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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28-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1028
2019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饮料
制造
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28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ine and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06-14 发布 2019-06-14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5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3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9 10 合规判定方法.3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酒、饮料制造工业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表.59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6 月 14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6 月 14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575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48 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7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win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发酵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及其他酒的排污单位。发酵酒精制造是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生物质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变性燃料乙醇等酒精产品的生产活动。白酒制造是指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产品的生产活动。啤酒制造是指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啤酒花制品),经糖化、发酵、过滤、灌装等工艺生产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黄酒制造是指以稻米、黍米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等工艺生产发酵酒的生产活动。葡萄酒制造是指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的生产活动。其他酒包括果酒、奶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配制酒、露酒等。3.2 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饮料、茶饮料及其他饮料的排污单位。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是指以水果或(和)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或其他动物来源的可食用蛋白,或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 3 成的液体饮料。碳酸饮料是指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经加工制成的,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的液体饮料,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过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固体饮料是指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固体饮料包括湿混加工固体饮料和干混加工固体饮料。湿混加工固体饮料是指先将一种或多种原料在液态下进行加工或混合,经过干燥后制成的固体饮料。干混加工固体饮料是指各种原料在固体状态下进行加工、混合制成的固体饮料。茶饮料是指以茶叶或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鲜叶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其他饮料包括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等。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5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生产糖蜜酒精、葡萄酒、原榨果菜汁等具有季节性特点产品的排污单位自启动生产至结束生产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等。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及生产设施名称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公用单元的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1、表1-2 和表 2。表 1-1 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 排污单位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发酵酒精制造(以谷物类为原料)原料粉碎系统 粉碎机 粉碎能力 t/h 液化、糖化系统 蒸煮罐*容积 m3 糖化罐*容积 m3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蒸馏系统 粗馏塔 容积 m3 精馏塔 容积 m3 酒精脱水系统 分子筛吸附柱或共沸塔 处理能力 t/h 玉米干全酒精糟(玉米 DDGS)生产系统 离心分离机/板框压滤机*处理能力 t/h 蒸发器*处理能力 t/h 干燥机*处理能力 t/h CO2回收处理系统 除杂系统 处理能力 t/h 发酵酒精制造(以薯类为原料)原料粉碎系统 粉碎机 粉碎能力 t/h 液化、糖化系统 蒸煮罐*容积 m3 糖化罐*容积 m3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蒸馏系统 粗馏塔 容积 m3 精馏塔 容积 m3 酒精脱水系统 分子筛吸附柱或共沸塔 处理能力 t/h CO2回收处理系统 除杂系统 处理能力 t/h 薯类酒糟处理系统 全糟厌氧罐*处理能力 t/h 固液分离机*处理能力 t/h 发酵酒精制造(以糖质类为原料)原料预处理系统 稀释器*容积 m3 澄清罐*容积 m3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蒸馏系统 粗馏塔 容积 m3 5 排污单位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精馏塔 容积 m3 CO2回收处理系统 除杂系统 处理能力 t/h 糖蜜酒糟处理系统 蒸发浓缩系统*处理能力 t/h 干燥机*处理能力 t/h 白酒制造 原料粉碎系统 粉碎机 粉碎能力 t/h 清蒸排杂系统 蒸煮装置*容积 m3 糖化、糊化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