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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60-2010
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羊革
560
2010
清洁
生产
标准
制革
工业
羊革
HJ 5602010 1 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羊革)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羊革)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羊革)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466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78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188852009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GB/T 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HJ/T 702001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2003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QB/T 27202005 皮革 化学实验 氧化铬(Cr2O3)的测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4 年 第 16 号)3 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生产 cleaner production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3.2 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pollutants generation indicators(before end-of-pipe treatment)即产污系数,指单位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量(末端处理前)。本标准主要是HJ 5602010 2 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和皮类固体废物产生指标。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种类、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或浓度。皮类固体废物产生指标是指制革加工全过程产生的皮类固体废物的总和,主要包括含铬皮废物、无铬皮废物,不含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3.3 原料皮 hides and skins for tanning industry 制革的基本原料取自各种动物(主要是家畜)的皮,包括制革加工前未经或已经防腐处理的皮,也包括蓝湿革。3.4 自然张 nature pieces 一种皮张数量的计量单位,是指未经分割或折算的天然动物皮的张数。3.5 无铬皮废物 skins and leather wastes without chrome 制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含铬的皮类固体废物,如原料皮废料、去肉肉渣、毛、裸皮废料等。铬指三价铬。3.6 鞣剂 tanning agents 能进到皮组织中去,而且能改变皮的性质,使皮变成具有柔软性、弹性、强度好、耐水、耐热、耐腐蚀、有化学稳定性的革的物质。3.7 鞣制 tanning 皮蛋白质与鞣剂相结合,性质发生根本改变的过程,即由皮变成革。3.8 蓝湿革 wet blue 铬鞣后呈蓝绿色的湿革。3.9 含铬皮废物 skins and leather wastes with chrome 制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含铬的皮类固体废物,如铬鞣后的削匀皮屑、修边的边角余料、磨革粉尘等。铬指三价铬。3.10 涂饰 finishing 用涂饰剂在皮革表面进行掩饰性修饰的统称。3.11 羊革 sheep and goat leather 以羊皮为原料皮经鞣制加工而成的皮革。4 规范性技术要求 4.1 指标分级 本标准给出制革工业(羊革)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的三级技术指标:一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4.2 指标要求 制革工业(羊革)清洁生产指标要求见表 1。表 1 制革工业(羊革)清洁生产指标要求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1原料皮保藏 50%的量采用鲜皮加工(冷冻保存)其余 50%使用环境友好型添加剂保藏 使用环境友好型添加剂保藏 盐用量占其余 50%鲜皮质量的 20%以下 盐用量占全部鲜皮质量的20%以下 盐用量占全部鲜皮质量的 20%以下 转笼除盐,循环使用盐 HJ 5602010 3 续表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2脱毛、浸灰 无硫保毛脱毛、无硫化碱浸灰、废液循环利用 少硫保毛脱毛、少硫化碱浸灰、废液循环利用 保毛脱毛、少硫化碱浸灰 3脱灰、软化 无铵盐法 少铵盐法 4浸酸、鞣制 无盐浸酸、免浸酸、铬鞣废液浸酸、无铬或少铬鞣、循环利用浸酸鞣制废液、循环后最终排放的鞣制废液中三氧化二铬含量低于 500 mg/L(常规液比)低盐浸酸、免浸酸、铬鞣废液浸酸、无铬或少铬鞣、循环利用浸酸鞣制废液、循环后最终排放的鞣制废液中三氧化二铬含量低于500 mg/L(常规液比)低盐浸酸、无铬或少铬鞣、排放的鞣制废液中三氧化二铬含量低于 500 mg/L(常规液比)5复鞣 100%采用高吸收、环境友好型复鞣剂 90%以上采用高吸收、环境友好型复鞣剂 80%以上采用高吸收、环境友好型复鞣剂 6染色 100%采用高吸收染料、配方低盐无氨水、不使用国际上禁用的偶氮染料a及铬媒染料等有毒染料,不含有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7加脂 100%采用高物性高吸收高结合可降解加脂剂,不含有机卤素化合物,不含有 全 氟 辛 烷 磺 酸 盐(PFOS)90%以上采用高物性高吸收高结合可降解加脂剂,不含有机卤素化合物,不含 有 全 氟 辛 烷 磺 酸 盐(PFOS)80%以上采用高物性高吸收高结合可降解加脂剂,不含有机卤素化合物,不含有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8涂饰 100%采用水基涂饰材料,不含有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不使用甲醛、不使用有害重金属颜料膏 90%以上采用水基涂饰材料,不含有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不使用甲醛,不使用有害重金属颜料膏 80%以上采用水基涂饰材料,不含有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不使用甲醛,不使用有害重金属颜料膏 二、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1企业规模 年加工羊皮b 100 万自然张以上(含)2 得革率(成品革/原料皮)/(m2/m2)0.99 0.95 0.85 3单位产品取水量/(m3/m2)0.15 0.27 0.3 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折标准煤)/(kg/m2)1.8 2.4 3.0 三、产品指标 1包装 可降解或可回收物质 2产品合格率/%99 98 3产品有害物质含量 成品革中有害物质含量须符合 GB 204002006 及 GB/T 188852009 的要求 四、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1废水 单 位 产 品 废 水 产 生 量/(m3/m2)0.12 0.20 0.27 单 位 产 品 化 学 需 氧 量(COD)产生量/(g/m2)150 300 400 单 位 产 品 氨 氮 产 生 量/(g/m2)30 40 60 单 位 产 品 总 铬 产 生 量/(g/m2)0.3 0.5 0.6 2固体废物 单位产品皮类固体废物产生量/(kg/m2)0.4 0.6 0.8 HJ 5602010 4 续表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五、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 50 30 2无铬皮废物回收利用率/%99 98 3含铬皮废物回收利用率/%85 80 70 六、环境管理要求 1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2组织机构 设立专门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开展环保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3.环境审核 按照 GB/T 24001 建立并有效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有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机构,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齐全有效。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建立相关方管理程序、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和各种环境管理制度,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有严格的处理制度。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有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机构,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4生产过程环境管理 原料用量及质量 规定严格的检验、计量控制措施,有原材料质检制度和原材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对产品合格率有考核 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主要设备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生产工艺用水、电、气管理 所有环节安装计量仪表进行计量,并制定严格定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环节安装计量仪表进行计量,并制定定量考核制度 环保设施管理 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所有数据要求齐全真实有效 污染源监测系统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并开展日常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监测。监测系统日常须运转正常,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并与抽查结果相符 厂区综合环境 管道、设备无跑冒滴漏,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各种人流、物流包括人的活动区域、物品堆存区域、危险品等有明显标识;厂区给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对于鞣制废液等难以处理的废水能够实现单独收集和处理,对于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物排放或不利于工人身体健康的工序环节有妥善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于恶臭、噪声等要设置能够有效将之控制的设施,并须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厂区内道路经硬化处理;厂区内设置垃圾箱,做到日产日清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对一般废物按照 GB 18599 进行妥善处理,对危险废物按照 GB 18597 进行无害化处置。应制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应针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相关方环境管理 对原材料供应方、生产协作方、相关服务方提出环境管理要求 注:a 禁用的偶氮染料是指国际上禁用的含有或可产生致癌性芳香胺类化合物(见附录 A)的染料。b 本标准的羊皮不剖层。HJ 5602010 5 5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5.1 采样和监测 对羊革制革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监测方法见表 2,流量监测按照 HJ/T 92 执行。表 2 废水污染物各项指标采样及分析方法 污染源类型 项目 测点位置 采样及分析方法 水污染源 化学需氧量(COD)污水处理设施前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 1191489)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02001)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HJ/T 1322003)氨氮(NH3-N)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