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修改刑事诉讼法,最好对鉴定启动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并不是侦查行为的一种,也不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利。鉴定结论只是一个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由提供证据的义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第159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没有规定直接委托鉴定和直接申请鉴定是不完善的。因此我国应与国际接轨,借鉴当事人主义模式,采用控、辩双方都有权提起鉴定的方式。换言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可以聘请鉴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这样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启动模式的选择问题,由于现行诉讼法没有规定,要明确我国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必须对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做广义的理解,既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那么申请鉴定的权利应该是对该权利的合理延伸。扩大当事人有直接委托鉴定的权利,是控辩平等的要求,对加强庭审对抗,改善审判方式都有积极意义。社会的现实也是,从一元化的鉴定体制向多元化的鉴定体制过渡后,一般的伤害案件发生了要鉴定为重伤的,公安机关才介入侦查;如果是轻伤,一般由当事人自诉,这个重伤或轻伤的鉴定先都是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鉴定的。如果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鉴定的结论不采信,那么只好由侦查机关重新委托鉴定。不仅浪费时间和金钱,而且造成诉讼的拖延。实际上把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来审查,问题一下就可以解决,何必在鉴定由谁启动的问题上过多纠缠。当然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鉴定启动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更好。无论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规定为侦查行为之一种,特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第2页共3页并作出书面鉴定结论的侦查活动。由于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的这种定位,使鉴定一直成为侦查机关的一个特权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于2023年2023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也没明确规定。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案件被害人、被告人或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分别委托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多份鉴定结论,造成了公诉机关和法院在采信证据上的分歧,同时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笔者所在的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成心伤害案,被害人赵某的重伤鉴定结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