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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庐山
管理局
违法
违规
建设
行为
责任
追究
庐山管理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责任追究
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保护庐山风景区资源,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XX市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庐山管理局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结合我山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山规划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山单位负有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凡对违法建设发现、处理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方法进行责任追究。
管理局局直单位及下属基层单位、驻山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居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凡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和违章建筑是指: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非法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法定许可审批或未按许可审批内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撤除的临时建筑等;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维护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是整治违法违规建房的直接责任人;局直单位、驻山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职工)的违法违规建房负监控、制止、撤除等责任,其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局直基层单位以及各分厂(场)、各村(社区)、组对本辖区的违法违规建房负巡查、监控、制止和报告等责任,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分厂(场)厂长、村支书和村、社区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庐山规划区内的建房负审批、监管、查处等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局直单位、驻山单位的党政正职因失职导致本单位、本辖区内新增违法违规建房并未及时撤除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管理局纪委或建议驻山单位上级主管纪检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1.本辖区、本单位一年内出现1例违法违规建房并未及时撤除的,对第一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2.本辖区、本单位一年内出现违法违规建房或累计到达2例并未及时撤除的,对第一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年底考核确定不称职,同时予以记过处分,扣发当年年度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党内予以警告处分。
3.本辖区、本单位一年内出现违法违规建房或累计到达3例并未及时撤除的,对第一责任人予以撤职处分,同时对第一责任人予以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年内不得提拨重用。
(二)局直基层单位、分厂(场)、村(社区)委员会未及时发现报告,导致本辖区一年内新增1例违法违规建房的,第一责任人由纪委(监察局)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限期撤除并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新增2例违法违规建房的,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停职限期撤除,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年内累计新增3例及以上违法违规建房的,第一责任人要引咎辞职,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接责任人先免职同时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2年内不得提拨重用。村(社区)委员会主任,不是党员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建设违法建筑或参与违法建设的,经批评教育主动撤除自建或参与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可免予处分;不按规定主动撤除的,停职限期撤除;干扰、阻挠、抗拒或煸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一律先免职,并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5年内不得提拨重用。
(四)违建当事人取消其三年内享受的除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外的本山特设的民生补贴资格。
第六条违法违规建设监管工作列入管理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催促相关单位按本方法处理到位。局直单位、驻山单位要建立相应督查机制,局直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分厂(场)、村(社区)等责任单位要建立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新出现的违法违规建房,应当24小时内发现并予以制止,如果两天内撤除并恢复原状,可以免予责任追究。凡驻山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除建议其上级部门追究其责任外,两年内停止其单位的一切建设工程审批。
第七条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相应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在拆违工作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的;
(二)不落实拆违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权属登记或确权,违反规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的;
(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
(六)违反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
(七)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
(八)在受理辖区建房、维修申请时,出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吃拿卡要、效劳态度恶劣、规定承诺时限内未完成审批程序的;
(九)未按规定处理违法违规建设、拆违纠纷和投诉的;对拆违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平安责任事故的;
(十)其他违反拆违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对追责执行的监管,加大问责力度。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作出;有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客户失信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
1.1客户失信违法行为:
·提供伪劣标的物;
·逾期供货或不供货
·逾期付款或经催付款仍不付款;
·客户利用合同欺诈我公司财物;
·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1.2责任追究措施
·取消赊销条件(信用额度、信用期限);
·停止供货;
·取消供货资格;
·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追究;
·采用仲裁、诉讼手段追究失信违法行为责任。
2、公司失信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
2.1公司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穕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
·逾期供货;
·拖欠货款;
·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2.2纠正措施及责任追究
·及时采用书面通知或信函,通过特快传递或派员直接送达客户或供应商等;
·依法赔偿相关供应商经济损失;
·对质量不合格,影响客户使用,按合同规定理赔;
·对违规或违法人员,按公司员工行政违纪处分条例进行行政处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立案侦查处理。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及合同签约人员应立即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及信用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向信用管理办公室提供合同纠纷材料、证据等。
3.2信用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提出解决合同纠纷的措施和方法,报送分管信用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3.3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必要时,信用管理办公室可配合处理;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必要时请公司法律参谋参与处理,有关业务部门须配合处理。
3.4所有合同纠纷的处理均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
3.5当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发现有关客户或供应商利用合同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在分管副
总经理、总经理同意的情况下,信用管理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举报。
3.6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合同纠纷同时,公司对因客户或供应商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
3.7合同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负责派员采取措施,收集和整理有关证据,其中包括客户或供应商财产状况等证据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在证据可能丧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8向法院提交原始证据时,信用管理办公室应事先复印并保存原始复印件,向法院提交原始凭证后,应向法院索取原件证据的收执。
3.9所有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均应建立记录,其中协商会议记录、谈判记录、协议书、申请书、诉状、辩论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均由处理合同纠纷的负责人转送信用管理办公室保管备案,有关业务部门仅保存复印件(正式文本有多余亦可保存原件)。
3.2023信用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合同纠纷案卷材料,年末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第三篇。当前土地违法行为与责任追究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开展,土地作为最根本的生产资料被大量占用。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本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根底上,结合学习法律法规的体会及工作实际,试对我市当前经常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作一探析。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及类型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要件有四个:
1、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仅有占地的想法而实际并未占地具体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地关系和土地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
3、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人出于成心或过失,即有主观上的过错。
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单位和自然人。
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土地违法行为,实际工作中准确认定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是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十分重要的内容。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类型
土地违法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作多种分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发生土地违法行为的现状,可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