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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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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655 2013 环境 空气 颗粒 PM10 PM2 连续 自动 监测 系统 安装 验收 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55-2013 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PM10 and PM2.5(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3-07-30发布 2013-08-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系统的组成与原理.4 5 安装.4 6 调试.7 7 试运行.11 8 验收.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PM10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调试检测项目.1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PM10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PM10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试运行报告 .2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PM10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 PM10和 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明确了 PM10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技术要求;增加了 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技术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 PM10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的内容废止。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7 月 3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7214.1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 工作条件 第 1 部分:气候条件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YD5098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监测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3.2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 ambient air quality manual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m)particulate matter(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m)particulate matter(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3.5 切割器 particle separate device 具有将不同粒径粒子分离功能的装置。4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3.7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法。4 系统的组成与原理 4.1 系统的组成 PM10或 PM2.5连续监测系统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以及其他辅助设备。4.1.1 样品采集单元 样品采集单元由采样入口、切割器和采样管等组成,将环境空气颗粒物进行切割分离,并将目标颗粒物输送到样品测量单元。4.1.2 样品测量单元 样品测量单元对采集的环境空气 PM10或 PM2.5样品进行测量。4.1.3 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 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4.1.4 其他辅助设备 其他辅助设备包括安装仪器设备所需要的机柜或平台、安装固定装置、采样泵等。4.2 方法原理 PM10或PM2.5连续监测系统所配置监测仪器的测量方法为射线吸收法和微量振荡天平法。5 安装 5.1 监测点位 5.1.1 监测点位置要求 5.1.1.1 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首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空气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监测点的位置,点位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点的位置一经确定后应能长期使用,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5.1.1.2 在监测点周围,不能有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流通。从监测点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5.1.1.3 监测点周围建设情况相对稳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有新的建筑工地出现。5.1.1.4 监测点应地处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5.1.1.5 监测点附近应无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方便安装和检修。5 5.1.1.6 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以满足设备运输和安装维护需要。5.1.1.7 不同功能监测点的具体位置要求应根据监测目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5.1.2 仪器采样口位置要求 5.1.2.1 采样口距地面的高度应在(315)m 范围内。5.1.2.2 在采样口周围 270捕集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流动应不受任何影响。5.1.2.3 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5)m 范围内。5.1.2.4 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m 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 20m 以上,无法满足 5.1.2.1 和 5.1.2.3 的高度要求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m 范围内选取。5.1.2.5 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 1m,若支撑物表面有实体围栏,采样口应高于实体围栏至少 0.5m 以上。5.1.2.6 当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 1m。5.1.2.7 进行比对监测时,若参比采样器的流量200L/min,采样器和监测仪的各个采样口之间的相互直线距离应在 1m 左右;若参比采样器的流量200L/min,其相互直线距离应在(24)m;使用高真空大流量采样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其相互直线距离应在(34)m。5.2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 5.2.1 一般要求 5.2.1.1 新建监测站房房顶应为平面结构,坡度不大于 10,房顶安装护栏,护栏高度不低于 1.2m,并预留采样管安装孔。站房室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15 m2。监测站房应做到专室专用。5.2.1.2 监测站房应配备通往房顶的 Z 字型梯或旋梯,房顶平台应有足够的空间放置参比方法比对监测的采样器,满足 5.1.2.7 比对监测的需求,房顶承重应大于等于 250kg/m2。5.2.1.3 站房室内地面到天花板高度应不小于 2.5m,且距房顶平台高度不大于 5m。5.2.1.4 站房应有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一般站房内地面应离地表(或建筑房顶)有 25cm 以上的距离。5.2.1.5 站房应有防雷和防电磁干扰的设施,防雷接地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应参照 YD 5098标准的相关要求。5.2.1.6 站房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仪器房之间可设有缓冲间,以保持站房内温湿度恒定,防止将灰尘和泥土带入站房内。5.2.1.7 采样装置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排气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墙壁上,排气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在 20cm 以上。5.2.1.8 在已有建筑物上建立站房时,应首先核实该建筑物的承重能力。5.2.1.9 监测站房如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应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和建造要求。5.2.1.10 监测站房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5.2.1.11 站房内环境条件 1)温 度:(1535);2)相对湿度:85%;6 3)大 气 压:(80106)kPa。注 1: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5.2.2 配电要求 5.2.2.1 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保护装置,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 AC(22022)V,频率波动不超过(501)Hz。5.2.2.2 站房应采用三相五线供电,入室处装有配电箱,配电箱内连接入室引线应分别装有三个单相 15A 空气开关作为三相电源的总开关,分相使用。5.2.2.3 站房灯具安装以保证操作人员工作时有足够的亮度为原则,开关位置应方便使用。5.2.2.4 站房应依照电工规范中的要求制作保护地线,用于机柜、仪器外壳等的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 4。5.2.2.5 站房的线路要求走线美观,布线应加装线槽。5.2.3 辅助设施要求 5.2.3.1 空调(1)站房内安装的冷暖式空调机出风口不能正对仪器和采样管。(2)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启动功能。5.2.3.2 其他配套设施(1)站房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2)站房应安装有排气风扇,排风扇要求带防尘百叶窗。5.2.4 站房示意图 站房示意图见图 1。图 1 站房示意图 5.3 监测仪安装 5.3.1 一般要求 5.3.1.1 仪器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5.3.1.2 仪器各零部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按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5.3.1.3 仪器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7 5.3.1.4 仪器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5.3.1.5 仪器电源引入线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0 M。5.3.1.6 电缆和管路以及电缆和管路的两端作上明显标识。电缆线路的施工还应满足 GB 50168 的相关要求。5.3.2 具体要求 5.3.2.1 依照设备清单进行检查,要求所有零配件配备齐全。5.3.2.2 仪器应安装在机柜内或平台上,确保安装水平,并符合以下要求:(1)后方空间: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确保仪器后方有 0.8m 以上的操作维护空间。(2)顶端空间: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确保仪器采样入口和站房天花板的间距不少于 0.4m。5.3.2.3 采样管安装(1)采样管应竖直安装。(2)保证采样管与各气路连接部分密闭不漏气。(3)保证采样管与屋顶法兰连接部分密封防水。(4)采样管长度不超过 5m。(5)采样管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小于 4。5.3.2.4 切割器安装(1)切割器入口位置应符合 5.1.2 的要求。(2)切割器出口与采样管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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