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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法规基础知识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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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法规 基础知识 ppt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第一章 法学概要法学概要 一、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含义和作用(一)法的含义和作用 法的定义:法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为规则的总和。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定义: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二)法律体系(二)法律体系 宪法宪法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行政法行政法 婚姻法婚姻法 刑法刑法 诉讼法诉讼法 民法民法 (9)(9)军事法军事法 经济法经济法 (10)(10)仲裁法仲裁法 二、法律渊源(二、法律渊源(即法的形式)即法的形式)(一)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一)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1)(1)宪法宪法 (2)(2)法律法律 (3)(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4)(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 (5)(5)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6)(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广义、狭义的法律 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广义上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外,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地方)、地方性法规。(二)法律渊源的效力关系(二)法律渊源的效力关系 1.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2.一般法服从特别法一般法服从特别法 3.3.后法优于前法后法优于前法 三、违法和法律责任三、违法和法律责任 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违法必须是人的行为。违法必须是人的行为。违法必须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违法必须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为。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过失。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2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3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发展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发展 1.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19491983)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19841997)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1998年以后)年以后)背景背景资料:资料: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的演变及改革 1953年4月27日卫生部设置药政司,1957年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药政司改为药政管理局,1961年1月9日卫生部成立医疗器械工业局。1978年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1979年1月1日总局成立了中国药材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从1978年至198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建立了医药管理局或总公司(行政性公司),一些地县也相应建立了医药管理机构。虽然自此以后,医药事业从中央到地方实现了统一管理的体制,结束了长期分散多头管理的局面,但行政性公司既担任“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存在很多弊端。其后,又经过了几次改革,如1985年药品管理法诞生并规定国家卫生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1988年5月3日国务院决定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等,可一直未解决行政执法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分离的问题。背景资料:背景资料: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 1998年3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撤消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决定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的职能,卫生部的药政、药检职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生产、流通监管的职能,统一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以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2000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对地方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作了规定,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背景背景资料:资料: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 2008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其中提出: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办发2008123号文件明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1.1.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194919491983198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为某一种商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的现象并不多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药品管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文件。早在1950年,经政务院批准,卫生部就制定公布了我国药品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63年,卫生部、化工部和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这是关于药品管理的第一个综合性规章。但在“十年文革”期间遭到了严重破坏。19491983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药品管理立法工作迈上了新台阶。1978年,国务院颁布和批准颁布了药政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但由于药政管理条例(试行)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内容简单,几乎全是义务性规定,再加上法制建设不健全,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2.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1984198419971997)1980年,在全国药政处长、药检所长工作会议上,与会人员反映,一些地方乱售伪劣药品现象比较突出。对此,国务院在批转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中,明确要求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药政管理条例(试行)为基础,拟订“药政法”,使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标准和外贸进出口等方面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规范。就这样,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律的起草工作在这一年的12月16日拉开了序幕。(19841997)经过多次修改,1984年4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药政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41997)1984年9月20日,是我国药品管理立法史上值得铭记的日子。这一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鸿在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政法(草案)(修改稿)两点修改意见的说明,指出“有些委员提出,药政法的名称不够确切,因此,建议改为药品管理法。”同日,药品管理法经审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经过7次重大修改的药品管理法终于诞生了。3.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19981998年以后)年以后)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飞速发展,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点与不足,如法律责任规定的粗疏、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协调等。再加上1998年国家药品监管局的成立,整个药品管理体制开始发生深刻变革。于是,国家药品监管局在1998年10月启动了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不到3年时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统一了对新开办企业和药品的审批,规定了实行药品认证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内容。1998年以后年以后 法的形成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又启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以适应当今社会条件下药品监管的客观要求,为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1998年以后年以后 截至目前,国务院共颁布了17部与药品药品相关的行政法规法规。根据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44个部门规章。特别是2006年以来,针对整顿和规范药品药品市场秩序中出现的情况、新问题,国家药品药品监管部门改进立法方式,立法质量得到不断提升。药品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管理规定修订颁布,规范了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的使用,强制要求药品药品通用名称明显标注,限制不合理的商品名和商标的使用;并强调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修订颁布,规定了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明确了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规定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药品注册管理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着重加强了真实性核查,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抽取的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调整了新药生产申请中技术审评和复核检验的程序设置,确保上市药品药品与所审评药品药品的一致性。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修订药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明确了药品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和时限,进一步严格了药品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管理,规范了药品药品广告的发布内容,加强了后续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药品药品广告的惩治力度。药品药品召回管理管理办法对外公布,明确了药品药品召回的含义、级别和召回主体,强化了企业责任,充分体现了企业是药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管理法规不断完善。2000年,国务院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国家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10个规章,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管管理理办法、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管理办法等。目前,目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也已列入计划,正在抓紧进行。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也已列入计划,正在抓紧进行。20062006年,国家局还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年,国家局还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对19981998年以来的年以来的490490多件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多件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与此同时,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主面清理。与此同时,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动性、积极性,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或政府规章,如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云南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省药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办法、吉林省药品监督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等。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有待于完善之处有待于完善之处 一、药品管理法应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过程相一致,违反药品的购进验收程序,购进验收记录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保管、储存要求等行为应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二、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同一违法事项处罚标准应当统一。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而第八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两个条款相比较,我们发现,相同违法事项中不同的行为者(购与销)处罚的规定和幅度不一致。对于假药罚则规定,应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相符。三、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有待法律规定。药品管理法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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