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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62-2021 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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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62-2021 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462 2021 工业锅炉 烟气 治理 工程技术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4622021 代替 HJ 4622009 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lue gas treatment engineering of industrial boiler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04-30 发布 2021-04-30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4622021 1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3 5 总体要求.4 6 工艺设计.5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12 8 检测与过程控制.13 9 主要辅助工程.14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15 11 工程施工与验收.15 12 运行与维护.16 HJ 4622021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9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明确了工业锅炉的种类和容量范围;增加了工业锅炉烟气除尘与脱硝等内容,增补了烟气脱硫的技术种类;充实了工业锅炉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安全与职业卫生防护等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09)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大学环境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4 月 3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4622021 1 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本标准所述的工业锅炉是指以煤为燃料的单台锅炉出力在 10 t/h 到 65 t/h(含)之间的蒸汽锅炉、容量大于 7 MW 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层燃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三类污染物的治理工程,对工业锅炉烟气中汞等其他污染物宜优先考虑通过烟气治理工程的协同效应进行治理。本标准可作为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管理以及环境监理的技术依据。使用燃油、燃气及其他燃料的锅炉和炉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危险废物为燃料或掺烧危险废物的锅炉烟气治理工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229.2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 第 2 部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 GB/T 21509 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 GB/T 27869 电袋复合除尘器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HJ 4622021 2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78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179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T 32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尘器高压整流电源 HJ 562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 563 HJ 820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2020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28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53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301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DL/T 1844 湿式静电除尘器用导电玻璃钢阳极检验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JB/T 10989 湿法烟气脱硫设备 除雾器 JB/T 11648 燃煤烟气电石渣湿法脱硫设备 JB/T 12129 燃煤烟气脱硝失活催化剂再生及处理方法 JB/T 12131 燃煤烟气净化 SCR 脱硝流场模拟试验技术规范 JB/T 12539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系统运行技术条件 JB/T 12593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 JC/T 2074 烟气脱硫石膏 NB/T 47041 塔式容器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 第 10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脱硝还原剂 DeNOx reductant 在脱硝工程中用来还原烟气中 NOx的物质,主要指氨水(NH3H2O)、尿素(CO(NH2)2)和液氨(NH3)。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工业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3.3 副产物 by-products 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运行过程中伴随治理主工艺产生的物质。HJ 4622021 3 3.4 烟气阻力 flue gas resistance 烟气通过某设备或烟道时产生的沿程阻力与局部阻力之和,是该设备或烟道运行过程中进出口处烟气的全压之差,单位为 Pa。3.5 SNCR-SCR 联合脱硝 SNCR-SCR combined DeNOx 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技术与 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技术的联合应用,即将脱硝还原剂喷入 SNCR 反应区,先进行部分 NOx的脱除,从 SNCR 反应区逃逸的氨与 SCR 反应器前喷入的氨随烟气进入 SCR 脱硝反应器内,实现 NOx的二次脱除。3.6 氨逃逸浓度 ammonia slip 工业锅炉烟气脱硝装置出口烟气中氨的质量与烟气体积(标态,干基,9%基准含氧量)之比,单位为 mg/m3。3.7 脱硫剂 desulfurizer 吸收烟气中二氧化硫(SO2)的物质,在工业锅炉烟气脱硫工程中常用的脱硫剂有石灰石或白泥(CaCO3)、生石灰(CaO)、熟石灰或电石渣(Ca(OH)2)、氧化镁(MgO)、纯碱(Na2CO3)、烧碱(NaOH)、小苏打(NaHCO3)等。3.8 液气比(L/G)liquid/gas ratio 吸收塔中循环吸收液体积流量(L/h)与吸收塔出口饱和烟气标态体积流量(m3/h)的比值。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污染物来源 工业锅炉烟气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燃烧过程,主要包括颗粒物、SO2和 NOx。4.2 污染负荷 烟气治理工程的污染物设计负荷应在理论计算(宜参照 HJ 991 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结合燃煤煤质波动、锅炉负荷、操作方式变动及相似工况实测值等条件进行校核。4.3 工程设计时宜收集的主要资料 工程设计时宜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a)锅炉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污染物产生设备情况及工作制度;b)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污许可证;c)锅炉的烟气量,包括正常烟气量范围、最大烟气量;d)烟气温度,包括正常温度范围、最高温度;e)锅炉型式及锅炉设计说明书;f)供电及公用工程参数;g)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交通运输图;h)厂区地质条件、气象条件;i)已投运锅炉烟风系统的阻力及阻力分布;HJ 4622021 4 j)已投运锅炉烟气治理设施入口的烟气成分;k)已投运锅炉燃料、颗粒物的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数据。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工业锅炉宜采用洁净燃料、低氮燃烧和炉内控制等技术降低锅炉烟气污染物的初始浓度。5.1.2 烟气治理工程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并与锅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5.1.3 烟气经治理后颗粒物、SO2和 NOx的排放浓度应满足 GB 13271 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5.1.4 烟气污染物的设计脱除效率宜根据污染物入口浓度、排放限值、排放总量等数据综合考虑后确定,并宜留有裕量。5.1.5 工程运行时产生的副产物应妥善处置。暂无综合利用条件时,宜对副产物进行性质鉴别,并依据性质鉴别结果确定其贮存场的建设和使用要求。5.1.6 应按 GB 13271 的有关规定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烟气排放口 CEMS 的设置应符合 HJ 75、HJ 76 的有关规定,依法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5.1.7 烟气治理工程需要对锅炉本体进行改造时,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 GB 50041 和 TSG 11、TSG G0002 等的有关规定。5.2 工程构成 5.2.1 烟气治理工程由颗粒物、SO2和 NOx治理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构成。5.2.2 颗粒物治理主体工程包括除尘器、卸输灰系统等;SO2治理主体工程包括吸收塔及吸收剂制备系统、副产物处理系统等;NOx治理主体工程包括反应器及还原剂系统等。5.2.3 公用工程包括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蒸汽系统等。5.2.4 辅助工程包括电气与控制、建筑与结构、给排水与消防、采暖与通风系统等。5.3 总平面布置 5.3.1 一般规定 5.3.1.1 烟气治理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宜与锅炉布置相协调,并应遵循以下原则:a)工艺布局合理、流程顺畅、烟气阻力小,各烟气治理设施的配置应协调一致;b)交通运输便捷;c)设备运行稳定、施工维修及管理方便;d)合理利用竖向空间,少占地、运行费用低、便于运维;e)根据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要求,合理设置防火、防爆区域。5.3.1.2 烟气治理工程在设计与施工时宜避免变动锅炉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合理的过渡措施。5.3.2 总图布置 5.3.2.1 烟气治理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229、GB 50016、GB 50222 和 GBZ 1 等的有关规定。5.3.2.2 根据具体的烟气治理技术,其总图布置应符合 GB/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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