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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7-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1207
2021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橡胶
塑料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07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Rubber and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1-13 发布 2022-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07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3 6 信息记录和报告.9 7 其他.10 HJ 1207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发布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072021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79 执行,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985 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086 执行。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HJ 12072021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4554、GB 21902、GB 27632、GB 31572 和 GB 378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橡胶制品工业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工业,但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和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工业。3.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3.3 塑料制品工业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生产的工业,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工业;不包括塑料鞋制造工业。3.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HJ 12072021 3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半年 年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年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半年 年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 月 季度 半年 年 轮胎翻新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半年 年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年 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a 季度/半年/轮胎翻新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 季度/半年/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锌a 月(季度b)/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a适用于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HJ 12072021 4 5.1.3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表 2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半年 年 色度、悬浮物、总氮、总磷、甲苯a、二甲基甲酰胺a 季度 半年 半年 年 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年 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特征污染物b 季度 半年 半年 年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色度、悬浮物、总氮、总磷、甲苯a、二甲基甲酰胺a 季度/半年/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 季度/半年/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特征污染物b 季度/半年/所有类别的塑料制品制造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月(季度c)/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a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含甲苯、二甲基甲酰胺有机溶剂的,监测指标可不包括甲苯、二甲基甲酰胺。b特征污染物执行 GB 31572,污染物种类按使用的合成树脂类型确定。c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5.2.1.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其中,排放口类型按 HJ 1122 确定。HJ 12072021 5 表 3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炼胶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季度 年 非甲烷总烃 自动监测(季度a)季度 半年 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季度 半年 年 硫化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自动监测(季度a)季度 半年 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季度 半年 年 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半年 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半年 年 热/冷翻排气筒 c 非甲烷总烃/半年 颗粒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半年 年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配料排气筒 氨、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半年 年 浸渍排气筒 氨、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季度/年 硫化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年 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季度/年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