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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职业技能
鉴定
一些
思考
对职业技能鉴定的一些思考
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一些思考
云南电网公司电力教育中心
蒋海明
【】
从职业技能鉴定的根底理论和指导框架出发,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了必要的思考,认为应将企业的生产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区分,“公正性〞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根底,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评价应按客观、标准的要求进行评价。
【关键词】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职业标准,鉴定标准,公正,评价
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标准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1]。
国家职业标准那么是在职业分类的根底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标准性要求[1]。国家职业标准的表达是“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在此“标准〞中对职业能力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从国家层面上进行了标准。
从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职业技能鉴定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层面上的标准的考试活动,考试的对象是劳动者及劳动者所具有的职业能力,考试的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对劳动者所提出的知识技和能要求,考试的目的那么是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科学、标准的评价,为国家的职业资格证制度的实施提供一种科学合理的根底。
基于上述观点,以下所论述的内容是值得思考的。
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不同于企业的生产培训
从本质上考察,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标准参照性考试活动,也是一种社会化的考试活动。“标准参照系〞就是国家公布的职业标准及技能等级,“社会化〞那么是指技能鉴定是对某一行业全社会的从业人员均按此标准和等级进行职业能力的测评。
从这一角度出发应该可以看出,与职业技能鉴定相配套的培训在本质上与企业的生产培训是存在重大差异的,尽管二者之间可能有相通的局部。
首先,培训的目的和本质不相同。企业的生产培训是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
1技术技能(为提高生产率)、或为了让员工适应生产的新工艺、新设备(企业上马了新的设备或新的生产线)而对生产人员进行的培训,目的是让企业的生产上一个新台阶或创造更多的利润;本质上是一种企业行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那么是参照国际公布的职业标准及相应的技能等级开展的培训,目的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进行科学、合理的测评,为社会(或企业)提供一种客观、公正的对技能人员的技能评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行为。
其次,培训的内容不相同。企业的生产培训,其内容更多的是围绕企业现有的技术、设备、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展开,针对性强但技术知识的涵盖面相比照拟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更多的是、也必须是围绕国家的职业标准体系所规定的内容开展,相对而言,培训的针对性并不强但技术知识的涵盖面更广。也可以这样理解,技能鉴定是建立在“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根底上的新型职业教育培训与考核体系,要求以国家公布的职业技能需要为依据,其并不要求针对具体的哪一个企业的特点来开展培训,针对的只是国家职业标准体系对某一工种及相应的技能等级所要求必须熟悉和掌握的技术技能来开展培训工作。尽管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也强调以“实际工作岗位的需求为依据〞,也强调被鉴定人“需要什么就学(教)什么〞,但这些都是在职业标准所规定框架内的需求和教学,突破了这种国家层面上的框架,技能鉴定活动将偏离其既定的原那么和标准性的要求。
再次,培训的标准性不相同。企业的生产培训与企业的生产情况密切相关,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达在培训的课时、内容、手段等方面,且在很多程度上容易受企业的生产安排所影响。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由于是一种社会化的培训活动,其培训的内容、培训的时间、培训的手段相对而言是按照国家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要求(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进行的,因此标准性要更强。
二、对“公正性〞的理解与思考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最终结果是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只有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职业资格证书才能表达其应有的价值,职业资格证书才有可能成为社会从业人员的通行证,因此建立、完善和遵循一套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在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工作的质量标准就是“客观、公正、科学、标准〞这八个字。由于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社会化的考2试,“公正〞就显得特别重要;而在这一工作标准中,“公正〞也是最难把握的。
那么,什么是“公正〞和“公平性原那么〞呢。
“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世上没有绝对的公正,但可以保证相对的公正。在笔者看来,保证相对公正的根本要求就是保证人格的平等和考评标准的平等,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被考评人员、尊重他们、不带“晕圈〞效应对他们进行考评活动;同时在考评的评分标准上做到一视同仁。“公正性原那么〞是指在客观条件一致的前提下,使被考评人员公平地参与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这是保证“公正〞的根本条件。
哪些情况是不公正的呢。撇开其它的原因,仅从技术层面上讲,笔者认为以下情形都属于不公正的范畴。
首先,对“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不准确理解、不全面理解,以及不透彻的理解。由于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国家层面上的标准参照性考试,培训与考试的内容应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因此国家职业标准及等级标准就成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唯一参照体系。对表达这一职业技术技能标准要求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任何不准确、不全面、不透彻的理解,都会在指导思想上影响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导致技能鉴定工作偏离了这一根本的国家层面上的标准性要求,其后果将是导致不公正的出现。这不难理解,假设不准确、不全面和不透彻的对“鉴定标准〞的理解主导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将形成各鉴定中心各自为政的局面,各鉴定中心的考评标准将出现较大的差异;从大了说,这种局面将导致国家层面上的考试演变为没有统一标准的考试,其后果就是在国家层面(或类似高度的层面)出现了不公正的考评活动,考评结果在横向上也同样是不公正的,那么职业资格证的含金量将不再是一致的,对被考评的人员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正确、准确、全面、透彻地理解“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于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工作环节,也是在国家层面保证考评结果公正性的根本条件。
其次,考试题目的内容涵盖面和难度的不稳定。既然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是一种国家层面上的标准参照性考试,那么对同一个工种、同一个等级的培训与考评,其内容的涵盖面和难度上就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否那么在技能鉴定的活动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时间纵向的上不公正的现象。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这种情况在本质上是考评标准的不统一;而考评标准的不统一,就必然导致局部被考评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受益〞,而其它被考评人员那么相对“受损〞,其结果就是一种隐性3的不公正。一般来说,保持培训内容的稳定性是相对容易把握的,考评内容的稳定性那么相对难于把握。保持这种稳定性需要注意的几点是:(1)这里所说的“内容涵盖面与难度的稳定〞是基于对“鉴定标准〞正确、准确、全面的理解的根底上而言的;不正确、不准确、不全面地理解“鉴定标准〞对工种和等级的知识、技能要求,毋庸置疑地将无法做到“内容涵盖面与难度的稳定〞。(2)保持稳定性并不是单纯地要求考试的题目保持稳定,相反地是,对“鉴定标准〞中所要求的知识点和技能要求(这些是考评的重点)应该采取灵活的、多种类型的方式方法进行考评,以防止僵化,但对被考评人员所进行的考察要求必须按标准进行,而标准就是国家职业标准(请注意,是国家职业标准,而不是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所要求的。(3)保持稳定性不是不提倡创新,创新是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所必须的,但创新必须是在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内的创新(如采用不突破职业标准要求的试题库之外的试题,可以自己编制试题),突破范围的创新可能会导致与预期相反的结果。
再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不标准行为。所谓“标准〞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所有活动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这些标准要求在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政策法规、组织实施、质量保证、监督检查)、考评员管理体系、考务管理体系中都有明确规定。不标准行为可能在培训、组卷、考评、考务管理等环节出现,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出现。因为不标准的行为,其后果是技能鉴定工作质量保证上的缺失,而质量的缺失就必然导致不公正的出现,且这种不公正在形式上还是隐蔽的不容易被觉察到的,因此对被考评人员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影响是更加深远的。
诚然,企业的技术开展很快,国家职业标准不可能实时地跟上企业的技术开展,那么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与考核内容是否应该以企业的技术开展为导向呢。笔者认为,以企业实际的技术开展情况、技术标准作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与考核的导向,是一种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误解。既然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层面上的考试活动,是职业资格证颁发与使用的根底,就应该在国家层面上采用统一的标准,否那么就将在国家的层面上失去“公正〞。企业的技术开展和技术标准应该作为企业生产培训的标准,而不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除非国家实时修编了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的鉴定标准体系,否那么任何突破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培训与考核内容都是产生“不公正〞的因素。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的评价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评价是全方位的评价,其评价的范围应包括鉴定工作的全过程。在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标准与控制原那么是所谓的“五统一〞原那么,即统一鉴定所(站)条件、统一考评人员资格、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2]。这个“五统一〞原那么应该作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评价的唯一理论根底和评价依据。
由于技能鉴定质量是职业资格证制度的生命和核心,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质量就是对鉴定工作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保证鉴定质量的根底是培训与命题的质量,因此评价的重点应该放在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与命题考核环节。撇开其它方面的因素,仅从技术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第一、培训与考核的内容范围。主要评价对被考评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的知识技能其内容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要求,难度是否适度;尤其是对命题质量的评价很重要,因为这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针对某一具体的工种和等级,可以评价其命题的内容、范围、知识技能点的权重等要素是否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要求相一致;这可以通过对考核试卷的分析而得到。认识到这一点十分重要,只要命题是与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要求相吻合的、且培训的内容未突破或缺失这些技术标准的要求,那么鉴定考试的合格率就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价的指标,因为合格率与被考评对象的知识技能能力关系密切,不可能是评价鉴定工作进行的客观标准。
第二、评价是分层面的。一般而言,评价的层面可分为四个层面[1],其层面与构成人员的关系是:反响层――培训教师与被考评人员,内容层面――命题专家(考评员),管理层面――鉴定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分析层面――考试技术专家;且各层面的评价内容是不相同的。因此,仅仅靠所谓的学员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就对鉴定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是不全面和不客观的。因为:学员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和标准性要求可能是不清楚或不十分理解的,这可能导致对培训的内容和考核的范围与企业的技术标准不相同而不满意;学员满意度可能会掺杂个人的因素;最重要的一点是,学员的评价只是评价体系中的一个方面的内容,与整个评价体系相比较可谓“树叶与森林〞的关系。笔者认为,以学员满意度调查的结果来考察评价培训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教师要素是可行的;但以此来评价整个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是有问题的。
5第
三、评价的目的是改进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评价的对象应是整个工作过程而绝非个别的环节或参与人。评价应全面考察鉴定工作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标准性,考察的主要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