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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42.10-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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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42.10-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442.10 2020 近岸 海域 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 第十 部分 评价 报告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环环境境保保护护标标准准HJ 442.10-2020代替 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Part 10 evaluation and report(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2-16 发布2021-03-01 实施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发 布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评价分析基本要求.14近岸海域环境质量.25入海河流.56直排海污染源.67监测评价报告及格式.7附录 A(资料性附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报告基本内容.11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十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评价分析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增加了有关污染物入海量计算和评价的相关内容;简化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内容;采用了新的海水浴场评价方法。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6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03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 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HJ 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HJ 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Y/T 215近岸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技术指南HY/T 0276 海水浴场监测与评价指南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 号)3评价分析基本要求3.1基本原则每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年度工作)完成后,应以科学的监测数据为基础,用简练的文字配以图表正确阐述和评价监测海域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现状,分析环境质量的变化原因、发展趋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对策与建议。评价分析要突出科学、准确、及时、可比和针对性,对质量分析体现综合性和严谨性。提供对外发布监测评价信息时,有国家和行业评价方法标准,评价采用国家和行业标2准;对无国家和行业评价方法标准但管理部门有技术规定的,采用管理部门技术规定;既无标准也无技术规定的,可采用国内外公认合理且不与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排放标准矛盾的方法。3.2近岸海域环境评价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获得结果后,监测数据处理按照 HJ 442.2 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应结合收集的水文、气象、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相关监测和观测数据,开展现状评价及趋势分析。对需要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支撑的评价,如未获得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的,应说明情况,不进行评价。开展区域评价时,区域一般以现有海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沿海行政区域(省、市、县)管辖海域来划分,城市也可针对项目监测范围来确定,如项目建设区域或敏感区、对照区等。监测结果支持对河口海湾评价的,应进行以河口海湾为区域的评价。针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的评价,应进行同一区域不同时段或多时段比较、不同区域同一时段比较,并进行必要的变化趋势分析与预测评价,包括区域内各指标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变化原因分析。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不仅进行达标评价,还应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单要素类别和浓度评价;结合评价区域的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综合分析。4近岸海域环境质量4.1水质评价4.1.1评价标准环境质量评价的海水水质评价标准按 GB 3097 执行,计算样品超标率时统一采用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非离子氨、苯并芘和放射性核素四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作为评价限值;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二至四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磷酸盐、汞、硒等二类与三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等一、二类为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4.1.2评价项目一般根据监测计划确定监测项目和频次。按照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方案规定每次均监测的项目,如: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非离子氨、汞、铜、铅和镉等,应在每次监测后进行评价。其他监测工作,可根据不同的任务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4.1.3等级评价监测点位的等级评价,按照 GB 3097 开展的例行监测工作的水质等级评价,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评价法确定水质类别。34.1.4结果表述4.1.4.1海水类别比例水质类别可以按照点位和/或面积的比例表述,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a)按点位计算以某一类别的监测点位数与监测点位总数的比值来表示,即某一类别水质的点位数之和占所有监测点位数总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100监测点位总数某类别水质点位数之和)%某类别海水的百分率(1)b)按面积计算以达到某一类别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监测海域总面积的比值来表示。计算公式为:%100)监测海域面积总和()某类别水质面积之和()%某类别海水的百分率(22kmkm(2)4.1.4.2主要超标因子的确定a)超标倍数评价按照点位或在一定的区域内,根据各监测项目(除 pH、DO)的实际监测结果与 GB 3097各类海水标准值比较,以超标倍数和超标类别的百分率大小综合确定主要污染物,超标倍数计算方法如下:1该监测项目的标准值某监测项目的均值超标倍数(3)b)区域点位超标率评价在进行区域主要污染物确定时,区域点位超标率5%的前 3 位监测项目为主要污染物;在没有监测项目的超标率5%时,可不进行主要污染物描述,或选择超标率最大的前 3 位监测项目作为主要污染物。4.1.4.3水质定性评价方法a)在描述某一监测点位海水水质状况时,按表 1 方法表征:水质优、水质良好、水质一般、水质差、水质极差;b)例行监测的点位水质达标评价,一般按照 4.1 评价;c)在描述某一区域整体水质状况时,按表 2 方法表征:水质优、水质良好、水质一般、水质差、水质极差。表 1 单个点位海水水质级别表水质类别水质状况级别一类海水优二类海水良好三类海水一般四类海水差劣四类海水极差4表 2 区域海水水质状况分级确定依据确定依据水质状况级别水质状况级别一类60%且一类、二类90%优一类、二类80%良好一类、二类60%且劣四类30%;或一类、二类60%且一至三类90%一般一类、二类60%且劣四类30%;或 30%劣四类40%;或一类、二类40%极差d)海水主要水质类别的确定:1)以点位数来确定,当某一水质类别的点位数所占比例达 50%及以上时,则可以指出该区域海水以某一水质类别为主;当最大比例的两个水质类别的点位数所占比例达 70%及以上时,则该两个类别为主要水质类别。2)以面积来确定,当某一海水类别的面积所占比例达 50%及以上时,则可以指出该区域海水以某一水质类别为主;当最大比例的两个水质类别的面积所占比例达 70%及以上时,则该两个类别为主要水质类别。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不评价主要水质类别。4.1.4.4监测指标空间分布特征监测指标空间分布特征评价是将不同区域按照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的平均值进行排序,以说明各区域的监测指标空间分布特征。4.1.4.5富营养化状况水质富营养化状况按富营养化指数评价,富营养化指数按公式(4)计算,当大于等于1 时进行富营养化评价,等级按表 3 确定。6104500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化学需氧量E富营养化指数(4)式中:化学需氧量、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浓度单位为 mg/L。表 3 水质富营养化等级划分指标水质等级轻度富营养化中度富营养化重度富营养化指数 EE3.03.0E9.09.0E4.1.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评价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评价的达标类别为水质目标类别,其他参考 4.1.24.1.4 进行评价;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区域海水水质状况分级时,应按照 4.1.4.3 水质定性评价方法,即不考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类别。54.2沉积物质量评价沉积物评价标准按 GB 18668 执行,计算样品超标率时统一采用一类沉积物质量标准。其中,粪大肠菌群和病原体一、二类为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4.3海洋生物质量评价例行监测海洋生物质量的评价按 GB 18421 执行;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4.4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一般采用 HY/T 215 方法评价。评价根据海域海洋生物物种丰度程度、物种分布均匀性程度及生态系统类型的丰富程度,对照历史资料评价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变化趋势。4.5海水浴场评价海水浴场评价采用 HY/T 0276 方法评价。5入海河流5.1水质评价a)入海河流水质评价按照 GB 3838 执行,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和结果表征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执行;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b)入海河流水质评价重点在水质类别、浓度水平的变化及趋势判断;对总氮和亚硝酸盐氮等无标准限值要求的污染物,不进行水质类别评价,只进行浓度变化及趋势评价;c)监测浓度和加权平均浓度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浓度按检出限的 1/2 计算,并进行水质评价。5.2污染物入海量计算与评价对进行污染物浓度和入海水量同步监测(或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得同步水量监测结果)的入海河流,开展污染物入海量的计算与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单个入海河流或区域内入海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及对区域海域的污染影响。监测浓度和加权平均浓度低于检出限的项目,不计算和评价入海总量。a)实施月监测的污染物入海量计算月污染物入海量=污染物监测浓度月入海量流量季度污染物入海量=3 个月污染物入海量之和年度污染物入海量=4 个季度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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