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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49-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
1249
2022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储油
加油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49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Bulk oil terminal and oil filling station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49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3 5 监测方案制定.3 6 信息记录和报告.6 7 其他.7 HJ 1249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492022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1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HJ 12492022 2 3 术语和定义 GB 20950、GB 2095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储油库排污单位 bulk oil termin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油罐汽车、铁路罐车、船舶或管道等方式收发(含储存)原油、成品油等油品的排污单位(生产企业内的原油、成品油等油品储存场所除外)。3.2 加油站排污单位 oil filling station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由储油罐、加油机及油枪等组成为机动车添加成品油的排污单位。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3.6 油气 vapor 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及加油站加油、卸油和储存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油气排放的监测指标。3.7 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 sealing point of vapor collection system in bulk oil terminal 储油库与发油设施配套的油气收集系统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特指油罐车底部发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3.8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 vapor recovery system closed binding sites in oil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应保持紧密的部位,如人工量油口端盖、卸油口、油气回收口盖帽、集液罐管口、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排放管压力/真空阀(关闭状态时)、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道连接法兰、阀门等部位以及在卸油过程中应与油品运输汽车罐车等卸油工具密闭连接的接口、管道等点位。3.9 油气处理装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 针对油气回收系统收集的油气,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回收的装置。3.10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油气回收系统泄漏点的 VOCs 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HJ 12492022 3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储油库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月 季度 pH 值、悬浮物、石油类 季度 半年 总有机碳、挥发酚a、总氰化物a 半年 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季度b a 适用于有切水作业的原油储库。b 有流动水排放时按季度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年开展一次监测。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对处理效率有要求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进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2.1.2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表 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 单位 非重点排污 单位 储油库 油气处理装置废气进口及其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月 污水处理设施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季度 半年 加油站 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半年 年 注:应按照相应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5.2.1.3 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废气进口及其排放口的废气采样应在不少于 50%发油鹤管处于发油时段中后期进行,连接油船的油气处理装置废气进口及其排放口废气采样应在发油时段中后期进行,对于包HJ 12492022 4 含吸附工艺的油气处理装置,采样应包括每个吸附塔的工作过程。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2.1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 单位 非重点排污 单位 储油库 企业边界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a 半年 年 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 泄漏检测值 半年 年 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b 泄漏检测值 半年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b 泄漏检测值 年 罐车底部发油快速接头泄漏点 油品滴洒量c 月 加油站 企业边界 非甲烷总烃 半年 年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 泄漏检测值 半年 年 注 1: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注 2:泄漏检测值的监测方法按照 HJ 733、GB 20950、GB 20952 中的规定执行。注 3:油气泄漏检测可同步采用红外摄像方式辅助进行。a 适用于储存介质为凝析油、燃料油的情况。b 储油库中载有气态 VOCs 物料、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2000 个的,应开展泄漏检测。满足 GB 37822 中豁免条件的,可免予泄漏检测。c 油品滴洒量的测定应在罐车底部发油结束断开快速接头时开展,取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5.2.2.2 储油库企业边界废气监测采样不应在向铁路罐车发油时进行。5.2.2.3 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应在发油时段进行,其中连接油船的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应在发油时段中后期进行。5.2.3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 5.2.3.1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表 4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 单位 非重点排污 单位 加油油气回收立管 液阻 半年 年 密闭性 半年 年 加油枪喷管 气液比 半年 年 5.2.3.2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指标的检测方法执行 GB 20952 中附录 A附录 C。5.2.4 在线监测 5.2.4.1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每条加油枪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 1 年数据、远距离传输,具备预警、警告功能。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功能、技术要求和预报警条件等执行 HJ 12492022 5 GB 20952 中附录 E。5.2.4.2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机内/外(加油区)、人工量油井、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等处安装浓度传感器监测油气泄漏浓度。5.2.4.3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区附近、人工量油井、加油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测用高清摄像头,连续对卸油操作、手工量油、加油操作等进行视频录像并存储。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现有视频设备,视频资料应保持 3 个月以上以备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预留接入到环保管理平台的条件。5.2.4.4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能监测油气处理装置进出口的压力、油气温度(冷凝法)、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时间等。5.2.4.5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每年至少校准检测 1 次,校准检测方法参见 GB 20952 中附录 F。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储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