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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38-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938 2017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 工业 冶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38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Antimony smelting 2017-12-27 发布 2017-12-27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938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82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镁、镍、钛、锡、钴、锑冶炼 7 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 9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HJ 9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HJ 93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HJ 935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HJ 93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HJ 93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HJ 9382017)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2017 年 12 月 27 日 HJ 938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6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8 10 合规判定方法.2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锑冶炼废气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锑冶炼废水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2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锑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38 HJ 938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锑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锑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938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锑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锑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锑冶炼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锑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锑精矿、铅锑精矿、锑金精矿和精锑等为原料生产精锑、精铅、锑白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锑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锑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 65 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HJ 9382017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锑冶炼排污单位 antimony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锑金属的冶炼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锑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砷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汞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镉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总量指标(t/a)、总汞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填报。HJ 9382017 3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锑冶炼”。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a)以锑精矿为原料分为挥发熔炼(焙烧)、还原熔炼;b)以铅锑精矿为原料分为沸腾焙烧、烧结、还原熔炼、吹炼、精炼;c)以锑金精矿为原料分为挥发熔炼、还原熔炼、氯化;d)以精锑为原料分为熔化氧化挥发。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挥发熔炼(焙烧)-还原熔炼、沸腾焙烧-还原熔炼、鼓风炉挥发熔炼-选择性氯化提金、熔化-氧化挥发、其他。4.3.4 生产设施 必填项为:a)以锑精矿为原料分为挥发熔炼(鼓风炉)、挥发焙烧(平炉)、还原熔炼(反射炉)等;b)以铅锑精矿为原料分为沸腾焙烧炉、烧结炉、还原熔炼(鼓风炉)、吹炼炉、精炼(反射炉)等;c)以锑金精矿为原料分为挥发熔炼(鼓风炉)、灰吹炉、炼金炉、还原熔炼炉、氯化(氯化浸出槽)等;d)以精锑为原料分为熔化氧化挥发(锑白炉);e)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选填项为:f)储存系统(原料堆场、煤场)、辅助系统(中间物料贮存场、渣库)。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a)若生产设施排污单位有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对于各炉窑和氯化浸出槽填写炉型尺寸或处理能力。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精锑、精铅、锑白。HJ 9382017 4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等,具体要求如下: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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