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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38-2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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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38-2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2038 2014 城镇 污水处理 运行 监督管理 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38-2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per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4-06-10 发布 2014-09-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发布 I目目 次次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2 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要求.5 7 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要求.6 8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6 9 设备的运行管理要求.7 10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7 11 信息记录与管理.8 12 污水厂设施性能评估.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城镇污水处理厂水量与污泥量参考核算方法.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显示指标的要求.15 II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环境污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坦沙污水处理厂。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06 月 1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4 年 09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和运行效果的性能评估。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J 60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576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7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8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9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6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8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9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0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4 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城镇环保基础设施。3.2 运行管理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指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其设施操作与维护的生产活动。3.3 污泥含水率 the moisture content of sludge 污泥中所含水分的质量占污泥总质量的百分比。23.4 污泥处理率 sludge treatment rate 指经过浓缩、脱水等处理的污泥质量占污泥产生总质量的百分比。3.5 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regulations on sludge transportation record 指为防止二次污染,对污水厂的污泥转移行为及其相关责任者所实行的特别管控制度,要求污泥转移、运输和接收时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条件和要求,填报污泥转移联单并按程序和期限留存和备查。3.6 设施 installations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为实现污水、污泥和恶臭等污染治理所配备的机械、设备、装置和建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简称污水厂)的运行或运营,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各项规定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污水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4.2 运行管理要求 4.2.1 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且运行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污水厂运行管理需要;4.2.2 污水厂应设置专用化验室,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能力,按相关规定实施全过程检测;应制定化验分析质量控制标准,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定期检定和校验化验计量设备;4.2.3 污水厂应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制定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4.2.4 污水厂应结合实际健全运行管理体系,编制 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手册,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4.3 标识要求 4.3.1 污水厂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包括:进水口、出水口(排放口)、水污染物检测取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全部运转设备、各类管道和电缆,以及主要工艺节点处等。4.3.2 在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传染处应设置警示标识。5 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 5.1 进水泵房的运行要求 5.1.1 水泵的运行与进水水量的计量 3a)污水厂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以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实现满负荷运行;b)污水厂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并符合 CJJ 60 标准的规定;c)污水厂应对水量计量装置做好维护与保养,保持正常、稳定的运行,并定期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校验。5.1.2 进水水质检测 a)污水厂应按照 HJ/T 372 和 HJ/T 355 的规定,在进水口安装进水连续采样装置和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b)污水厂应按 GB 18918 规定的污染指标和采样化验频率检测进水水质。5.1.3 进水水量水质运行异常的控制要求 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运行单位或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5.2 生物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5.2.1 一般要求 a)按照生物反应池系列池组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调节各池进水水量,均匀配水,并保持均匀的曝气、推流和搅拌;b)根据生物反应池的出水水质要求、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况变化,调整并控制反应区的进水量、气水比、溶解氧(DO)和氧化还原电位(ORP)等工艺参数;c)应确保潜水搅拌器、潜水推进器、鼓风机及曝气器或曝气机、回流污泥泵、剩余污泥泵、刮吸泥机、膜分离装置及高压泵等污水处理关键设备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d)各池面应保持无浮渣,池壁应无附着物,走台上应无泡沫和浮渣溢出。5.2.2 活性污泥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a)应根据不同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艺的运行要求,对生物反应池的溶解氧进行有效控制;b)活性污泥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控制污泥负荷、污泥沉降比、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和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污泥回流比等运行参数,并根据水质水量、运行工况变化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调整运行参数;c)不同活性污泥法的生物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 HJ 576、HJ 577、HJ 578 等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5.2.3 生物膜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a)生物膜反应池应重点控制进水水量和水质,使水力负荷与有机负荷相配合,维持生物膜活性和生物膜厚度;b)生物膜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控制池内的溶解氧浓度,使其分别达到厌氧、缺氧、4好氧等运行工况;c)生物膜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控制水力停留时间、有机负荷、水力负荷和转盘转速(生物转盘工艺)、滤床(BAF 工艺)反冲洗周期和反冲洗水量等运行参数;d)生物膜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 HJ 2009、HJ 2010、HJ 2014 等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5.3 深度处理过程的运行要求 5.3.1 混凝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和运行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和水力停留时间,且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 HJ 2006 的相关规定。5.3.2 过滤池应根据水头损失或过滤时间对滤床进行反冲洗,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 HJ 2008的相关规定。5.3.3 膜分离装置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定期自动进行化学清洗或物理清洗,使其保持稳定运行,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 HJ 579 的相关规定。5.3.4 清水池运行时应设定运行水位的上、下限,并安装水位运行自动控制装置,清水池应设置杀菌消毒设备和水质化验取水口。5.3.5 清水池应防止储存的清水被污染,池顶部应密闭,杀菌消毒后应保持规定的余氯浓度,每天应进行水质检测化验。5.4 排放口的运行控制要求 5.4.1 基本要求 a)污水厂排放口应规范化,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符合 GB 15562.1 的相关规定;b)排放口应安装污水厂出水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符合 HJ/T 355 的相关要求,运行记录应归档和保存;c)运行单位应建立排放口维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运行记录齐全、真实;d)污水厂应将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液进行收集和处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5.4.2 水质检测化验的要求 a)排放口安装和运行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 HJ/T 372 的相关规定;b)污水厂应按照 GB 18918 的规定进行污水厂出水的采样和水质检测。5.5 运行记录和数据统计 5.5.1 污水厂应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记录实时运行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包括:a)进水和出水的水量计量数据、污水提升泵的运行参数、污水超越管的阀门开启状态等;b)反应池、污泥回流泵的运行情况及进水水量、回流污泥量、供气量、污泥排放量、水温、溶解氧、混合液沉降比、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和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等数据。55.5.2 污水厂应统计全厂耗电量(月、年的统计平均数值),分析耗电量与污水处理量(月、年的统计数值)的符合度。5.5.3 污水厂应按规定检测并记录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pH、氨氮(以 N 计)、总氮(以 N 计)、总磷(以 P计)和粪大肠菌群等。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同期运行。6.1.2 污水厂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稳定、减容、减量的有效处理。6.1.3 污水厂应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收集、储存、浓缩、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处理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对产生的清液、滤液和冲洗水等进行处理。6.1.4 污水厂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应记录污泥输出体积或质量,统计污泥出厂总量,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6.1.5 外运污泥的含水率、转运要求和去向应符合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 号)的要求。6.1.5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应采用合格的专用密闭容器,以防止污泥外溢和撒落。6.2 污泥量的控制 6.2.1 鼓励采用污水处理先进工艺,减少污泥产生量,实现源头和过程减排。6.2.2 污水厂产生的各类污泥(含栅渣、沉砂、初沉污泥和二沉池剩余污泥)应全部进行减容减量的处理。6.2.3 以季度为时间单位计算的污泥产生总量应和污泥处理总量基本一致。6.2.4 污水厂污泥的理论产生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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