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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8-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1208
2021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有色金属
工业
再生
金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08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1-13 发布 2022-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08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7 7 其他.7 HJ 1208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082021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以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4、HJ 863.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HJ 12082021 2 3.1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3.2 再生铜排污单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或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3.3 再生铝排污单位 secondary aluminum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3.4 再生铅排污单位 secondary lea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铅企业。3.5 再生锌排污单位 secondary zinc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锌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再生锌企业。3.6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5.1.1.1 排污单位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1.2 排放铅、砷、镍、镉、铬、锑、汞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HJ 12082021 3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氮、总磷 月(日a)季度(日a)总铜、总锌 月 季度 悬浮物、石油类、硫化物 季度 半年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铅、总砷、总镍、总镉、总铬、总汞、总锑b 月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月/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 月(季度c)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注 2: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a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b适用于再生铜和再生铅排污单位。c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表 5 执行。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表 2 再生铜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行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再生铜 粗铜熔炼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月 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粗铜熔炼环境集烟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月 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阳极铜熔炼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月 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阳极铜熔炼环境集烟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月 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HJ 12082021 4 续表 行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再生铜 烘干炉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二噁英类 年 电解系统排气筒 硫酸雾 季度 电解液净化系统排气筒 硫酸雾 季度 原料预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注 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注 3: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监测指标。表 3 再生铝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行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再生铝 熔炼炉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氯化氢 季度 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熔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氯化氢 季度 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精炼炉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氯化氢 季度 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精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氯化氢 季度 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铝灰渣处理系统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氯化氢 季度 原料制备及输送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注 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注 3: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监测指标。表 4 再生铅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行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再生铅火法冶炼 熔炼炉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月 硫酸雾a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HJ 12082021 5 续表 行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再生铅火法冶炼 熔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月 二噁英类 年 精炼锅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b、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b 自动监测 铅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 月 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电铅锅尾气排气筒 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 季度 原料预处理系统排气筒(破碎、分选、预脱硫)颗粒物、硫酸雾 季度 再生铅湿法冶炼 原料预处理系统排气筒(破碎、分选、预脱硫)颗粒物、硫酸雾 季度 焙解炉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铅及其化合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注 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注 3: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监测指标。a适用于有烟气制酸工序排污单位。b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按月监测。表 5 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行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再生锌 熔炼炉(锅)、熔析炉、回转窑(炉)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自动监测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月 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熔炼炉(锅)、熔析炉、回转窑(炉)环境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