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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83-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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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83-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 983 2018 污染 源源 核算 技术 指南 有色金属 冶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83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Nonferrous metal smelting industry 2018-11-27 发布 2019-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9832018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 告 2018 年 第 59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现批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和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HJ 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HJ 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HJ 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HJ 9842018)。以上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2018 年 11 月 27 日 HJ 9832018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4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5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7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7 9 其他.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典型有色金属冶炼主要投入物料及产物.2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2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36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7 HJ 9832018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1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9832018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铜、铝、铅、锌、镍、钴、锡、锑、汞、镁、钛等有色金属冶炼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独立的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和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等生产过程。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核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9832018 2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环境集烟 fugitive gas collecting 指对冶炼炉窑加料口、出料口、出渣口、溜槽、转运包子等处逸散的无组织烟气进行收集的过程。3.2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炉窑启、停导致烟气制酸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其他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状况。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4.2 污染源识别 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附录 A。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标准要求。4.3 污染物确定 有色金属冶炼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25465、GB 25466、GB 25467、GB 25468、GB 30770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附录 A。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 核算方法选取 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等,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见附录 A。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他大气污染物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HJ 9832018 3 非正常排放时,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他废气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实测数据核算。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5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1niiiDDD=+(1)式中:D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i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排放时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iD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排放时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n 污染源个数,量纲一。HJ 9832018 4 4.6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B。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物料衡算法 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式(2)进行核算。()511111012100100100100iiiinnnnmfpiiigiiiiisssDmfgsp=+(2)式中:D 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im 核算时段内第i 种入炉物料使用量,t;ims 核算时段内第i 种入炉物料含硫率,%;if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固体燃料使用量,t;ifs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固体燃料含硫率,%;ig 核算时段内第i 种入炉气体燃料使用量,104m3;igs 核算时段内第i 种入炉气体燃料硫含量,mg/m3;ip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产物产生量,t;ips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产物含硫率,%;烟气治理设施脱硫效率,%。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入炉物料、固态燃料、气体燃料的使用量和产物产生量及其含硫率等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典型有色金属冶炼炉窑入炉物料及产物类别可参考附录 C,烟气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可参考附录 D。5.2 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5 条适用原则的,方可使用类比法:a)原辅材料及燃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b)生产工艺相似;c)产品类型相同;d)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e)单条生产线规模相近(规模差异不宜超过 20%)。5.3 实测法 5.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5.3.2 采用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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