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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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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1254 2022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砖瓦 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5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54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3 7 其他.4 HJ 1254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542022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其行业分类为 GB/T 47542017 中的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C 3031)。3.2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从事砖瓦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HJ 12542022 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产污环节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原辅料制备、成型及包装 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搅拌、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气筒 颗粒物 年 人工干燥及焙烧 焙烧窑及干燥室(窑)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气浓度a 半年 氟化物 年 注 1:应按照相应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注 2:利用自然通风进行干燥且有独立排口的排气筒,参照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气筒开展自行监测。a 适用于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T 55、HJ 819 和 GB 29620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表 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颗粒物、二氧化硫a、氟化物a、臭气浓度b 年 注: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a非烧结砖瓦制品生产线可不监测该指标。b适用于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5.2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表 3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 半年 HJ 12542022 3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搅拌机、风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2.26.1.2.3 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批次或生产周期记录有产排污环节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用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等数据。HJ 12542022 4 6.1.2.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脱硫剂、脱硝剂等药剂的名称和用量,按更换批次记录除尘设施消耗材料的更换时间和数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记录废水处理方式、去向及排放量等相关信息;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根据 HJ 1200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脱硫石膏、废渣、除尘灰等。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执行。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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