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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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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2.4 2009 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 环境
HJ 2.42009 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声环境影响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966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T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227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T 12524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247.2 声学 户外声传播衰减 第 2 部分 一般计算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T 90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环境噪声 ambient noise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频率在2020 000 Hz 的可听声范围内)。3.2 固定声源 fixed source 在声源发声时间内,声源位置不发生移动的声源。3.3 流动声源 hydrodynamic source 在声源发声时间内,声源位置按一定轨迹移动的声源。3.4 点声源 point sound source 以球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与声波传播距离(r)成反比。任何形状的声源,只要声波波长远远大于声源几何尺寸,该声源可视为点声源。在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声源中心到预测点之间的距离超过声源最大几何尺寸 2 倍时,可将该声源近似为点声源。3.5 线声源 line sound source 以柱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与声波传播距离的平方根(r)成反比。3.6 面声源 area sound source 以平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不随传播距离改变(不考虑空气吸收)。HJ 2.42009 2 3.7 敏感目标 noise sensitive target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自然保护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区域。3.8 贡献值 contribution value 由建设项目自身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3.9 背景值 background value 不含建设项目自身声源影响的环境声级。3.10 预测值 prediction value 预测点的贡献值和背景值按能量叠加方法计算得到的声级。3.11 符号 本标准使用的主要符号的意义与单位见表 1。表 1 主要符号 序号 符号 意义 单位 1 eqL 等效声级 dB(A)2 dL 昼间等效声级 dB(A)3 nL 夜间等效声级 dB(A)4 maxL 最大 A 声级 dB(A)5 AwL A 声功率级 dB(A)6 wL 倍频带声功率级 dB 7 WECPNL 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 dB 8 EPNL 有效感觉噪声级 dB 9 A()Lr 距离声源 r 处的 A 声级 dB(A)10 A0()Lr 参考位置 r0处的 A 声级 dB(A)11()pL r 距离声源 r 处的倍频带声压级 dB 12 0()pL r 参考位置 r0处的倍频带声压级 dB 13 divA 声波几何发散引起的倍频带衰减 dB 14 barA 屏障引起的倍频带衰减 dB 15 atmA 空气吸收引起的倍频带衰减 dB 16 Agr 地面效应引起的倍频带衰减 dB 17 miscA 其他多方面效应引起的倍频带衰减 dB 18 r0 参考位置距离声源的距离 m 19 r 预测点距离声源的距离 m 20 R 房间常数 m2 21 S 面积 m2 22 T 测量或计算的时间 s 23 声程差 m 24 波长 m 25 大气吸声衰减系数 dB/1 000 m HJ 2.42009 3 4 总则 4.1 基本任务 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引起的声环境质量的变化和外界噪声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允许水平;从声环境影响角度评价建设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选线、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4.2 评价类别 4.2.1 按评价对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4.2.2 按声源种类划分,可分为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固定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工业(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包括航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水运等)固定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从事航空和水运等运输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4.2.3 停车场、调车场、施工期施工设备、运行期物料运输、装卸设备等,按照 3.2、3.3 的定义,可分别划分为固定声源或流动声源。4.2.4 建设项目既拥有固定声源,又拥有流动声源时,应分别进行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同一敏感点既受到固定声源影响,又受到流动声源影响时,应进行叠加环境影响评价。4.3 评价量 4.3.1 声环境质量评价量 根据 GB 3096,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突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 A 声级(Lmax)。根据 GB 9660,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环境影响的评价量为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WECPNL)。4.3.2 声源源强表达量 A 声功率级(LAw),或中心频率为 638 000 Hz 8 个倍频带的声功率级(wL);距离声源 r 处的 A 声级A()Lr或中心频率为 638 000 Hz 8 个倍频带的声压级()pLr;有效感觉噪声级(EPNL)。4.3.3 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评价量 根据 GB 12348、GB 12523 工业企业厂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dL)、夜间等效声级(nL)、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频发、偶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 A 声级(maxL)。根据 GB 12525、GB 14227 铁路边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dL)、夜间等效声级(nL)。根据 GB 22337 社会生活噪声源边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dL)、夜间等效声级(nL),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非稳态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 A 声级(maxL)。4.4 工作程序 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见图 1。HJ 2.42009 4 声源种类、数量、分布、运行时间、噪声级等设计文件中的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敏感目标的分布,数量及人口数量,房屋面积,结构特点等建设项目噪声贡献值预测声环境质量预测声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声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标准地面状况、障碍物、气象条件、地形高差等声源调查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声传播路径分析区域社会环境调查建设项目噪声部分工程分析收集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了解项目的性质、规模,初步确定声源种类、数量、分布、运行时间及噪声级等踏勘建设项目现场,初步确定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敏感目标数量、位置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噪声部分,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声环境功能区确认环境噪声现状调查 图 1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4.5 评价时段 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噪声的影响特点,可按施工期和运行期分别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期声源为固定声源时,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运行期声源为流动声源时,将工程预测的代表性时段(一般分为运行近期、中期、远期)分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5 评价工作等级 5.1 划分的依据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包括:a)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b)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c)受建设项目影响人口的数量。5.2 评价等级划分 5.2.1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性评价,三级为简要评价。5.2.2 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 GB 3096 规定的 0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 5 dB(A)以上不含 5 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5.2.3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GB 3096 规定的 1 类、2 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 35 dB(A)含 5 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价。5.2.4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GB 3096 规定的 3 类、4 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HJ 2.42009 5 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 3 dB(A)以下不含 3 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5.2.5 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6 评价范围和基本要求 6.1 评价范围的确定 6.1.1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6.1.2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 200 m 为评价范围;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6.1.3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 200 m 以内为评价范围;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6.1.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 LWECPN为 70 dB 的区域。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 512 km、侧向各 12 km 的范围为评价范围;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6.2 一级评价的基本要求 6.2.1 在工程分析中,给出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声源源强,并在标有比例尺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流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在缺少声源源强的相关资料时,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并给出类比测量的条件。6.2.2 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实测。对实测结果进行评价,并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及其对敏感目标的影响。6.2.3 噪声预测应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给出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固定声源评价、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流动声源经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路段的评价应绘制等声级线图,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绘制垂直方向的等声级线图。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的范围和程度。6.2.4 当工程预测的不同代表性时段噪声级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应分别预测其不同时段的噪声级。6.2.5 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和建设布局方案,应根据不同方案噪声影响人口的数量和噪声影响的程度进行比选,并从声环境保护角度提出最终的推荐方案。6.2.6 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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