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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62-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662
2013
水泥
协同
处置
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
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62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s in cement kiln 2013-12-27 发布 2014-03-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6622013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3 年 第 84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该标准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2 月 27 日 HJ 6622013 ii HJ 6622013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协同处置设施技术要求.3 5 固体废物特性要求.6 6 协同处置运行操作技术要求.6 7 协同处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1 8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性能测试(试烧)要求.12 9 特殊废物协同处置技术要求.13 10 人员与制度要求.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新型干法水泥窑固体废物投加点示意图.17 HJ 6622013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及其产品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2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4 年 3 月 1 日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6622013 1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本标准中第 7.2 节的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4 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 第 48 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5 年 第 27 号)HJ 6622013 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 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3 术语和定义 3.1 水泥窑协同处置 co-processing in cement kilns 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3.2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3.3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s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3.4 应急事件废物 emergency wastes 指由于污染事故、安全事故、重大灾害等事件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集中产生的固体废物。3.5 不明性质废物 unknown wastes 指无法通过废物本身所附信息、废物产生源信息等常规渠道获得废物性质信息的废物。3.6 新型干法水泥窑 new dry process cement kiln 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3.7 窑磨一体机模式 compound mode 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在同一套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模式。3.8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3.9 预处理 pretreatment 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要求,对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等前期处理的过程。3.10 投加量(FM)feeding amount 指协同处置过程中,每生产单位质量的熟料或水泥时,某种元素或成分的投加质量(单位:mg/kg-cliHJ 6622013 3 或 mg/kg-cem)。3.11 投加速率(FR)feeding rate 指协同处置过程中,单位时间内某种元素或成分的投加质量(单位:mg/h)。3.12 焚毁去除率(DRE)destruction and removal efficiency 指投入窑中的特征有机化合物与残留在排放烟气中的该化合物质量之差,占投入窑中该化合物质量的百分比。DRE 的表达式如下:inginDRE100%WWW=式中:Win单位时间内投入窑中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总量,kg/h;Wg单位时间内随烟气排出的该化合物的总量,kg/h。3.13 有机标识物 organic marker 指在测试水泥窑对有机化合物的焚毁去除率的试验中向水泥窑内加入的难降解的特征有机化合物。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O2含量 10%的干烟气中的数值。4 协同处置设施技术要求 4.1 水泥窑 4.1.1 满足以下条件的水泥窑可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a)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b)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 2 000 t/d。c)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 4915 的要求。4.1.2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具备以下功能:a)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b)配备在线监测设备,保证运行工况的稳定:包括窑头烟气温度、压力;窑表面温度;窑尾烟气温度、压力、O2浓度;分解炉或最低一级旋风筒出口烟气温度、压力、O2浓度;顶级旋风筒出口烟气温度、压力、O2、CO 浓度。c)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保证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满足 GB 30485 的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配备粉尘、NOx、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 HJ/T 76 的要求,并与当地监控中心联网,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d)配备窑灰返窑装置,将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窑灰返回送往生料入窑系统。4.1.3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设施所在位置应该满足以下条件:a)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b)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HJ 6622013 4 c)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认与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的距离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路线应不经过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4.2 固体废物投加设施 4.2.1 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应该满足以下条件:a)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b)固体废物输送装置和投加口应保持密闭,固体废物投加口应具有防回火功能。c)保持进料通畅以防止固体废物搭桥堵塞。d)配置可实时显示固体废物投加状况的在线监视系统。e)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当水泥窑或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或者当窑内温度、压力、窑转速、烟气中氧含量等运行参数偏离设定值时,或者烟气排放超过标准设定值时,可自动停止固体废物投加。f)处理腐蚀性废物时,投加和输送装置应采用防腐材料。4.2.2 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投加位置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从以下三处选择(参见附录 A):a)窑头高温段,包括主燃烧器投加点和窑门罩投加点。b)窑尾高温段,包括分解炉、窑尾烟室和上升烟道投加点。c)生料配料系统(生料磨)。4.2.3 不同位置的投加设施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a)生料磨投加可借用常规生料投料设施。b)主燃烧器投加设施应采用多通道燃烧器,并配备泵力或气力输送装置;窑门罩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输送装置,并在窑门罩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c)窑尾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气力或机械传输带输送装置,并在窑尾烟室、上升烟道或分解炉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可对分解炉燃烧器的气固相通道进行适当改造,使之适合液态或小颗粒状废物的输送和投加。4.3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4.3.1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专门建设,以保证固体废物不与水泥生产原料、燃料和产品混合贮存。4.3.2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内应专门设置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应与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区隔离,并设有专门的存取通道。4.3.3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与水泥窑窑体、分解炉和预热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贮存设施内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贮存和卸载区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警报设备和灭火药剂;贮存设施中的电子设备应接地,并装备抗静电设备;应设置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