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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
1138
2020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无机化学
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1-10 发布 2021-01-01 实施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发 布HJ 11382020i 目 次 前 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监测方案制定.2 6信息记录和报告.8 7其他.9 HJ 11382020ii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1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13820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无机化学工业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113820202 HJ 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GB 15581、GB 26131、GB 26132、GB 3157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其他基础化学原料等无机化工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3.2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铊、总锰、总钡、总锶、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银、氯化物、活性氯的,还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监测指标及频次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表 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备注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总磷、总氮 日(自动监测季度(自动监测 HJ 113820203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备注 a)a)悬浮物、石油类 日 季度 总氰化物、单质磷 日 季度 硫化物、氟化物 月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总铜、总锌、总钡 季度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总 砷、总 汞、总镉、总 铅、六 价铬、总铬、总镍、总 铊、总 锰、总钡、总锶、总钴、总 钼、总 锡、总锑、总银 季度 重点排污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氯化物、活性氯 半年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 氮、悬 浮物、石油类 半年 废水总排放口 总 氰 化 物、单 质磷、硫化物、氟化物、总锌、总铜、总钡 半年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非重点排污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 砷、总 汞、总镉、总 铅、六 价铬、总铬、总镍、总 铊、总 锰、总钡、总锶、总钴、总 钼、总 锡、总锑、总 银、氯 化物、活性氯 半年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HJ 113820204 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备注 生活污水排放口 pH 值、化 学 需 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月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 学 需 氧量、氨氮 月b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 2:若排污单位没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循环利用或直接供下游产品再利用可不进行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a水环境质量中总磷、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管理规定中明确重点排放总磷、总氮的行业,总磷、总氮须采取自动监测。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表 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破碎、粉碎 给 料 口、排 料 口、破(粉)碎、研磨、振动筛及过滤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颗粒物、特征污染物a 半年 焙(煅)烧 工业窑炉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HJ 113820205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特征污染物a 季度 浸取 浸取罐、浸出釜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特征污染物a 半年 溶解、沉淀 溶解槽、溶解罐、溶解池、沉淀槽、沉降分离器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特征污染物a 半年 酸溶、酸化、碱溶 酸溶罐、碱溶罐、酸碱调 节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特征污染物a 半年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反应 反应器、反应釜、电解槽、碳化塔、吸收塔、固碱炉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特征污染物a 季度 蒸发、结晶、洗涤、蒸馏 蒸发器、蒸氨釜、挥氨器、闪蒸罐、真空结晶器、转鼓结晶器、洗涤塔、蒸馏塔、精馏塔、浓缩器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特征污染物a 半年 过滤、分离 过滤器、过滤机、分离器、压滤机、浮选机、离心机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特征污染物a 半年 干燥 干燥器、干燥塔、干燥箱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特征污染物a 半年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HJ 113820206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熔化熔融 熔化炉等车间、设备排气筒 特征污染物a 半年 筛分、造粒、成品包装 造粒机、造粒塔、挤压造粒机、分装包装机械、粉体包装、固体包装等车间、颗粒物、特征污染物a 半年 设备排气筒 其他 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a 半年 注 1: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关标准、废气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a特征污染物指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中列明的相关污染物指标。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表 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排污单位 厂界 硫化氢、硫酸雾、氯气、氯化氢、氟化物、铬酸雾、氰化氢、氨、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钼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等 半年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注: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HJ 113820207布情况和周边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监测,有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