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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19-2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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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19-2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1019 2019 地块 土壤 地下 水中 挥发性 有机物 采样 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192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 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site soil and groundwater sampl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9-05-12 发布 2019-09-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0192019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 告 2019 年 第 15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二、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10202019);三、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0212019);四、土壤和沉积物 苯氧羧酸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0222019);五、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 47 种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232019);六、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19)。以上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废止;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和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5 月 12 日 HJ 10192019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采样前期准备.2 5 土壤采样.3 6 地下水采样.4 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 8 废物处置.7 9 健康防护.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常用钻探方法优缺点及对土层的适用性.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现场钻探、样品筛查与采集记录表.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仪和火焰离子化检测仪的选择.1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地下水监测井井管材质的适用性.1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地下水监测井基本情况表.1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地下水采样洗井与样品采集记录表.14 附录 G(资料性附录)地下水被动式扩散采样方法.15 HJ 10192019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5 月 1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0192019 1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监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地块 site 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该范围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沸点低于或等于 260,或在 20和 1 个大气压下饱和蒸气压超过 133.322 Pa 的有机化合物。3.3 初见水位 initial water level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过程中,当钻孔揭露含水层时,初次发现的水位。3.4 稳定水位 steady water level 地下水监测井钻探时的水位经过一定时间恢复到天然状态后的水位。3.5 成井洗井 well development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去除监测井中所有污染物或钻井产生的岩层破坏以及来自天然岩层的细小颗粒,使得筛管周边地下水水力特征恢复的过程。HJ 10192019 2 4 采样前期准备 4.1 采样计划 采样计划应包括:采样目的、采样点位、采样项目、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人员及分工、采样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采样设备和器具、现场记录表、需要现场监测的项目、安全保障等。4.2 采样设备和器具 4.2.1 土壤采样设备和器具 4.2.1.1 土壤机械钻探设备:冲击式钻机、直压式钻机或复合式钻机等。4.2.1.2 土壤手工钻探设备:管钻或管式采样器等。4.2.1.3 原状取土器:薄壁取土器、对开式取土器或直压式取土器等。4.2.1.4 非扰动采样器:普通非扰动采样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或不锈钢专用采样器等。4.2.1.5 自封袋:容积约 500 ml,聚乙烯材质。4.2.1.6 土壤样品瓶:具聚四氟乙烯-硅胶衬垫螺旋盖的 40 ml 棕色玻璃瓶、60 ml 棕色广口玻璃瓶(或大于 60 ml 其他规格的玻璃瓶)。4.2.2 地下水采样设备和器具 4.2.2.1 监测井钻探设备:空心钻杆螺纹钻、直接旋转钻、钢丝绳套管直接旋转钻、双壁反循环钻或绳索钻具等。4.2.2.2 成井洗井设备:潜水泵、贝勒管或惯性泵等。4.2.2.3 地下水机械采样设备:气囊泵或专用不锈钢潜水泵等。配有聚四氟乙烯材质或具有聚四氟乙烯内衬的聚乙烯材质输水管线,管线的内径为 0.51 cm。4.2.2.4 地下水人工采样设备:单阀门贝勒管或双阀门贝勒管。聚四氟乙烯、不锈钢或聚乙烯材质,聚乙烯材质的贝勒管为一次性使用。贝勒管外径应小于井管内径的 3/4。配流速调节阀。4.2.2.5 地下水样品瓶:具聚四氟乙烯-硅胶衬垫螺旋盖的 40 ml 棕色玻璃瓶。4.2.3 现场监测仪器 4.2.3.1 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或便携式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等。4.2.3.2 油水界面仪。4.2.3.3 水位仪:精度为 1 cm。4.2.3.4 便携式水质测定仪:便携式 pH 计,精度为 0.1,附有温度补偿装置;便携式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精度为 1 mV;便携式溶解氧仪,精度为 0.1 mg/L;便携式电导率测定仪,精度为 0.01 S/cm,附有温度补偿装置;便携式水温计,精度为 0.1;便携式浊度测定仪,精度为 1 NTU;便携式余氯测定仪,精度为 0.001 mg/L。4.3 定位和探测 采样前,可采用卷尺、GPS 卫星定位仪、经纬仪和水准仪等工具在现场确定采样点的具体位置和地面标高,并在图中标出。可采用金属探测器或探地雷达等设备探测地下障碍物,确保采样位置避开地下电缆、管线、沟、槽等地下障碍物。HJ 10192019 3 5 土壤采样 5.1 钻探取土 5.1.1 应结合地块所在地区的地层条件、钻探的作业条件和勘察的方案要求来选择经济有效的钻探方法,防止土壤扰动、发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挥发损失。应采用冲击钻探法或直压式钻探法等钻孔方式,不允许采用空气钻探法和回转钻探法。常用钻探方法优缺点及对土层的适应性参见附录 A。5.1.2 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的采样均应采用钻孔方式,可根据土层特征选择合适的土壤机械钻探设备(4.2.1.1)或土壤手工钻探设备(4.2.1.2)。5.1.3 土壤机械钻探设备(4.2.1.1)应配置原状取土器(4.2.1.3),获取完整的原状土芯。5.1.4 钻孔过程中应使用套管,套管之间的螺纹连接处不应使用润滑油。5.1.5 现场钻探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B。5.2 样品筛查 5.2.1 视目标化合物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当的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4.2.3.1)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初步检测筛查。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的选择参考附录 C,若选择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仪,应确保仪器的紫外灯电能高于目标化合物的电离电位。5.2.2 采用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4.2.3.1)对土壤样品进行筛查时,操作流程如下:a)按照设备说明书和设计要求校准仪器;b)将土壤样品装入自封袋(4.2.1.5)中 1/31/2 体积,封闭袋口;c)适度揉碎样品,对已冻结的样品,应置于室温下解冻后揉碎;d)样品置于自封袋中约 10 min 后,摇晃或振动自封袋约 30 s,之后静置约 2 min;e)将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探头伸至自封袋约 1/2 顶空处,紧闭自封袋;f)在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探头伸入自封袋后的数秒内,记录仪器的最高读数。5.2.3 对每个监测点位,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垂直方向层次的划分执行 HJ 25.2 的相关规定,采样深度的具体间隔须根据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4.2.3.1)读数进行调整,一般应选择读数相对较高的土壤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分析。5.2.4 现场样品筛查记录参见附录 B。5.3 样品采集 5.3.1 在土壤样品采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样品的扰动,禁止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不得采集混合样。5.3.2 当采集用于测定不同类型污染物的土壤样品时,应优先采集用于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土壤样品。5.3.3 使用非扰动采样器(4.2.1.4)采集土壤样品。若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采集土壤样品,针筒部分的直径应能够伸入 40 ml 土壤样品瓶(4.2.1.6)的颈部。针筒末端的注射器部分在采样之前应切断。若使用不锈钢专用采样器,采样器需配有助推器,可将土壤推入样品瓶中。不应使用同一非扰动采样器采集不同采样点位或深度的土壤样品。5.3.4 如直接从原状取土器(4.2.1.3)中采集土壤样品,应刮除原状取土器中土芯表面约 2 cm 的土壤(直压式取土器除外),在新露出的土芯表面采集样品;如原状取土器中的土芯已经转移至垫层,应尽快采集土芯中的非扰动部分。5.3.5 在 40 ml 土壤样品瓶(4.2.1.6)中预先加入 5 ml 或 10 ml 甲醇(农药残留分析纯级),以能够使土壤样品全部浸没于甲醇中的用量为准,称重(精确到 0.01 g)后,带到现场。采集约 5 g 土壤样品,立即转移至土壤样品瓶中。土壤样品转移至土壤样品瓶过程中应避免瓶中的甲醇溅出,转至土壤样品瓶HJ 10192019 4 后应快速清除掉瓶口螺纹处黏附的土壤,拧紧瓶盖,清除土壤样品瓶外表面上黏附的土壤。5.3.6 用 60 ml 土壤样品瓶(或大于 60 ml 其他规格的样品瓶)(4.2.1.6)另外采集一份土壤样品,用于测定土壤中干物质的含量。5.3.7 现场样品采集记录参见附录 B。5.4 样品保存与流转 5.4.1 装有土壤样品的样品瓶均应单独密封在自封袋(4.2.1.5)中,避免交叉污染。5.4.2 土壤样品的保存和流转执行 HJ 25.1、HJ 25.2 和 HJ/T 166 的相关规定,样品保存时间执行相关土壤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6 地下水采样 6.1 监测井建设 6.1.1 地下水采样应建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的建设应符合 HJ 25.1、HJ 25.2 和 HJ/T 164 的相关要求。6.1.2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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