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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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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033 2019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工业 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治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recycling,treatment and disposal(发布稿)2019-08-13 发布 2 019-08-13 实施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 布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30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3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7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7 10 合规判定方法.5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适用范围说明表.5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防渗层结构和封场结构示意图.5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5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6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参考表.6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代码.72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8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8 月 13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废矿物油加工适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852 铬渣处理处置规范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01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HJ 8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17 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BAT-8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 第 83 号)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 201880 号)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 第 4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recycling,treatment and disposal 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4 3.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disposal 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经营性活动的符合 GB18599 的排污单位。3.3 危险废物贮存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4 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recycling 指开展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5 危险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指开展对危险废物改变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使其“减量化”“无害化”,或者进行安全填埋等最终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6 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指开展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高温蒸汽集中处理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7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和排放量。3.8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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