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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5-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1205
2021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固体废物
焚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05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1-13 发布 2022-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05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3 5 监测方案制定.3 6 信息记录和报告.7 7 其他.8 HJ 1205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052021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同样适用于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规定的除外。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 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12052021 2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03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03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 10 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50 号)3 术语和定义 GB 18484、GB 18485 和 GB 397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3.2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生活垃圾的排污单位。3.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ludge from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排污单位。3.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industri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3.5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排污单位。3.6 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排污单位。3.7 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 self-built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除 3.23.6 中排污单位以外的排污单位自建的,执行或参照执行 GB 18484 或 GB 18485 的固体废物焚烧炉。3.8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HJ 12052021 3 3.9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0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 GB 8978 中第一类污染物的,还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数 月 季度 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排放口 总汞、总砷、总镉、总铅、总铬、六价铬 月 季度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不含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数 月 季度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废水中含有的 GB 8978 中的第一类污染物a 月 季度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含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铜、总锌、总钡、氰化物、氟化物 月 渗滤液调节池废水排放口 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铍、总镍、总银、苯并a芘 月 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pH 值、总余氯b 2 次/日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周 粪大肠菌群数 月 HJ 12052021 4 续表 排污单位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其他污染物c 季度 生活污水排放口 pH 值、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 季度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月d 注 1: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注 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排污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等执行或参照执行 GB 18485 的排污单位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监测要求执行;执行或参照执行 GB 18484 的排污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监测要求执行;执行或参照执行 GB 39707 的排污单位按照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监测要求执行。a根据生产单元工艺类型确定对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监测指标。b适用于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的(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c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GB 18466 确定其他污染物监测指标。d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表 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 焚烧炉 炉膛内焚烧温度 自动监测 焚烧炉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自动监测 二口恶英类 年a 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月 贮存预处理车间排气筒 颗粒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季度 脱酸中和剂储仓排气筒 颗粒物 年 水泥仓排气筒 年 活性炭原料仓排气筒 年 飞灰贮存库排气筒 季度 飞灰固化稳定车间排气筒 月 渗滤液处理站排气筒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季度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焚烧炉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 焚烧炉温度 自动监测 焚烧炉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自动监测 氟化氢 半年 二口恶英类 半年a 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b及其化合物 月 危废贮存库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c、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其他特征污染物d 季度 配伍料坑(进料斗)排气筒 季度 HJ 12052021 5 续表 排污单位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脱酸中和剂储仓排气筒 颗粒物 年 水泥仓排气筒 年 活性炭原料仓排气筒 年 飞灰、焚烧残渣贮存库排气筒 季度 飞灰固化稳定车间排气筒 月 废水处理设施排气筒 硫化氢、氨 季度 其他生产单元排气筒 特征污染物d 半年 注 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注 3: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排污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等执行或参照执行 GB 18485 的排污单位或焚烧设施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监测要求执行;执行或参照执行 GB 18484 或 GB 39707 的排污单位或焚烧设施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监测要求执行。a如出现超标,则加密至每季度监测一次,连续 4 个季度稳定达标后,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可恢复每年监测一次,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