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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55-2018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技术规范
2055
2018
城市轨道
交通
环境
振动
噪声
控制工程
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055-2018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 vibration and noise controlenginee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04-08 发布2018-06-01 实施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振动与噪声的来源及其强度的调查.25 总体要求.36 工程设计.47 主要工程措施及要求.68 施工与验收.79 运行与维护.10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4 月 0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6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的轮轨系统和环控系统引起的环境振动与噪声污染控制工程。本标准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8699.2声学 隔声罩的隔声性能测点 第2部分:现场测量(验收和验证用)GB/T 19512.声学 消声器现场测量GB/T 19889.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 50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57地铁设计规范GB/T 50452.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 50463隔振设计规范GB 50868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HJ/T 90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40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2034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CJ/T 401.梯形轨枕技术条件CJJ/T 191.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JGJ/T 170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TB/T 2626铁道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技术条件TB/T 2629铁路混凝土轨枕枕下弹性垫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42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2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3.2噪声源强 noise source intensity即噪声污染源的强度反映噪声源声辐射强度和特征的指标,通常用辐射噪声的声功率级或确定环境条件下、确定距离的声压级(均含频谱)以及指向性等特征来表示。3.3振动源强 vibration source intensity即振动污染源的强度反映振动源强度的加速度、速度及其频谱等特征指标,常用指标为振动源参考点位置垂直于地面方向的Z振级。3.4二次辐射噪声 secondary noise,secondary air-borne noise in buildings被激励产生振动的建筑构件,其固体表面振动向周围空气介质辐射的声压波,亦称固体噪声,二次辐射噪声的评价指标为等效A声压级。3.5振动与噪声敏感建筑物,简称敏感建筑物 sensitive buildings of vibration and noise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具有较高振动与声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3.6浮置板轨道 floating slab track在板式或梁式整体道床与轨道基础之间设置的隔振元件,构成质量、弹簧与阻尼系统,以隔离或减少轨道向周围传递振动的特殊轨道结构。3.7轨枕 sleeper承受来自钢轨的压力,使之传布于道床,同时利用扣件有效保持轨道的几何形态,保持轨距并将列车荷载弹性地传向下部结构的构件。3.8扣件 track fastening将钢轨固定在轨枕或其他轨下基础的连接部件。3.9隔声窗 sound insulation window一种用于阻隔室外噪声向室内传播的建筑用窗。注:本标准中如无特别说明,隔声窗均指建筑外窗。3.10声屏障 sound barriers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通常是针对某一特定声源和特定保护位置(或区域)设计的。3.11消声器 muffler一种既能允许气流顺利通过,又能有效地消减声能向外辐射传播的装置。4振动与噪声的来源及其源强的调查4.1振动与噪声的来源34.1.1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主要由列车运行时轮轨间的相互动力作用产生。4.1.2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噪声主要源于车辆的轮轨噪声、牵引噪声、气动噪声、制动噪声、受电弓噪声、桥梁高架结构二次辐射噪声,以及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备设施噪声。4.1.3城市轨道交通敏感建筑物室内二次辐射噪声主要由轮轨及附属设备设施振动经大地传播至建筑物内激发结构振动而产生。4.2振动与噪声源强的调查4.2.1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设计前,应进行振动与噪声污染源强的调查、预测与评估。4.2.2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源强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噪声源强可通过实地或类比测试获得;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源强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噪声源强可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获得,也可采取类比测试、资料调查或二者结合的方式获得;实地测试或类比测试方法应符合 HJ 453的要求。4.2.3当无法通过实地测试、类比测试或资料调查方式获得源强时,可通过经实践验证的数值分析模型预测的方式获得,预测结果应进行必要的评估。5总体要求5.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沿线土地利用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条件,依据振动与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敏感建筑物使用功能需求,合理控制线路与敏感建筑物的距离。城市轨道交通穿过处于规划阶段的振动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预留采取振动与噪声控制措施的条件。5.2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规划-源-传播途径-敏感建筑物”的顺序选择控制措施,科学、合理、综合地进行振动与噪声控制。5.3风亭、冷却塔与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规划控制距离应符合 GB 50157 中的规定。5.4重视振动与噪声源的控制,积极采用低振动、低噪声的车辆、轨道、设备设施等源头预防措施。5.5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设计时应综合考虑运行安全、次生影响、经济成本、使用寿命、养护维修、更换方便等因素。5.6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其相关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5.7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应保证环境振动与噪声或室内振动与噪声达到相关标准要求。5.8对于古建筑、设有精密仪器的建筑物等特殊敏感目标的防护,应结合主管部门或权属部门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振动与噪声控制设计,必要时可进行专项论证。5.9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施工时,应防止二次污染。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与噪声应满足 GB12523 的要求。5.10对于新型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措施或产品应通过试验验证和技术评估后方可应用。45.11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6工程设计6.1一般规定6.1.1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的目标,应结合环境振动和噪声超标量及轨道交通线路周边环境振动与噪声背景情况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环境振动控制工程应使敏感建筑物室内二次辐射噪声满足 JGJ/T 170 的要求。6.1.2环境振动和噪声的超标量应依据 GB 10070、GB 3096、GB 12348 确定;敏感建筑物室内二次辐射噪声的超标量应依据 JGJ/T 170 确定。6.1.3当控制工程的目标要求室内振动和噪声达标时,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的减振降噪量应依据 GB50868、GB 50118 确定。6.1.4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振动和噪声源共同作用的综合影响。6.1.5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设计时,为保证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后敏感建筑物振动与声环境质量达到标准限值或室内振动与噪声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振动与噪声控制措施设计时宜增加适当的设计裕量。6.1.6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设计方案制定时应协调相关单位综合考虑各种技术措施,以保证减振降噪效果满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其相关文件要求。6.1.7当采取多种减振降噪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及可实施性,并进行统一设计。6.2环境振动控制工程设计6.2.1环境振动控制工程措施包括道床减振、轨枕减振、扣件减振、钢轨减振、屏障隔振、建筑基础隔振、桥梁支座减振等方式。6.2.2环境振动控制工程措施的减振效果评价量应与GB 10070中规定的环境振动评价量(Z振级VLz)一致。在轨道上采取轨道振动控制措施对源强的减振效果(即在城市轨道交通隧道洞壁距轨面 1.9m 位置处的减振效果)参考数值如下:a)各类道床减振控制工程措施的减振效果 7 dB18 dB;b)各类轨枕减振控制工程措施的减振效果 6 dB12 dB;c)各类扣件减振控制工程措施的减振效果 2 dB8 dB;d)各类钢轨减振控制工程措施的减振效果 1 dB3 dB。6.2.3环境振动控制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线路条件、轨道条件、隧道结构、桥梁结构、车辆运行条件(车辆类型、编组、轴重和运行速度等)、振动源的强度、敏感建筑物类型及超标量、减振系统特点、施工场地条件及全寿命周期经济性等指标。6.2.4环境振动控制工程的设计应符合 GB 10070、GB 50868、JGJ/T 170、GB 50157、GB 50463 和GB/T 50452 的规定。6.2.5轨道振动控制措施的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5a)轨道振动控制措施的长度应根据振动影响范围、保护目标与线路的距离、保护目标超标量、保护目标的建筑布局等进行综合确定;b)轨道振动控制措施的长度应大于敏感建筑物沿轨道交通线路方向的长度。措施沿线路向敏感建筑物两侧延伸的长度应确保措施两端非隔振路段振动的距离衰减量与振动控制措施的减振效果相匹配。措施延伸长度应不小于非隔振路段振动的预测达标距离;c)不同隔振措施之间的衔接应考虑轨道刚度平稳过渡。6.2.6采取振动控制措施时应避免引起车轮/轨道病害现象,如车轮或轨道的异常振动、异常磨耗等,确保运营安全。6.3环境噪声控制工程设计6.3.1一般规定6.3.1.1由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引起的噪声超标区域除采取低噪声、低振动的车辆、轨道、设备(施)等源头预防措施外,应优先采用声屏障等传播途径控制措施;若传播途径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后无法满足 GB 3096 规定的限值,应采用或辅助采用隔声窗等建筑防护措施。6.3.1.2由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附属设备设施引起的噪声污染宜优先采用低噪声的设备设施;若采取低噪声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