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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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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862 2017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农药 制造 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6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ermit pesticide industry 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62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53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纺织印染工业、农药制造工业 5 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 85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 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860.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2017 年 9 月 29 日 HJ 862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4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1 10 合规判定方法.3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农药种类填报参考.3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原料填报参考.3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农药制造工业废气排污系数表.3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5 HJ 862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862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 8622017 2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28 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第 3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31 号)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 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 45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esticid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的排污单位。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HJ 8622017 3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3.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 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 TOC 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 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 表示,以碳计)。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表征。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要求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农药制造工业。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主要产品及产能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除 4.3.4.2、4.3.9 为选填项外,其余为必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和公用单元。按照农药行业统计分类为化学农药原药、生物农药原药、农药制剂,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参见附录 A。填写主要生产HJ 8622017 4 单元名称,如草甘膦原药生产线、阿维菌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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