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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委
公务用车
实施方案
区委公务用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根本原那么
(一)目标任务。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现状,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重新核定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奠定根底。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标准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水平。
(三)根本原那么
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总量控制,标准管理。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标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根底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勘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专顼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中央和省、市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中央和省、市、区规定公务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效劳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效劳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置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效劳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底根本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发动部署(截至5月下旬)。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5月3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负责人员,并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召开全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发动会议。
(二)清理纠正(5月下旬至9月底)。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上旬)。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执法执勤用车涉及国家平安、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登记自查面必须到达100%;有违规问题单位自行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登记表于6月2日前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并于6月6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区登记自查情况由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于6月10日前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中旬)。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纠正处理(截至9月底)。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制定工作方案,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于10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区纠正处理情况由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于10月12日前报送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1l月中旬)。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项检查组,采取抽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同时接受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区的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催促整改。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于11月18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区重点检查情况由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于11月28日前报送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底)。根据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淮办发[2023]3号)和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法要求,制定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法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购置审批、经费预算管理和日常管理等制度。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18日前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及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淮办发[2023]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淮办秘[2023]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淮办秘[2023]67号)认定违规车辆。
1、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原那么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
2、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厅[2023]13号文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厅[2023]l3号文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坚持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原那么,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区纪委备案。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根底上,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那么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一律在本单位编制内配备国产越野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表达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厅[2023]13号文下发之后的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但凡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本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车辆。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各地重新核定编制和明确新的配备标准前,原那么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要购置的,须报上一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到达新编制要求。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本部门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标准的根底上健全相关制度,借鉴外地车改试点经验,探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气氛。
内容总结
(1)区委公务用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1、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原那么上按原有编制标准
(3)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