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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6-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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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6-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 1206 2021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人造板 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06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Wood-based panel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1-13 发布 2022-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06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4 7 其他.5 HJ 1206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邢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062021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人造板工业 wood-based panel industry 生产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生产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产品的工业企业。3.2 纤维板 fiberboard 将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分离成纤维,利用纤维之间的交织及其自身固有的粘结物质,或HJ 12062021 2 者施加胶黏剂,在加热和(或)加压条件下制成的板材。3.3 刨花板 particleboard 将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加工成刨花(或碎料),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成型并经热压而成的一类人造板材。3.4 胶合板 plywood 由单板构成的多层材料,通常按相邻层单板的纹理方向大致垂直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3.5 其他人造板 other wood-based panels 除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之外的人造板,主要包括细木工板、指接集成材等其他各类人造板。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所有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色度、甲醛 季度 半年 非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季度 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色度、甲醛 半年 年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应采取自动监测。HJ 12062021 3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表 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人造板种类 废气主要 产生环节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 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纤维板 纤维干燥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自动监测 半年 甲醛 季度 半年 热压、铺装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 年 砂光、锯切、分选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 年 刨花板 刨花干燥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自动监测 半年 热压、铺装工段 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 年 砂光、锯切、分选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 年 胶合板及 其他人造板 单板/锯材干燥、热压工段 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年 砂光、锯切、分选工段 排气筒 颗粒物 年 注 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应采取自动监测。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废气主要产生环节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调(施)胶及其它逸散工段 厂界 甲醛、非甲烷总烃 年 注: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风机、削片机、刨片机、热压机、裁剪机等机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排污单位应对周边环境空气中HJ 12062021 4 甲醛开展监测,最低监测频次为年。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环境空气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 2.3、HJ/T 91、HJ 442.8 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地下水监测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 2.2、HJ 194、HJ 664、HJ 164、HJ 610 要求设置监测点位。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优先控制化学品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2.26.1.2.4 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批次)分生产线记录原辅料用量及产量:取水量,主要原辅用料(木材、胶黏剂、固化剂、缓冲剂、防水剂等)使用量等。原辅用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比例按批次进行记录。6.1.2.3 废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或批次)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综合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用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HJ 12062021 5 6.1.2.4 废气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或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的规定执行。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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