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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47-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1247
2022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
技术
指南
煤炭
加工
合成气
液体燃料
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47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oal processing-production of synthesis gas and liquid fuel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47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6 7 其他.7 HJ 1247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宝钢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炭材料研究院(工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472022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31572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947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820 执行;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1205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1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J 12472022 2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煤制合成气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synthesis gas 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的排污单位,气体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该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3.2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liquid fuel 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的排污单位。3.3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总有机碳 周 月 挥发酚、总氰化合物 月 季度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月 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 季度 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工艺(送生化处理前)废水排放口 总汞、总砷、总铅 季度 烷基汞、苯并a芘 半年 干粉煤、水煤浆气化 灰水排放口 总汞、总砷、总铅 月 烷基汞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 月a HJ 12472022 3 续表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总进口、总出口 总有机碳b 半年 a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b 总有机碳检测根据 GB 37822 中的相关要求开展。5.2 蒸发塘废水监测 排污单位应在晾晒浓盐水的蒸发塘、送蒸发塘废水总排口及蒸发塘地下水设置监测点位,地下水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164 中的原则,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表 2 送蒸发塘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送蒸发塘废水 总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全盐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日 蒸发塘 液位 月 蒸发塘地下水 pH 值、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硫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氯化物 年 5.3 废气排放监测 5.3.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3.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3.1.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表 3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原料煤卸料系统 汽车/火车/码头等卸煤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原料煤储存系统 煤堆场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煤仓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备料系统 破碎机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振动筛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输煤系统 转运站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固定床常压间歇煤气化工艺 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a 半年 烟气黑度 年 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氨、硫化氢、酚类、氰化氢、非甲烷总烃 季度 苯并a芘 半年 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工艺 气化炉顶煤仓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煤锁放空气煤尘旋风分离器排气筒 颗粒物、苯并a芘 半年 硫化氢、非甲烷总烃 年 HJ 12472022 4 续表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 磨前煤仓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 预干燥机前煤仓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预干燥机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磨前煤仓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磨煤干燥循环风机排气筒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b 月 颗粒物 季度 粉煤仓过滤器排气筒 颗粒物、硫化氢c、甲醇c 半年 灰仓(适用于废锅流程)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酸性气体脱除 尾气洗涤塔排气筒 硫化氢、甲醇、非甲烷总烃 半年 蓄热式氧化炉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月 非甲烷总烃 季度 硫回收(硫磺回收)尾气焚烧炉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颗粒物、氮氧化物 季度 烟气洗涤塔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颗粒物、氮氧化物 季度 硫回收(酸性气制酸)尾气焚烧炉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硫酸雾 季度 烟气洗涤塔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各生产装置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b 季度 氮氧化物 季度d 甲醇制烯烃(MTO)再生器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b、非甲烷总烃 季度 乙二醇合成 亚硝酸甲酯回收塔排气筒 甲醇、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 半年 尾气洗涤塔排气筒 甲醇、乙二醇e 半年 尾气氧化炉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半年 草酸装置 草酸干燥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草酸包装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油品合成 尾气脱碳再生气分离器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半年 尾气氧化炉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半年 催化剂制备 氧化反应器排气筒 氨 半年 催化剂一段回转干燥窑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氨 半年 催化剂二段干燥磨机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氨 半年 催化剂储仓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煤液化煤粉制备 磨煤干燥循环风机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b 月 煤仓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含硫污水汽提 含硫污水储罐废气处理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 半年 煤液化沥青成型 散气收集除雾装置排气筒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沥青烟、二氧化硫 半年 储运系统 液体化学品罐区废气处理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甲醇、乙二醇e 半年 液体化学品装卸站台油气回收排气筒(汽车/火车/码头)非甲烷总烃、甲醇、乙二醇e 半年 HJ 12472022 5 续表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污水处理环保设施 污水处理恶臭处理排气筒 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酚类f 半年 污泥干化排气筒 颗粒物、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半年 污水处理吹脱塔尾气排气筒 氨 半年 注 1:应按照相应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注 2:原料煤卸料系统、原料煤储存系统、备料系统、输煤系统和煤仓、灰仓采取 HJ 1101 中的可行技术后可不开展监测。a 适用于“三废”混燃系统。b 燃料气采取脱硫净化后可不开展监测。c 适用于煤粉输送载气采用来自低温甲醇洗的二氧化碳的情况。d 14 MW 及以上加热炉氮氧化物采用自动监测,其余按季度监测。e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f 适用于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5.3.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表 4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企业边界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甲醇a、臭气浓度b 季度 苯并a芘c、酚类c 年 油品装卸区d 非甲烷总烃 年 储罐区d 非甲烷总烃、甲醇a 年 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e 半年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 挥发性有机物e 年 注 1: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