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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一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工业
1030.2
2019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食品
制造
调味品
发酵
制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Condiment and fermented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06-19 发布 2019-06-19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8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4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7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2 10 合规判定方法.3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43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6 月 1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6 月 1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执行。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2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2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ndiment and fermented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 GB/T 4754 中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代码 146)的排污单位,包括从事味精制造(代码 146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代码 1462),以及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代码 1469)的排污单位。其中,味精制造指以淀粉或糖蜜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提取、精制等工序制成的,谷氨酸钠含量在 80及以上的鲜味剂的生产活动;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指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麸皮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各种酱油和酱类制品,以及以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3 糖的物料或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的酸性调味品的生产活动;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指复合调味品、调味油、调味汁、酱、调味料、芥子粉及其调制品、汤料及其制品、其他复合调味品、酵母、食品用氨基酸、柠檬酸及其盐和酸酯、食品用发酵有机酸、食品用酶制剂。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表 1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原料系统 存储 平仓或筒仓或贮存罐 体积或重量 m3或 t 自动装卸、人工装卸 装卸料设施*装卸量 t/h 输运 输运设施 输运量 t/h 粉碎 原料粉碎设施*粉碎量 t/h 味精、赖氨酸、柠檬酸、酵母制造 生物发酵 微生物发酵 发酵罐*罐容积 m3 分离提取 蒸发浓缩 多效蒸发器或机械式蒸汽 再压缩器(MVR)蒸发量 t/h 等电结晶 等电罐 罐容积 m3 分离 离心机或分离机 出料量或进料量 t/h或m3/h 离子交换 离子交换柱 吸附量 mg/mL 过滤 过滤机或压滤机或真空转鼓*过滤面积 m2 精制包装 脱色 活性炭柱*填充量 t 过滤 过滤机或压滤机*过滤面积 m2 结晶 结晶罐 罐容积 m3 分离 离心机 出料量 t/h 造粒 造粒机*出料量 t/h 干燥 流化床或干燥机/塔/床*出料量 t/h 蒸馏 蒸馏塔 出料量 t/h 筛分 筛分机*孔径大小 目 包装 包装机*包装量 t/h 副产品 制备 分离 气浮设施或离心机或分离机*出料量或进料量 t/h或m3/h 蒸发浓缩 多效蒸发器或机械式蒸汽 再压缩器 蒸发量 t/h 造粒(味精制造)喷浆造粒机*出料量 t/h 热风炉*炉排有效面积 m2 引风机*风量 m3/h 干燥(除味精制造以外的其他制造)流化床或干燥机/塔/床*出料量 t/h 包装 包装机*包装量 t/h 5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酱油、醋 制造 原料 处理 原料 前处理 蒸料 蒸煮罐或连续蒸料机*罐容积或处理量 m3或 t/h 曲料冷却 冷凉机 功率 kWh 制曲 接种、通风制曲 圆盘制曲机或曲房 处理能力