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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21-2012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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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21-2012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导则 2521 2012 环境保护 产品 技术 要求 制订
HJ 25212012 1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编制的基本原则、程序、构成要素、构成要素的编制要求以及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的制修订。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GB/T 19493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术语 HJ/T 11 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 HJ/T 12 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41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环境保护产品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是指以保护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为首要功能的产品,包括污染防治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药剂与材料等(以下简称产品)。4 基本原则 4.1 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HJ 565、GB/T 1.1 的规定。4.2 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4.3 应与相关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标准等相一致。4.4 应能促进产品节能、降耗、防止二次污染,起到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的作用。4.5 各种指标、限值的确定,应考虑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鼓励先进、促进技术进步。5 编制工作程序、内容与要求 5.1 准备阶段,形成开题论证报告 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标准编制工作组;收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内外相关产品标准,国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试用版本创建 HJ 25212012 2 内外企业产品生产及使用的有关资料;分析国内产品生产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产品应用和需求的现状及趋势;制订编制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提交标准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开题论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参见附录 A),进行开题报告的专家论证。5.2 起草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 5.2.1 调研 进行企业数据调查和必要的实测,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产品的产量、性能参数、应用现状以及生产工艺和过程等资料。5.2.2 选择技术要素 总结调研分析结果,根据此类产品生产、应用的整体情况,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选择拟提出的基本要求和性能要求的要素项目。5.2.3 确定指标要求 根据选择的产品基本要求和性能要求的要素,拟定相应的检验项目,组织相关产品检测机构按照预先拟定的检验项目,选择一定数量、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进行产品检验。已有有效检测报告的,可直接采用已有报告。汇总分析检验结果,并与国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考虑国际产品技术发展趋势,确定出既符合国内设计和生产技术水平,又能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技术要素、指标和试验方法等。鼓励积极采用或引用国外先进产品标准,对所采用或引用标准中的技术要素、指标及其试验方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如需做合理调整时,应该经过产品试验验证。5.2.4 形成征求意见稿 提出产品的基本要求和性能要求,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产品技术要求确定过程和产品检验结果汇总应写入编制说明中(编制说明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参见附录 B)。5.3 征求意见阶段,形成送审稿 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后,将其报送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办理征求意见事宜。根据征求意见结果,标准编制工作组汇总整理、进一步核查论证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5.4 审查阶段,形成报批稿 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后,将其报送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办理技术审查事宜。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审议会上的意见和建议,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报环境保护部。6 构成要素 技术要求的构成要素及其编排示例见表 1。表 1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构成要素及其编排示例 要素类型 要素的编排 是否必备要素 要素对应的条文 封面 是 7.1 目次 否 7.1 资料性概述要素 前言 是 7.1 名称 是 7.2 适用范围 是 7.3 规范性一般要素 规范性引用文件 否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试用版本创建 HJ 25212012 3 续表 要素类型 要素的编排 是否必备要素 要素对应的条文 术语和定义 否 7.4 分类与命名 否 7.5 基本要求 是 7.6 性能要求 是 7.7 试验方法 是 7.8 检验规则 是 7.9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是 7.10 规范性技术要素 规范性附录 否 7.11 资料性补充要素 资料性附录 否 7.12 表 1 中的要素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可选要素的选择依据标准条款的具体需要而定。如果需要其他要素,也可加在适当的位置上。7 构成要素的编制要求 7.1 封面、目次和前言 按照 HJ 565、GB/T 1.1 的有关规定编写,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7.2 名称 7.2.1 名称应由中、英文对照的“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与具体产品的名称组成。7.2.2 产品名称应能表示产品的功能和主要特点,主要特点可以是产品的用途、工作原理、结构特征或主要技术参数。产品名称应符合 GB/T 19493、HJ/T 11、HJ/T 12 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示例: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多层滤料过滤器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Multi-layer filter 7.3 适用范围 7.3.1 应分段简要说明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描述文字应简洁,并采用规范性用语,内容包括:a)“本标准规定了”b)“本标准适用于”7.3.2 应明确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对象的各个方面。7.3.3 应界定出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应与标准名称及技术内容相一致。示例: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中进行生物处理时使用的悬挂式填料,包括半软性填料、弹性立体填料、组合填料和软性填料。7.3.4 应在必要的情况下,明确规定标准不适用的范围。7.4 术语和定义 7.4.1 应有标准对象产品名称的术语和定义。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试用版本创建 HJ 25212012 4 7.4.2 术语的选择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只有当如不对其进行定义就会引起误解,无法理解标准内容时,才对其定义。7.4.3 术语应明确规定定义,不应以所包括的范围代替定义。7.4.4 在国家标准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中已有的术语,其定义与本标准一致时,应引用已有标准。7.5 分类与命名 7.5.1 分类 应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并依据以下原则:优先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品种、型式;在满足用户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规定必要的产品品种、型式;可根据产品的性能、参数、结构、型式尺寸、环境条件、质量、接口等因素进行产品分类;分类时应根据最能反映产品个性、特点的因素来划分,便于用户选择产品。7.5.2 命名 7.5.2.1 应根据产品分类,规定产品的命名,命名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7.5.2.2 命名一般用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应说明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含义,并规定字母大小写及字母、数字之间是否有空格或其他连接符号。7.5.2.3 命名一般以产品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开头,后接表示产品分类特征的汉语拼音字母或数字。7.5.2.4 命名应以一定的图示表达,并做出命名的示例。示例:带式压榨过滤机的型号命名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DY改型代号:A、B、C 等有效带宽,mm滤带涨紧、纠偏方式代号:Q 为气动,Y 为液压压滤机带式 示例:DYQ2000A 指滤带宽度 2 000 mm 的气动控制的 A 型带式压榨过滤机。7.6 基本要求 7.6.1 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制造、加工和装配要求、结构与外形尺寸要求、外观和感官要求、原料和材料要求、零部件和配套电器要求、环境条件要求等不直接体现产品使用性能却对实现产品使用性能有影响的要求。7.6.2 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基本要求的要素。所选要素应是对产品使用性能有关键影响的要素。应尽可能定量地提出基本要求。7.6.3 对于由具有独立功能的各部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产品,应规定产品的组成,并应分别对各组成部件做出技术要求。7.6.4 需对产品提出分级质量要求的,应根据需要,做出合理的分级规定。7.6.5 产品可在不同条件下提供不同使用性能的,可根据需要,做出不同条件对应的分类规定。7.6.6 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装配对产品性能有影响的,应规定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装配要求。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必须限定加工工艺条件时,应规定工艺要求。一般工艺要求不列入产品标准,如加工方法、表面处理方法、热处理方法等。必要时,可将某些方法列入附录。7.6.7 产品结构与外形尺寸对产品性能有影响的,应规定产品结构与外形尺寸的要求。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试用版本创建 HJ 25212012 5 7.6.8 产品的外观和感官对产品使用有影响的,应规定产品的外观和感官要求,如表面缺陷值、规整度、颜色等,以及凭嗅觉、视觉、手感等确定的其他指标。7.6.9 产品的原料、材料对产品性能有影响的,应规定产品的原料、材料要求。对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原料和特殊材料应规定其要求。如材料有现行标准,应引用有关的标准,或规定可以使用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材料无现行标准,可在附录中对材料性能做出具体规定。7.6.10 产品的零部件和配套电器对产品性能有影响的,应对其零部件和配套电器做出要求。7.6.11 产品的工作环境对产品性能有影响的,应对产品工作的环境条件提出要求,说明产品能进行正常工作所要求的一定的环境条件,环境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湿度、振动、压力等方面。必要时,应根据产品在运输、贮存和使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环境条件规定产品的适应性,如产品对温度、湿度、气压、烟雾、盐雾、工业腐蚀、冲击、振动、辐射等适应的程度。7.6.12 可根据需要对设备的调试、启动、验收、运行及维护进行相应规定。7.7 性能要求 7.7.1 产品性能要求一般包括使用性能、理化性能、稳定性能、资源消耗性能、健康与安全性能以及其他在产品使用中直接体现的性能。7.7.2 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使用要求及其基本特性和卫生、安全等因素,选择性能要求的要素,定量地提出产品技术性能的要求,且所选要素应有相应的检验方法。7.7.3 对于污染处理工艺设备化的成套处理装置,如污水处理成套装置、废气净化成套装置等,应提出装置整体技术性能指标,并对其具有独立功能的各部分分别提出使用性能指标。7.7.4 对于污染处理工艺中某一单元设备化的单元处理装置,应提出能够满足配套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7.7.5 产品性能要求的内容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分层次予以描述。7.7.6 使用性能:a)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直接反映产品使用性能的指标,提出使用性能要求;b)应根据产品在环境工程实际应用中的要求提出性能指标要求,如出口浓度、污染物的去除率等;c)有可靠性要求的产品应定量地规定可靠性指标,如失效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或强迫停机率等;d)可使用间接反映产品使用性能的指标,如功率、效率、速度、灵敏度、精确度等;e)成套处理装置应根据需要对其运行基本参数(工艺参数)做出要求,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f)药剂类和材料类产品应规定其有效期和贮存期;g)产品具有其他功能的,应规定产品功能要求。7.7.7 理化性能:a)当产品质量必须用理化性能加以保证时,应规定其理化性能;b)产品的理化性能包括产品的物理、化学和电磁性能;c)药剂类产品应规定其化学成分、分子量、纯度、各种杂质含量限值及其他化学性质等指标;d)材料类产品应规定产品的成分、密度、强度、硬度、塑性、韧性等性能指标。7.7.8 稳定性能:a)当对产品的稳定性要求较高时,应在使用性能和理化性能规定的内容之外,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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