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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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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 176 2005 危险废物 集中 焚烧 处置 工程 建设 技术规范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 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的文 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 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entralized Incineration Facility Construction on Hazardous Waste (发布稿)2 0 0 5 0 5 2 4 发布 2 0 0 5 0 5 2 4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HJ 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规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技术规范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目 录 1 总则1 2 编制依据1 3 术语2 4 焚烧厂总体设计4 4.1 建设规模4 4.2 厂址选择4 4.3 总图设计4 4.4 总平面布置5 4.5 厂区道路5 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和贮存6 5.1 接收6 5.2 分析鉴别6 5.3 贮存6 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7 6.1 一般要求7 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7 6.3 焚烧炉8 6.4 热能利用系统 9 6.5 烟气净化系统 9 6.6 残渣处理系统 1 1 6.7 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1 1 7 公用工程 1 3 7.1 电气系统 1 3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1 3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4 7.4 建筑与结构 15 7.5 其它辅助设施15 1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 8.1 一般规定 1 6 8.2 环境保护 1 6 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18 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1 9 10.1 运营管理总则1 9 10.2 运营条件1 9 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2 0 10.4 人员培训2 0 10.5 危险废物接收2 1 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2 1 10.7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2 2 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2 4 本技术规范用词说明25 21 总 则 1.1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4 8 4-2 0 0 1)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1.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1.5 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1.6 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1.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规范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规范引用构成本规范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 9 8 9 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 0 0 5 年)(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 9 9 9 年)(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0 0 4 年)(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 0 0 1 年)(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 9 9 8 年)(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4 8 4-2 0 0 1)(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5 9 7-2 0 0 1)(9)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5 9 8-2 0 0 1)3(1 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 B 5 0 8 5.1-3-1 9 9 6)(1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 B 8 9 7 8-1 9 9 6)(1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 B 1 5 5 6 2.2-1 9 9 5)(1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 3 8 3 8-2 0 0 2)(1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 3 0 9 5-1 9 9 6)(1 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 B 3 0 9 6-1 9 9 3)(1 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 B 1 2 3 4 8-1 9 9 0)(1 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 B J 8 7-1 9 8 5)(1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 B 5 0 1 5 6-2 0 0 2)(1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 5 0 0 2 8-1 9 9 8)(2 0)锅炉房设计规范(G B 5 0 0 4 1-1 9 9 2)(2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J 1 6-2 0 0 1)(2 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 B J 1 4 0-1 9 9 7)(2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2 2 2-2 0 0 1)(2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 B J 1 9-2 0 0 1)(2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 J 3 6-1 9 7 9)(2 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 B 1 2 8 0 1-1 9 9 1)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3.3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3.4 集中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3.5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指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内的焚烧主车间、危险废物贮存车间以及烟囱。3.6 热灼减率 4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如下:P=(A-B)/A 100%式中:P 热灼减率,%;A 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 焚烧残渣经 6 0 0(2 5)3 h 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7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3.8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3.9 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如下公式表示:C E=C O2/(C O2+C O )1 0 0%式中:C O2 和 C O 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 C O2和 C O 的浓度。3.10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3.11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 2 7 3.1 6 K,压力在 1 0 1.3 2 5 k P a 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 1 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4 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建设规模 4.1.1 危险废物焚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1.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5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4.2.3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 3 8 3 8-2 0 0 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类、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 3 0 9 5-1 9 9 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2)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 8 0 0 米。(3)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 1 0 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4)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并宜靠近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5)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6)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4.3 总图设计 4.3.1 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4.3.2 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4.3.3 焚烧厂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4.3.4 焚烧厂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4.3.5 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 2 5 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4.4 总平面布置 4.4.1 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流程合理 6安排。4.4.2 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和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焚烧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 B 5 0 1 5 6-2 0 0 2)中的有关规定。4.4.4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 5 0 0 2 8-1 9 9 8)中的有关规定。4.4.5 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出入口处,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视条件。4.4.6 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4.5 厂区道路 4.5.1 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4.5.2 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 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3.5 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 B J 2 2-1 9 8 7)中的有关规定。4.5.3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与贮存 5.1 接收 5.1.1 焚烧厂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5.1.2 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 1.7 倍设置。5.2 分析鉴别 5.2.1 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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