业搬迁开工建设必须的用地指标。工程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程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指标需满足XX省建设用地指标(202223版)的相关规定。搬迁企业在主XX县区域外工业园区搬迁复建的工程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属于关停的企业不再供地,搬迁企业落户江南九区范围内总投资低于7000万元,在浦口、六合两区范围内总投资低于6000万元,在溧水、高淳两县范围内总投资低于4000万元的搬迁工程,不再单独供地,一律安排进入园区标准厂房。 5、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排污等环境指标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原指标可随企业搬迁转移至新址区域。对搬迁后排污总量减少的企业,市环保部门可给予一定奖励。搬迁企业上一年缴纳的排污费可作为搬迁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三废〞治理设施建设。 6、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建设规模在原规模内的规费给予全免,超出局部市权范围内予以减免。 7、加强落实国家针对企业搬迁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免征营业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凡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与补偿规定,企业被征收的土地,如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局部,免征契税。按规定办理搬迁企业税务变更手续。 (二)制定限制政策,严格工业准入 1、严格控制主XX县区域工业工程的审批。在工业布局调整区域内,不再新增工业用地,不再新审批设立不符合都市产业开展要求的工业企业。对列入搬迁方案的工业企业,企业现址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工程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2、加大调整区域内环保整治力度。根据城市建设和开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主XX县区域范围内环境治理标准和企业污染治理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在现有根底上逐步核减主XX县区域企业的排污总量指标。 3、逐步提高主XX县区域范围内工业企业的排污收费标准,增收的排污费全部用于XX县区环境治理;对主XX县区域内暂时不搬迁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治理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按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不合格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调整范围内的搬迁企业,应按照全市统一方案进度实施搬迁,对未按方案搬迁或逾期不搬迁的企业不享受搬迁奖励政策。 (三)妥善安置职工,确保平稳推进 1、列入搬迁方案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其职工原那么上不予分流,企业不得借搬迁之名进行人员分流。对企业关停或确需裁员分流职工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前方可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2、搬迁企业与在册在岗职工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工作,并提供相关工作便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与在册在岗职工协商,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另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原国有企业转制职工,企业与职工可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离岗退养。 3、企业仍按照搬迁前的模式保存原社会保险费缴纳方法和经办渠道,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平稳接续。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及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4、搬迁企业是处理职工劳动及社保关系等问题的主体,要积极筹措并承担处理过程中的所需费用。由政府通过相对应的收购补偿实施平台向搬迁企业支付的收购补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处理职工劳动及社保关系等问题的费用;对企业自行筹措并用于支付处理职工劳动及社保关系的费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列入企业搬迁本钱。 5、在企业实施搬迁工作中,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用工单位等,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适时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实施就业援助工作,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因企业搬迁而失业的职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布局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优化工业布局和整治三高两低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主XX县区域工业布局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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