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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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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76 2017 固定 污染源 烟气 SO2 NOx 颗粒 排放 连续 监测 系统 技术 要求 检测 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62017 代替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2017-12-29 发布 2018-03-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76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87 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四、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五、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以上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2007 年 7 月 12 日批准发布的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废止。特此公告。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 HJ 76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的组成和结构.3 5 技术要求.4 6 性能指标.6 7 检测方法.9 8 质量保证.22 9 检测项目.2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CEMS 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2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CEMS 数据采集记录和处理要求.3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颗粒物 CEMS 相关校准检测实例.3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和 O2排放浓度的测量仪器分析法.4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CEMS 样气传输管线和冷凝除湿设备技术指标要求.44 附录 F(资料性附录)等效浓度的计算方法.45 附录 G(资料性附录)CEMS 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46 HJ 762017 iv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本标准中的浓度泛指质量浓度或体积分数。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2007 年第一次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和颗粒物监测单元的实验室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修订完善了 CEMS 现场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增加了 CEMS 关键部件冷凝器和加热采样管线的检测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 2007)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762017 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C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简称 CEM。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 CEMS。3.3 满量程 span(full scale)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 CEMS 的最大测量值。3.4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响应时间包括仪表响应时间和系统响应时间。仪表响应时间指从观察到分析仪示值产生一个阶跃增加或阶跃减少的时刻起,到其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90%或 1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系统响应时间指从 CEMS 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HJ 762017 2 3.5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3.6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3.7 维护周期 maintenance interval 不需要进行任何外部手动维护,系统能够满足 HJ 75 技术要求的最小维护间隔。3.8 二氧化氮转换效率 nitrogen dioxide conversion efficiency NO2转换为 NO 的效率。3.9 平行性 parallelism 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相同的系统测量同一被测物时,其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3.10 ppm parts per million 百万分之一体积分数。3.11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 CEMS 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3.12 干烟气浓度 dry flue gas concentration 烟气经预处理,露点温度4时,烟气中各污染物的浓度,也称为干基浓度。3.1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质量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浓度。3.14 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的绝对值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3.15 相关校准 correlation calibration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通过建立数据对之间的相关曲线,用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 CEMS 的过程。3.16 速度场系数 velocity field coefficient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流速,参比方法测量的烟气平均流速与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 CEMS 测量的烟气平均流速的比值。HJ 762017 3 4 系统的组成和结构 4.1 系统组成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 SO2和(或)NOx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图 1)。系统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 SO2和(或)NOx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 烟气参数测量监测单元 直接测量法 颗粒物监测单元 颗粒物测量仪 校零、校标 烟气温度变送器 温度测量仪 烟气压力变送器 压力测量仪 烟气流速变送器 流速测量仪 烟气湿度变送器 湿度测量仪 含氧量采样器和预处理装置 含氧量测量仪 气态污染物(SO2、NOx)监测单元 完全抽取法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烟气预处理装置 气体控制器 零气、标准气体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固定源排放监控管理系统 数 据 采 集 与 控 制 系 统 数据处理与远程通信设备 打印 显示 大气压力监测单元(可选)大气压力变送器 大气压力测量仪 可输入大气压 查询 处理 稀释抽取法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稀释气体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等效校准装置 零气、标准气体 校准装置 图 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组成示意图 HJ 762017 4 4.2 系统结构 CEMS 系统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等。依据 CEMS 测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CEMS 由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组成。4.2.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采样装置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一般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均具备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4.1。4.2.2 预处理设备 预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样品过滤设备和除湿冷凝设备等;预处理设备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部分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具备预处理设备,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4.2。4.2.3 分析仪器 分析仪器用于对采集的污染源烟气样品进行测量分析。4.2.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见 5.4.5。4.2.5 辅助设备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置、稀释零空气预处理装置以及冷凝液排放装置等;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气幕保护装置和标气流动等效校准装置等。各种辅助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见 5.4.3。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要求 5.1.1 CEMS 应具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5.1.2 CEMS 仪器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5.1.3 CEMS 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5.1.4 CEMS 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5.2 工作条件 CEMS 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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