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监管:强制披露的困境与优化路径在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大趋势下,信息披露制度被监管者寄予重任。2022年我国正式修订通过证券法,将信息披露扩充为专章,进一步扩大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但实践中,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着信息过载和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问题。相较于直接的政府规制,强制信息披露已是轻微的证券监管手段,但受到投资者有限理性、上市公司披露本钱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监管者一味地依靠强制披露,将难以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还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在证券市场中,监管主体应谨慎使用强制披露手段,防止证券监管陷入全面信息披露的困境。一、问题的提出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桥梁,亦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手段。早期的信息披露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方式进行,但随着证券市场中虚假披露、证券欺诈等问题的层出不穷,各国政府纷纷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实施间接规制。我国当前的信息披露法律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内容已然很多,而实践中仍存在信息供给缺乏和信息过载的问题。[1]第一,证券市场面临信息过载的问题。上市公司为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向市场公开了很多信息,虽符合了监管的要求,但实际上只是信息篇幅的增长,面对繁冗复杂的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难以从中找到需要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另外,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存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进一步增加了投资者阅读理解的难度。第二,上市公司价值相关性的信息披露供给缺乏,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实践中,上市公司对于投资者真正关切的信息披露往往极少,市场上公开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市场定价机制的意义并不大,而这类信息在披露文件中占据最大的篇幅,有关公司前景预测、管理层讨论、公司社会责任等更具有价值的信息披露却流于形式,未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2]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客观制约因素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强制披露的支持者们将其视为解决一切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正如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公开被恰如其分地誉为医治社会及工业弊病的良方。强制披露制度通过要求信息披露者给予披露对象相关的信息,从而使披露对象能够更有效地做出投资决策,同时防范披露者滥用信息优势地位。[3]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合理性在于能够有效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他们之间的代理本钱,促进证券交易的达成,但作为证券市场的规制手段,其作用的发挥也无可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