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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8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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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8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880 2017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石油 炼制 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8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2017-12-21 发布 2018-01-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80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76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 8812017);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 8822017);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 8832017)。以上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2017 年 12 月 21 日 HJ 880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5 7 其他.6 HJ 8802017 iv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环境监测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8802017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0、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HJ 8802017 2 3.3 含汞原油 hydrargyrate crude oil 本标准特指汞含量大于 5 g/g 的原油。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的设置按照表 1 中的规定执行。5.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表 1 废水排放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周 石油类、pH 值、悬浮物、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 周 月 废水总排放口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 月 季度 延迟焦化装置冷焦水、切焦水废水排放口 苯并a芘 半年a 总汞 月 常减压蒸馏装置电脱盐废水排放口b 烷基汞 半年a 酸性水汽提装置废水排放口 总砷 月 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废水排放口 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烟气脱硫废水排放口 总镍 月 航空汽油调和车间废水排放口 四乙基铅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 总铅 月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 日c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 2: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应同步监测流量。a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执行。b适用于加工含汞原油的情况。c排放期间按日监测。HJ 8802017 3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 监测点位 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指标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共用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进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2.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表 2 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二氧化硫、颗粒物 季度(月a)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季度(月a)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自动监测 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 镍及其化合物 季度 非甲烷总烃 月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 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 氯化氢 季度 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 季度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硫化氢、氮氧化物b 月 酸性气回收装置排气筒 硫酸雾c 季度 沥青烟 季度 氧化沥青装置排气筒 苯并a芘 半年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 月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季度 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进口及其排放口d 非甲烷总烃 月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自动监测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月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e 二口 口恶英类 年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 2: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a若燃料为净化后干气、瓦斯气、天然气则按季度监测,若采用其他燃料,则在使用期间按月监测。b适用于采用氧化法尾气污染物控制的酸性气回收装置。c适用于酸性气回收装置生产硫酸的情况。d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须进行监测。e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监测的其他要求按 GB 18484 执行。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HJ 8802017 4 表 3 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a、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季度 企业边界 苯并a芘 年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 季度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 挥发性有机物 半年 注 1: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检测,若同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则检测周期可延长一倍,但在后续监测中该检测点位一旦检测出现泄漏情况,则监测频次按原规定执行。注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 GB 14554 中的其他恶臭污染物。注 3: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及其他国家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规定执行。a适用于工艺装置中有连续重整装置或采用离子液法的烷基化装置的情况。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机泵电机、空冷电机、压缩电机、风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 HJ 664、HJ/T 55、HJ/T 164、HJ/T 166、HJ/T 194 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91、HJ 442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 4 执行。表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b、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 半年 环境空气a 苯并a芘 年 地表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苯并a芘、总砷、总镍、总铅、总汞、烷基汞等 季度 地下水 pH 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石油类、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苯并a芘、总砷、总镍、总铅、总汞、烷基汞等 年 海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苯并a芘、总砷、总镍、总铅、总汞、烷基汞等 半年 土壤 pH 值、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总砷、总镍、总铅、总汞等 年 a每次连测 3 天。b适用于工艺装置中有连续重整装置或采用离子液法的烷基化装置的情况。HJ 8802017 5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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