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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5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853
2017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石化
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5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17-08-22 发布 2017-08-22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HJ 853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2017*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发行(100062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网址:http:/ 电话:010-67113412 电话:010-67125803 北京市联华印刷厂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2018 年 6 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8 年 6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6.25 字数 20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554 定价:70.00 元*HJ 853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40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2017 年 8 月 22 日 HJ 8532017 iii 目次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5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9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6 10 合规判定方法.2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装置.3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部分生产设施填报表.3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废气治理、废水处理设施参数附表.4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储罐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默认计算参数.73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78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86 HJ 8532017 iv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8 月 2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853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 GB 31570、GB 31571 和 GB 31572 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8532017 2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2045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关于印发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3.2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3.3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3.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HJ 8532017 3 3.5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7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指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石化相关行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 生产装置与设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生产装置与设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石化相关行业;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生产装置与设施主要填写生产装置名称、生产装置编号、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生产能力、年运行时间及其他。4.3.2 生产装置 按照工业小类分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合成纤维制造,各小类涉及的主要生产装置以及公用设施见附录 A。若为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每一套装置,如常减压催化联合装置应分别填写常减压蒸馏装置、HJ 8532017 4 催化裂化装置,对二甲苯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吸附分离装置、歧化装置、芳烃抽提装置等。若吸收、精馏、萃取、过滤、结晶、干燥、汽(气)提设施用于前序反应物料的分离精制,则不单独填写,如丙烯腈生产装置的反应气吸收塔、吸收液精馏塔等。4.3.3 生产装置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装置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装置编号,则采用“PU+三位流水号数字”(如PU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3.4 主要工艺 包括蒸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