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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8-2022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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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8-2022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规范 1258 2022 核技术 利用 放射性 废物 选址 设计 建造 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582022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 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iting,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radioactive waste repository for nuclea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2-06-09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58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一般要求.3 5 废物库选址.3 6 废物库设计.4 7 废物库建造.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12 HJ 1258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建造工作,确保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安全贮存,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6 月 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582022 1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通常指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在用放射源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6514 涂层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572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HJ 12582022 2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GA/T 73 机械防盗锁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AD 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 HAD 501/03 核设施周界入侵报警系统 HAD 501/04 核设施出入口控制 JGJ/T 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radioactive waste repository for nuclea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用于接收来自核技术利用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再使用的废(旧)放射源的地区性放射性废物贮存库。3.2 库容 repository capacity 废物库所能贮存的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标准包装容器的最大体积。3.3 二次废物 secondary waste 废物库运行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3.4 库区周界 repository perimeter 废物库库区四周的实体边界,包括围墙、栅栏等。HJ 12582022 3 3.5 废物库院区 radioactive waste repository yard 库区周界到废物库库房之间的区域。3.6 废物库库房 repository 用于贮存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独立的实体建(构)筑物。3.7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very short lived waste(VSLW)废物中所含主要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很短(一般小于 100 天),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在解控水平以下,通过贮存衰变,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即可达到解控水平,实施解控。3.8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very low level waste(VLLW)废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下限值为解控水平,上限值一般为解控水平的 10100 倍,且长寿命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应当非常有限,仅需采取有限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可以在地表填埋设施处置,或者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中处置。3.9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low level waste(LLW)废物中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可以较高,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需要长达几百年时间的有效包容和隔离,可以在具有工程屏障的近地表处置设施中处置。4 一般要求 4.1 废物库的建设应充分分析地区核技术利用废物、废(旧)放射源产生现状和核技术利用发展趋势,以满足地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需要。4.2 废物库的建设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废物库库房、综合用房、库区配套设施(变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采暖通风设施、通信及安保设施、车库及洗车设施、库区大门及围墙等)。4.3 废物库的选址应结合该地区经济发展、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考虑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废物库的影响以及废物库对公众和环境的可能影响,以保证废物库在设计寿期内与公众、环境间有足够的隔离和良好的包容性能,并具备改扩建及退役的便利条件。4.4 废物库应采用安全、可靠和有效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仪器,结合废物库的功能和特点以及该地区的环境条件,考虑库区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形式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并应采取可靠的辐射防护、环境保护以及工业安全防范措施。4.5 废物库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建设完成后,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5 废物库选址 5.1 库址选择应符合区域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5.2 库址应具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5.3 库址宜选择人口密度低、开发前景小的地区。5.4 库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场址条件,包括地震、工程地质和防洪要求等。5.5 库址应具有满足废物库近期规划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废物库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HJ 12582022 4 有余地。5.6 库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地段和地区:a)城市规划中的人口稠密区;b)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地区;c)存在泥石流、滑坡、塌陷、溶洞等潜在地质灾害影响的地区;d)存在爆炸等外部事件危险,并可能危及库址的地区;e)可能受到水库、尾矿库、废料堆场等溃坝事故影响的地区;f)受地震断裂带影响的地区。6 废物库设计 6.1 设计原则 废物库设计应满足以下原则要求:a)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即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b)设计应保证满足废物库运行、检修和退役过程中,废物接收、存放、回取、外运、废物处理与处置、去污等活动所需的系统、设备、仪器、搬运工具的需求;c)废物库库容应与本地区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相匹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废物和废源贮存的安全稳定,同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d)废物、废源均应落实分区存放要求,以保证废物和废源收贮的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6.2 工艺设计 6.2.1 废物库设计接收标准 废物库应按照可能接收以下类型的废物进行设计:a)核技术利用过程产生的极短寿命、极低水平或低水平放射性废物;b)核技术利用过程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且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c)上述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包装表面的剂量率小于 2 mSv/h,表面 1 m 处剂量率小于 0.1 mSv/h;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为:小于 4 Bq/cm2,小于 0.4 Bq/cm2。6.2.2 废物库库房 废物库库房包括废物贮存区、控制室、卫生通过间、排风机房等区域,其中废物贮存区盖板上方的区域是吊装区,盖板下方的区域为库坑区。废物库库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a)废物贮存区是废物库库房内用于贮存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的区域,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地面、地下、半地下的形式;b)废源和废物应全部放入库坑区贮存,将辐射水平较低的废物布置在距离出入口较近的坑内;c)根据贮物的类型,库坑区可以分为废源贮存区、废物贮存区,可根据废物(源)的核素种类、活度、半衰期、包装表面剂量率等差异,将贮存区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区域;d)废物包装容器应采用标准包装容器,并应将尺寸较小的废物包放在大的外包装内;e)行吊起重量应满足吊装最重废源及废物包装的要求,并留有裕量,宜不小于 5 t;应根据包装容器的特点和搬运操作的条件,选择安全及可靠运行的搬运设备,如叉车、电瓶车、手推小车等;HJ 12582022 5 f)应设置卫生通过间,在此工作人员可以监测身体及衣服表面的污染水平,并可采取去污措施,直到满足标准要求为止;g)废物库库房内临近大门处应布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接收与检测区域,场地应满足人员操作和运输车辆安全进出。6.2.3 其他设施 6.2.3.1 综合用房 综合用房是废物库院区内的辅助生产用房,一般包括监控中心、实验及办公用房、会议室、仪器存放间、休息室等房间。6.2.3.2 运输车洗消区 对有沾污的运输车首先使用擦拭去污的方式去除放射性污染;同时设置运输车洗消区,对去污后有残存沾污的运输车进行洗消,并能处理产生的少量低活度的废水。6.2.3.3 放射性废水暂存池 产生的可能含放射性的废水(如冲洗废物运输车产生的废水)要单独收集,经检测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时,排入放射性废水暂存池,通过蒸发的方式处理,池底的底泥收集装桶后,作为二次废物,按放射性废物贮存。6.3 总图布置 6.3.1 总平面布置 6.3.1.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187 的要求,同时应根据废物库的规模、储运流程、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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