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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311-201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311
2017
环境
标志
产品
技术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3112017 代替 HJ/T 311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Gas cooking appliances 2017-12-11 发布 2018-03-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311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67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化用纸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化用纸(HJ 4102017);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HJ 2092017);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HJ 3112017);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HJ 4242017)。以上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HJ/T 410 20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制品(HJ/T 209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HJ/T 311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废止。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11 日 HJ 311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内容.2 6 检验方法.3 HJ 311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燃气灶具产品设计和生产,产品使用、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HJ/T 3112006)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了燃气灶具的术语定义;增加了产品环境设计要求;增加了生产过程的要求;调整了 NOx、CO、热效率限量的要求;增加了噪声限值要求;增加了包装材料要求;增加了产品公开信息要求。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1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T 3112006、HJBZ 191997。HJ 3112017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界定的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界定的商用燃气灶具;使用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以外燃气种类的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531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0720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CJ/T 28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187 燃气蒸箱 CJ/T 392 炊用燃气大锅灶 HJ 25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 254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黏剂 HJ/T 2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燃气灶具 gas cooking appliances 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GB 164102007,定义 3.1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HJ 3112017 2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易于回收设计 5.1.1.1 产品元件、材料的再生利用率应不小于电器平均质量的 75%。5.1.1.2 质量大于 25g,或平面表面积超过 200mm2的塑料部件应按照 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5.1.2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2.1 塑料部件中短链氯化石蜡(SCCPs)含量不超过该塑料部件总量的 0.1%。5.1.2.2 外壳、框体部件中除紧邻加热的塑料零件外,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部件中不使用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5.1.3 产品使用的胶黏剂应符合 HJ 2541 的要求。5.1.4 产品使用的涂料应符合 HJ 2537 的要求。5.1.5 产品使用的石材内、外照射指数应符合 HJ/T 296 的相关要求。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二氯乙烷(CH3CHCl2)、三氯乙烯(C2HCl3)、四氯化碳(CCl4)、三氯甲烷(CHCl3)、二氯甲烷(CH2Cl2)、正己烷(C6H14)、溴丙烷(C3H7Br)、甲苯(C7H8)、二甲苯(C6H4(CH3)2)作为清洁溶剂。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5.3 产品要求 5.3.1 使用不同燃气的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 NOx体积分数(=1),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 干烟气中 NOx体积分数 项目 人工煤气、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NOx(=1)/106 60 70 5.3.2 使用不同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 CO 体积分数(=1)不得大于 300106。5.3.3 产品的热效率应符合 GB 30720 或 GB 30531 节能评价值的要求。5.3.4 产品燃烧噪声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 燃气灶具噪声 类型 燃烧噪声(声压级)/dB(A)熄火噪声(声压级)/dB(A)家用燃气灶具 60 70 商用燃气灶具 60 80 5.3.5 产品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产品中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六类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 GB/T 26572 标准的要求。5.4 产品包装要求 5.4.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HJ 3112017 3 5.4.2 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超过 100 mg/kg。5.4.3 应按照 GB/T 18455 进行标识。5.5 公开信息要求 应提供产品回收、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3.1 中家用燃气灶具 NOx的检测按照 GB 16410 规定的方法进行;商用燃气灶具 NOx的检测按照 CJ/T 28、CJ/T 187、CJ/T 392 规定的方法进行。6.2 技术内容 5.3.2 中家用燃气灶具 CO 的检测按照 GB 16410 规定的方法进行;商用燃气灶具 CO 的检测按照 CJ/T 28、CJ/T 187、CJ/T 392 规定的方法进行。6.3 技术内容 5.3.3 中家用燃气灶具热效率的检测按照 GB 30720 规定的方法进行;商用燃气灶具热效率的检测按照 GB 30531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技术内容 5.3.4 中家用燃气灶具燃烧噪声、熄火噪声的检测按照 GB 16410 规定的方法进行;商用燃气灶具燃烧噪声、熄火噪声的检测按照 CJ/T 28、CJ/T 187、CJ/T 392 规定的方法进行。6.5 技术内容中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